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計畫-詹翔霖教授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1年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計畫
一、目的
使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實施期間:自計畫公告日起;本局得視實際狀況隨時修正之。
四、實施地點:臺北市
五、補助對象
(一)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 設籍本市未滿18歲,且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家庭條件符合下列三項情形之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或少年、發展遲緩兒童及一般市民,其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者,或因懷孕、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1)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消費支出。
(2)全家人口存款(含股票投資)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
2.符合領取本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4.本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機構、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三)其他有特殊、臨時、重大、急迫醫療需求,或無國籍之兒童及少年,經本局評估具扶助必要者。
六、補助項目之內容、標準及應備文件
(一)共同應備文件:
1.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2.早產兒、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應檢附相關診斷證明文件。
3.重病兒童或少年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
4.符合領取本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應檢附本府核定公文影本。
5.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機構、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社工員評估報告、本局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6.受補助人或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應備文件依下列各補助項目檢附之。
(二)未婚懷孕所生必要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1.補助內容及標準:
(1)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2)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懷孕所生必要醫療費用,及其他經評估之必要補助費用。
(3)每案以補助2萬元為上限,核實補助。
2.應備文件:
(1)社工員個案評估報告。
(2)醫療院所診斷證明。
(3)醫療院所繳費單據正本。
(三)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1.補助內容及標準:
除義肢、義眼、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掛號費、證書費、
雜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及其他與
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不予補助外,其他經醫師診斷證明確有必要及不可替代性之項目,
每人每年以補助30萬元為上限(含指定病房費上限15萬元)。
2.應備文件:
(1)申請表及申請應備文件(詳附件1)。
(2)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內兒少免附)。
(3)最近1年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兒少或符合領取本市弱勢家
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免附。)
(4)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載明入院及出院日期;另指定藥品材料費應經醫師診斷證
明係因該使用藥品及材料有其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並檢附相關藥品、材料明細資料;指定病房費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係因特殊原因,或因住院期間因該醫療院所無健保床,故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
(5)最近6個月內醫療院所繳費單據正本(或以醫療院所開具之收費通知單辦理直接撥付醫
院)。
(四)住院期間之臨時看護費:
1.補助內容及標準:依「臺北市臨時看護補助要點」規定辦理,依實際住院天數補助,每案每
日最高補助1,500元,每人全年以補助18萬元為上限。
2.應備文件:依「臺北市臨時看護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五)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1.補助內容及標準:本項目由設籍本市之兒少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寄養父母、主要照顧者或安置機構檢附下列文件至本局後核實補助,且補助對象不限設籍本市之兒童或少年,每案每年最高補助1萬元為上限。
2.應備文件:
(1)聲請法院裁定規費收據(法院裁定案方需檢附之)。
(2)社工員評估報告。
(3)醫療院所親子鑑定證明文件正本。
(4)醫療院所繳費單據正本。
(六)安置暨保護兒童及少年個案所需健康檢查費、醫療費或接種疫苗費:
1.補助內容及標準:
(1)針對安置於本市立案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或少年,提供2年內每人補助最高額度1,6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
(2)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如需就醫且自付額為1,000元以上者,檢附相關收據正本摯據後逕送本局辦理。
(3)針對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安置機構之5歲以下幼童,補助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費用。
2.應備文件:
(1)補助健康檢查費應檢附醫療院所繳費單據正本。
(2)補助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醫療費應檢付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繳費單據正本。
(3)補助肺炎鏈球菌疫苗施打應檢附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醫療院所施打疫苗之相關證明及繳費單據正本。
(七)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1.補助內容及標準:
針對本市兒少保護個案、安置於立案兒少安置機構、寄養家庭,或經本局社工員評估有健
保欠費情況並需予協助清償之弱勢兒少,協助其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
費。
2.執行與辦理方式:依社工員檢視評估提出,每名兒少本局以協助清償1次健保欠費為原則,
以維公平正義:
(1)每年3月由本局彙整弱勢兒少名冊,送行政院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業務組辦理清查與補助事宜。
(2)未及於上述時間申請之兒少,經本局社工員評估有立即清償欠費需求,方能維護就醫權
益者,檢附社工員評估報告、欠費明細(如繳款單)及相關文件,送局辦理審核事宜。
(八)其他有特殊、臨時、重大或急迫醫療事件,經本局評估具扶助需求者:
1.補助內容及標準:
(1)針對其他特殊、臨時、重大或急迫醫療需求,並經本局評估具醫療扶助必要者,酌予補
助個案相關醫療費用。
(2)本項補助之個案每年每人以補助10萬元為上限。
2.應備文件:
(1)個案評估報告。
(2)醫療院所繳費單據正本。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醫療院所診斷證明等)。
七、已領取相同項目之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或其他政府同性質醫療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補助計畫之同項醫療補助,如有溢領之情況,應將款項予以繳回。如隱匿、拒絕提供本補助計畫規定所要求之資料,本局得不予補助;如提供偽造、不實之資料,或以詐欺、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如已核准補助者則註銷請領資格,並停止請領補助經費且追繳已補助經費。
八、本計畫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附件1】臺北市市民暨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申請表
臺北市市民暨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申請表 | |||||||||||||||||||||||||||||||||
基本資料 申請人 | 病患姓名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民國(前) 年 月 日 | ||||||||||||||||||||||||||||
身分證字 號 | 電話 | 日:______________夜: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戶籍地 | 區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
住居所 |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
就業處所 |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
通訊地址 | □同戶籍地 □同住居所 □同就業處所(公司名稱 ) | ||||||||||||||||||||||||||||||||
身 分 | 低收入戶卡號:□□□□□-□ | ||||||||||||||||||||||||||||||||
中低收入資格: 年 月 日北市社 字第 號函 (如您曾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符合資格,請填具核准之公文文號) | |||||||||||||||||||||||||||||||||
就醫資料 | 醫院(診所)名稱 | 醫療費用 | 元 | ||||||||||||||||||||||||||||||
住院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出院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
本次係第幾次申請 | 第 次 | 前(幾)次已補助金額 (如係第一次申請可免填寫) | 元 | ||||||||||||||||||||||||||||||
基本資料 具領人 | □同申請人(可免填) | ||||||||||||||||||||||||||||||||
姓名 | 與患者關係 | □父□母 □其他監護人 □家屬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電 話 | 日: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 | |||||||||||||||||||||||||||||
身分證字 號 | 戶籍地址 | 區 里 鄰 路(街) | |||||||||||||||||||||||||||||||
應備文件 | 自我檢查(已附者請打勾) 1.申請表。 □ 2.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免附)。 □ 3.具領人之郵局或台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准公文或全戶所得及不動產證明。 □ 5.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 □ 6.最近六個月內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六個月以上者恕不受理)。 □ 7.本市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核定公文影本。 □ | ||||||||||||||||||||||||||||||||
本人(或具領人)已閱讀並了解本申請表各節,保證上述所填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為真實,並知悉提供不實資料及違反相關法令之後果,若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除繳回所領金額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本申請之醫療補助款項若經社會局審核通過並核撥至本人帳戶內,日後若有任何具領爭議,本(具領)人願負法律上完全責任。(如由具領人代為填寫,具領人亦已將表內各事項詳告申請人)。 另,本人並□同意 將本人戶內資料提供相關單位作學術研究或非營利目的之使用。 □不同意 申請人簽章:______________具領人簽章:_____________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 |||||||||||||||||||||||||||||||||
※ 填表需知:
1. 本醫療補助以本人申請並具領補助為原則,如本人因故無法申請時得由其配偶、監護人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戶親屬代為申請並具領補助。
2. 本表所稱全戶,係指:1.直系血親、2.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無養義務親屬、3.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3. 掛號費、義齒、配鏡、鑲牙、洗牙、整容、整形、自購藥品器材、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之預防性手術等費用,不予補助。
4. 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2 傳真:27597770
5. 經本局審核後,得酌予補助項目:指定藥品材料費、指定病房費(皆限補助弱勢兒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