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2 19:15:05DB
雞毛當令箭?
〈雞毛當令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新法前幾天(112年6月30日)正式上路,為強化停讓保護行人,汽機車不停讓行人將加重罰責,最高可開罰6000元。
這個立法原意是好的,但是少數有毛病的行人,卻把該法律當作尚方寶劍。
請先看下一則報導:
若再看YT就更清楚過程了。
男子「占」在斑馬線上發呆,另一地的婦人站在斑馬線上滑手機。
再來就是一位阿北在斑馬線上跳舞
在最前面那則報導中,轄區警方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處500元罰鍰。…不過綠燈時行人「站」在斑馬線上不動是沒有觸法的…。
上述影片中的3個人明顯都是「立」在斑馬線上,我猜連小學生都可以判斷出他(她)們都已阻礙交通了,觸犯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的規定;警察居然還說:「綠燈時行人「站」在斑馬線上不動是沒有觸法的。」對於這個警察的如此的執法方式,我實在是不敢領教。下次請那3位天才去那個警察前方的斑馬線上重新表演一次,再問問警察的意見如何?
行人的權益應當是受保護這是無庸置疑的,但是行人自己本身也應該守法,己所不欲勿施予人。像上述行人在道路上耍花樣,萬一被撞了就靠北靠母;沒有被撞,算他(她)們好運,但也不必用如此幼稚行為去陷害開/騎車的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