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1 10:19:46長慧法律事務所
新聞案例~重傷害罪(公訴罪)
檢方分案 涉重傷害可囚10年
台大醫院爆發誤植愛滋器官事件,台北地檢署認為相關醫護人員行為可能涉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昨分案追究刑責,若罪名成立,最重可處十年重刑。
誤植屬告訴乃論
上周六台大爆發誤植愛滋器官事件後,北檢立即指派台北醫學院(現為台北醫學大學)畢業的檢察官呂俊儒,密切關注案情發展,前天呂俊儒認為相關醫護人員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已分案偵辦,並向衛生署函調器官移植流程,釐清可能涉案對象,究竟是器官摘除者、通報者、確認者還是核定人員。
北檢表示,誤植愛滋器官涉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屬告訴乃論,目前尚未接獲提告,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施行器官移植須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若應檢驗而未檢驗,或明知檢驗結果為陽性,仍進行器官移植,致人感染愛滋病,將依重傷害公訴罪論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目前無特定被告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王文德表示,依媒體報導,台大醫院應該沒有「明知檢驗結果為陽性,仍然進行器官移植」的情形,因此調查重點將著重醫護人員有無「應檢驗而未檢驗」犯行,但目前尚無特定被告。
記者呂志明
轉載蘋果日報電子新聞: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34853/IssueID/20110831
很不錯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