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5 13:47:29虎皮毛毯(′-`)a

對手工香皂創作者之一大福音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017/ch04/type3/gov31/num12/Eg.htm

化妝品管制條例終於對手工香皂這部份做修正了~
這對喜歡手工創作的朋友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好消息~
也終於不用擔心放在網路上拍賣會被抓~
看樣子~我的創皂新村該準備復工~重新開張了~~~
YA~~~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香皂係屬化粧品,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鑑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就未達該法公告之規模,而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可免辦理工廠登記,惟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亦屬化粧品管理之對象,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至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宜就機械化大量生產及手工生產不同方式加以區分,修正相關規定,以利手工香皂製造業者有所遵循,爰擬具「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考量手工香皂工廠之特性,修正化粧品製造工廠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及共同設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因香皂與手工香皂製造設備及用具迴異,應將香皂製造工廠所應具備之設備與手工香皂工廠所應具備之器具加以區分,故增訂手工香皂工廠應具備之器具。(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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