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31 23:14:46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義大皇冠假日飯店與義大城購物中心

  1. 目的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即俗稱「職場暴力」,職場暴力指的是工作人員在與工作相關的環境中(包含通勤)遭受虐待、威脅或攻擊,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福祉或與健康構成挑戰的事件。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而工作者可對雇主未針對職場暴力訂定相關預防及處置措施,可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雇主如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發現未針對職場暴力訂定相關預防及處置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可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致工作者發生職業病,可直接依該法第4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雇主應依工作者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102723日訂定「職場暴力預防指引」(附件1),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以達預防及處置職場暴力措施。

 

  1. 範圍

  1. 定義:當職場評估可能或已經出現下列4種類型之職場暴力,即應啟動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1. 肢體暴力(如:毆打、抓傷、拳打、腳踢等)

    2. 心理暴力(如:威脅、欺凌、騷擾、辱罵等)

    3. 語言暴力(如:霸凌、恐嚇、干擾、歧視等)

    4. 性騷擾(如: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

  2. 適用對象:職場內所有工作者均可能是職場暴力風險族群。

  3. 職場暴力來源:

    1. 內部暴力:發生在同事或上司及下屬之間,包括管理者及指導者。

    2. 外部暴力:發生在工作者及其他第三方之間,包括工作場所出現的陌生人、顧客、客戶及照顧對象。

  4. 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與職場暴力:

    1. 職場霸凌發生於權力不對等的社會關係,即加害者與被害者處於上對下的關係。

    2. 職場暴力除了包括上司對下屬的欺凌之外,也可能來自權力對等的同事,或來自顧客、客戶、照顧對象以及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