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5 12:24:00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DCDA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政府補助標準參考表
經濟部業務執掌所支持之數位內容產業相關創新產品開發及應用服務發展,依申請類別分為:「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原創開發」計畫、「商品開發」計畫及「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
一、申請「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原創開發」之產品創作計畫者,得為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或法人;申請「商品開發」、「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者,應為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二、財務健全:
(一)申請人、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目前於票據交換機構提供查詢資料顯示無退票紀錄者。
(二)申請人、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三)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三、具備從事創新開發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
四、計畫主要或核心開發工作應在我國管轄區域內進行。
五、具開發實績之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六、申請人於近3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七、申請人於近5年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計畫階段 | 創意構想/可行性研究計畫 | 原創開發計畫 | 商品開發計畫 | 衍生商品/應用服務開發計畫 |
計畫時程 | 以不超過半年為原則 | 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 | 以不超過2年為原則 | |
經費補助上限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