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3 17:11:59長慧法律事務所
新聞案例解析1
為愛帳戶借男蟲 不算詐欺幫助犯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縣蘇姓女子在網路視訊認識自稱新加坡華僑男子,深陷情網,對方聲稱炒股獲利要買車,想借她的提款卡使用,事後蘇女被當成詐欺幫助犯;然二審法官認為,蘇女顯然是網路男蟲的受害者,毅然撤銷原判決,諭知她無罪。
法官於判決書指出,被告蘇女的銀行提款卡於去年9月透過快遞,寄給林姓男子,她還打電話告訴對方密碼,事後對方將帳戶做為詐騙之用,蘇女因而被依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蘇女將網路即時通的視訊對話當作呈堂證物,還有即時通對話的男子照片,讓法官認為,蘇女本身也是詐騙的受害人。
法官指出,雙方對話頗為曖昧、親密,可見蘇女對林男應有相當程度信賴,因此將提款卡借給對方「屬常人相當可能發生之事」,諭知蘇女無罪。
以上全文轉貼自由時報電子報網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23/today-so6.htm
袁律師解析如下~
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實務上大部分認為構成幫助詐欺,不過有發現部分案例中,帳戶所有人也是被害人的情形(像本案件),如果以後遇到這種情形請務必找專業諮詢。10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