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16 19:52:14重新燃燒小宇宙的卡門

回到民主正當性的角度談里長延選的爭議

2002.04.16  中國時報
回到民主正當性的角度談里長延選的爭議
中時社論


生活在台灣的民主社會最可悲的是所有理所當然的事都有可能被泛政治化加以曲解。以近日台北市里長延選案為例,內政部與台北市政府互相指責對方打壓泛政治化,使得問題的癥結失焦。可笑的是兩個部門均提出似是而非的論點來正當化其政治動作。表面上雙方是就法論法,實際上是民主最基本的契約信守原則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法治呢?

台北市援引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來調整里界,並據此「特殊事故」來延後里長選舉。可是內政部卻不同意,因為「特殊事故」的解釋權在於內政部。根據地制法規定,因為天然災變,不可抗力,或為合併選舉節省社會資源方可延任。內政部的立場是「調整里界」不構成地制法「特殊事故」的法律要件,但如果市府將里長選舉與年底市長選舉合併,以節省社會資源則樂觀其成。換句話說,只要為了節省社會資源,則不論北市採任何理由,基本上內政部是可以同意里長延任的。照這種邏輯,選舉因具龐大社會成本,故最好減少選舉的次數,因而民選官員任期便可自動延長。那麼進一步推論是最能夠節省選舉社會成本的方法便是選擇專制,因為專制下的寡頭沒有任期限制,當然也不必辦理選舉,所以也就省掉選舉的社會成本。這是何等荒謬的推論。可是這種社會資源節約說卻瀰漫在台灣的選制改革論述中,也頗獲社會大眾支持。


今天施行民主,選舉的社會成本自然應該考慮進去。但無論選舉的社會成本如何龐大都比專制下流血斷頭之成本小,因此我們選擇了民主,透過選舉讓治者與被治者訂立形同契約的民主信守,定期改選換約,以使得統治者不敢違法亂紀,侵害人民的權利。這個古典契約論是民主的基礎,但從不被台灣政客當成一回事。當然治者與被治者的原始契約並不是不可以更改,但任何的更動必須先徵得人民的同意。特別是統治者任期的規定牽涉到民主契約的基本精神更是需要慎重處理。否則民主的正當性即遭破壞。試想地制法規定了里長任期,便構成里長與里民的定期契約。結果契約到期,市府卻以調整里界之行政理由自動延後里長任期,這等於違背先前的契約,使得人民必須繼續繳稅來支應未經其同意的里長,如此民主的正當性便形同不存在。市府不是不可以調整里界,也不是不可以調整里長任期,但任何的調整必須以民主的正當性為前提。也就是說北市應該如期辦理里長選舉。如果為了配合里界調整而改選,則應以法律事前言明本屆里長任期直到里界調整完成後終止,屆時便可以選任新里長來因應新的里區。

反之,內政部本來就不該同意北市里長延選案,這既不關政治打壓,也不關社會資源,也不是什麼中央侵害地方自治權的問題。延選或不延選是個民主正當性的問題。沒有契約正當性的民主,不論多麼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是民主。當然民主不等於選舉。選舉只不過是民主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可是定期選舉之形式契約既是民主的必要條件,則不論任何行政上的便宜之計,都不足以挑戰這個正當性的基本原則。在先進民主國家或許因重大災難或戰爭不可抗力因素而辦不成選舉,故暫緩之。鮮少聽說為了調整行政疆界或節省選舉社會成本而自動延長民選官員的任期。如果有,也是違反民主正當性,不足可取。

同時我們也應摒除一個觀念,即選舉越頻繁,社會成本越高的錯誤觀念。英國年年都有選舉,但其競選經費的開銷及社會成本卻是全世界最低的國家之一。可見得選舉次數頻繁與選舉之成本高低並不必然相關。選舉經費開銷多寡和社會對立衝突之成本與選舉制度,經費規範,政治文化,媒體廣告,政黨和政客的態度有關。選舉頻繁與否只是其中一因素,但卻不是一個絕對重要的因素。反之,選舉的次數越頻繁也不等於民主的正當性越高。試想一個年年有選舉的國家,卻濫加殘害基本人權與新聞自由,則其民主正當性又有多高呢?因此里界的調整,行政區的重劃,選舉週期的改變,乃至鄉鎮長及代表會選舉是否取消,都是可以公開討論的。但其論述的焦點應該是民主正當性的確立,而不是行政上的便宜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