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創業貸款分行初審檢核表(100.01.19修訂)-詹翔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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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戶 姓 名 | □首次申貸 □續貸-原申請人 □續貸-非原申請人 | 身分證號碼 | 申貸金額 | |||
設立登記日期 | 分行初審擬貸金額 |
壹、貸款資格檢核項目:
□ 1.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2.年齡20歲至45歲,並具有工作經驗或受過經政府認可之培訓單位相關訓練者。
□ 3.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含女性)者。
□ 4.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
□ 5.過去3年內受過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所開辦20小時以上創業輔導相關課程。
□ 6.首次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出資額;所創事業無須辦理登記者,不得超過自籌資金。但經承辦銀行實地查證,覈實審理確有需求者,不受此限。
□ 7.事業體原始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且具經營事實者。
□ 8.事業負責人如未提出申請,仍應符合以上1~3之規定,且應出具同意書同意其他出資人申請貸款投資,並負連帶保證責任。(非必選,視個案檢核之)
□ 9.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須為該證照之持有人。(非必選,視個案檢核之)
□ 10.須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行業其申請人(等)所登記之出資額應佔該事業實收資本額半數以上。
□ 11.同一事業體(含本次)貸款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未超過300萬元。
□ 12.本項貸款應用於所創事業之資本性及與營業直接有關之支出,不得移作他用。
□ 13.徵提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二份、申請人資料、所創事業資料。
□ 14.移送信用保證案件,已依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要點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未查知申請人或其配偶有違法背信(更生青年不在此限)或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受拒絕往來處分中、借款延滯尚未清償等信用不良紀錄,且亦未知悉所創企業有信保基金所訂「票信、債信異常企業移送信用保證注意事項」所列不得送保情形之一。
貳、貸款額度評等表:
序號 | 級距與評分 項目 | 第一級 | 分數 | 第二級 | 分數 | 第三級 | 分數 | 第四級 | 分數 | 得分 |
1 | 借戶從事本業或訓練經驗 | 5年以上 | 10 | 3年~5年(不含) | 8 | 1年~3年(不含) | 6 | 未滿1年 | 2 | |
2 | 營業場所自、租用 | 自有(含1事業體2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3出資人) | 10 | 負責人之直系血親親屬持有 | 8 | 租用 | 5 | |||
3 | 信用貸款的保證成數 | 信貸九成以上 | 60 | 信貸八成以上 | 50 | |||||
4 | 借戶資力 | 借戶(含事業體)有不動產無設定抵押權或已設定本行抵押權 | 10 | 借戶(含事業體)有不動產已設定他行抵押權 | 6 | 借戶無不動產 | 3 | |||
5 | 授信往來 | 本行、他行授信滿二年往來正常 | 10 | 本行、他行授信滿一年往來正常 | 7 | 本行、他行授信滿六個月往來正常 | 5 | 新往來戶 | 3 | |
6 | 借戶(含事業體)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 20萬元以下 | 10 | 21萬元~30萬元 | 7 | 31萬元~40萬元 | 5 | 41萬元~50萬元 | 3 | |
7 | 借戶(含事業體)聯徵被查詢次數 | 2個月內查詢次數 0-2次 | 5 | 2個月內查詢次數 3-4次 | 2 | |||||
合 計 | ||||||||||
分行初審綜合意見(重要,請填寫實質審查意見,勿空白) |
得分合計 | 80分以上 | 76~79分 | 71~75分 | 66~70分 | 61~65分 | 50~60分 | 49分以下 |
建議貸款額度 | 100萬元 | 90萬元 | 80萬元 | 70萬元 | 60萬元 | 50萬元 | 不予承作 |
說明:
1. 本表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2. 借戶從事本業或訓練經驗之認定,依客戶檢附之資料經營業單位實地查證後,於徵信報告中敘明作為評分之依據。
3. 授信往來正常係指查詢聯徵中心B33、B66還款紀錄代號皆為「0」「X 」或僅有一次延遲繳款15天以內之紀錄。
4. 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係指查詢聯徵中心借戶在本行授信額度(不含本次借貸)及其他金融機構無擔保貸款餘額合計數。
5. 查詢次數係指不含信用卡業務之新業務查詢次數(含本次)。
6. 如借戶無合適之評分級距,則該項分數以零分計算。
7. 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得依評等之最高貸款額度乘以150%範圍內予以辦理核貸。
8. 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申貸金額。
9. 本表未盡事宜,悉依各承辦銀行徵授信、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及青創貸款之相關規定辦理。
10. 本表僅為各承辦銀行對申請人徵信評分使用,不對外公開;另覆核人員應確實督導經辦覆核填寫,並負覆核之責。
實地訪視人員: 經辦: 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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