連鎖加盟管理教材-餐廳委託經營契約書-詹翔霖副教授
委託經營契約書-連鎖加盟管理詹翔霖副教授
立契約書人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委託經營 餐廳(以下簡稱本餐廳)事宜,訂立本契約書,條款如後:
一、甲方提供位於 餐廳場地,由乙方負責經營。
二、甲方提供之設備如附表所示。乙方應妥善維護之責,契約期間若有人為損壞情
事,乙方應負維修或更新之責。
三、甲方應負責會計、領班、樂師及外場主任、服務生等相關人員之聘僱及薪資給
付事宜,契約期間甲方有權依營業需求,隨時增加或刪減其數額。
四、乙方應負責調酒師、吧檯員及廚房師傅等相關人員之聘僱及薪資給付事宜,惟
甲方於委託期間,得依實際營業需求建議乙方增加或刪減其數額。
五、委託期間之一切營業必須費用,於扣除營業收入後,仍有不足者由甲方先行墊
付。惟每月結算帳目,甲方應向乙方提示並由雙方共同簽署認定。
六、委託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契約期滿即
終止委託關係,惟如經雙方同意得繼續簽訂新約。
七、委託職務:店長。甲方有權依工作需要隨時調派其職務,惟以不逾越同性質之
工作者為限,於契約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亦不得兼任他職。
八、報酬:
- 甲方每月預付新臺幣 元正予乙方為生活保障金。
- 乙方每月所應支付予其聘僱人員之薪資,可於出具相關保證字據後,由甲方
先行墊付。 - 年度結算損益產生之盈餘或債務,甲方佔百分之七十五,乙方佔百分之二十
五。損益及相關收支之計算如註一。 - 契約期滿時,若甲乙雙方同意續訂新約,乙方就本餐廳百分之三十之股份內,
有優先要求依實際資產認購股份之權,甲方無特殊理由不得拒絕。 - 乙方勞保依政府法令辦理。
九、本餐廳之一切相關營業收支及採購事宜均由甲方統籌處理,對影響本餐廳營運之
人員異動並有緊急處分之權,乙方不得異議。
十、遇臨時事故或甲方認為營業所需,得隨時召集乙方或任何相關人員舉行會議,乙
方應負責其他相關人員之召集,不得無故拒絕。
十一、本餐廳之員工管理規則及作息時間由乙方擬定,惟甲方有建議、修正之權。
十二、乙方除甲方同意之墊借款外,對每日營業收入不得私自挪用。
十三、乙方如有私人對外借款時,均由私人負責償還,不得連累本餐廳,本餐廳之支
票,禁止乙方私人使用。
十四、乙方對外若有冒用餐廳或公司名義,從事圖利自己之事務,甲方得依法追訴其責。
十五、契約期間內乙方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六、契約期間內乙方無法勝任受託事宜或其他種大事由,甲方得於七日前通知乙方
提前終止契約,惟終止契約前所發生之一切營業損益,仍應依約定分配其紅利
或負責其債務。
十七、乙方因重大事由必須於約定期限前終止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甲方,辦妥一
切移交及虧損補償事宜後方得終止契約。
十八、乙方在契約期間應覓具殷實舖保為保證人。
十九、本契約書未約定事項,得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另行約定。
二十、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方及保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其他:未列入本計算之收支科目均比照一般會計習慣為之,惟若經甲乙雙方同
意得隨時修正本計算方法或增刪會計科目。
甲 方:
代表人:
代理人:
乙 方:
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