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4 11:31:47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學習障礙學生鑑定流程
學習障礙學生鑑定流程
初檢、觀 察 期 可能學、情障兼具者 導師或重要關係人提出監護人同意鑑定申請 校內實施相關篩檢測驗 (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資料表-100R、 國民中小學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 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基礎數學概念量表、 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 轉介前介入輔導紀錄本(無明顯學障特質或填報不實即退件) 備齊【鑑定申請資料審核表】 所列之項目內容依序排列。 負責單位
情緒障礙相關篩選測驗(情緒障礙量表)
初審符合 學障特質者 鑑輔會 初審不符合學障特質,惟學校教師認為符合者 複 檢 不符合學障特質者, 由學校加強教學輔導 取得醫療證明及診斷報告 初審不符合 學障特質者 依公文函示至特教通報網登錄學生資料進行安置作業 依情障學生鑑定流程辦理 符合學障特質者 申覆 (附公文) 鑑輔會初審 個別智力測驗、相關診斷測驗及輔導諮商 【心評人員或資源班師施測—--個案管理者】 鑑輔會複審 綜合研判會議 送件鑑輔會 安置後學校上網接收 提供特教服務 核發學障證明 鑑輔會心評小組評估 情緒障礙影響學習 學習障礙影響情緒 特教教師再度介入,發現仍應為學障學生,檢附原始研判資料,詳述誤判原由再提鑑輔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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