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詹翔霖教授
十二、職訓中心審查訓練計畫之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 初審由職訓中心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經費編列情形、應備文件及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通過初審審查者,不得進入複審。 (二) 複審由職訓中心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三) 複審項目為計畫規劃之完整性、課程規劃情形(含課程內容與就業市場所需職能之關連性、專業課程及職場體驗可否有效減少學用落差)、校外師資之專業性、畢業生就業輔導機制之週延性、以往執行績效、二年內曾有放棄或中止計畫及學校行政配合情形等。 (四) 複審成績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依各訓練領域、經費預算及與發展重要產業政策之相關性等擇優補助。 |
十三、訓練計畫經職訓中心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職訓中心同意後辦理計畫變更。但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等事項變更,各以二次為限。 |
十四、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 (一) 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上學期十二月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附件八)、經費支出總表(附件九)、支出機關分攤表(附件十)、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十一)、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附件十二)、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十三)、系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及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附件十四),行文向職訓中心申請第一期補助款,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三) 計畫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於下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經費支出總表、支出機關分攤表、經費支出憑證表、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系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及成果報告(含職場體驗訪視與輔導紀錄),行文向職訓中心申請第二期補助款及結報,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撥付尾款。 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一項期限向職訓中心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全未於接獲職訓中心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之款項,並應繳回。 |
十五、受補助單位申請結報第二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應屆畢業生人數應達十五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職訓中心核定補助金額之十五分之一乘上不足人數扣減,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 前項規定人數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課程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參訓學生折抵。 受補助單位之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職訓中心於撥付第二期款時,按比例扣減職訓中心核定補助金額;如第二期款不足扣減時,應自職訓中心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一項規定所稱修畢,指該項課程成績及格者。 第二項及第四項扣減金額至多扣減至核定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
十六、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
十七、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
十八、已核定之訓練計畫,依 |
下一篇:就業追蹤同意書-詹翔霖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