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4 23:16:49咖啡海
【書評】誰綁架了文化創意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 (Free Culture)
Lawrence Lessig ,早安財經文化出版社
當數位時代來臨,我們對於創作是否有了更大的保障?還是有了更多的限制?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Lawrence Lessing指出,文化創意本身需要更大的空間,甚至有一部分需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比方說古典音樂、藝術繪畫、文學創作等,都應該隨著時間成為公共財。但是,當前的文化創意產業,往往需要透過原作者的授權,才能進行複製或是再生產。甚至,我們也連擅自改編的權力都沒有,必須要完完全全地原創,才有可能擺脫授權的束縛。
引用書中的概念,舉個例子來講,在新聞台張貼文章中貼上的圖片,像是影評中所貼上的海報,即便我們註明出處,在未經當事人或是著作權擁有者同意的狀況下,都有侵權的可能。
又如書中所提,在美國,如果偷了一張CD,可能要罰一千元美金,但違法下載一首歌,卻可能要罰一萬五千美元。
這樣鋪天蓋地的保護著作權及衍生的權力,真的是好事嗎?
當我們對於文化商品授權如此強調,我們是否提供了更自由的環境給當代的文化產業?或是文化的發展本身呢?這正是作者提出的問題。
書中作者如此的提問,讓我想起前年PChome新聞台開始轉型的過程,當時新聞台開始往部落格的方向邁進,我還記得,當時我在小天使的留言版中提到,希望提供「鎖右鍵」的服務,以防使用者的智慧財產權被侵犯。事隔沒多久,新聞台官方便發佈消息,決定從善如流,順應網友們的期待,提供鎖右鍵的防拷貝功能。
雖然自己主張應該提供這項服務,但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使用這項功能。原因是,我個人相信知識與想法交流越容易,這世界會越少衝突越美好。如果我願意讓我的文章被引用,進而讓其他網友能夠更輕易地在他們各自的部落格與我對話,那我又何必鎖文。
如果有人引用了我的文章,卻沒有註明出處,並且假裝成他自己的文章,或是做了稍微的修改,在假稱是他自己的文章,我想我應該也是會生氣。但是,這正是我所要承擔的風險,我也選擇相信台灣與世界正在往這個方向前進,越來越尊重智慧財產權與對原創者的尊重。為了這個,我也要求自己至少對於影像、文字的引用絕對要註明出處。
反之,如果是自己還沒寫完的文章,或是不願意與人分享的文章,在我看來,也不應該擺在網路上。這不僅是對自己部落格經營上的品牌堅持,也是對自己網路身份的負責。
文化創意於此,固然尊重原創者是重要的事(原創者也需自重),原創者是否也應該思考,自己到底怎樣看待自己的文化創作,或是網路創作的部分?是否願意讓更多人使用自己的想法或概念?還是想要做個炒作授權的創作人?
至少,目前我在我的新聞台上,我沒有鎖右鍵。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封面影像引用自博客來網頁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5164
Lawrence Lessig ,早安財經文化出版社
當數位時代來臨,我們對於創作是否有了更大的保障?還是有了更多的限制?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Lawrence Lessing指出,文化創意本身需要更大的空間,甚至有一部分需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比方說古典音樂、藝術繪畫、文學創作等,都應該隨著時間成為公共財。但是,當前的文化創意產業,往往需要透過原作者的授權,才能進行複製或是再生產。甚至,我們也連擅自改編的權力都沒有,必須要完完全全地原創,才有可能擺脫授權的束縛。
引用書中的概念,舉個例子來講,在新聞台張貼文章中貼上的圖片,像是影評中所貼上的海報,即便我們註明出處,在未經當事人或是著作權擁有者同意的狀況下,都有侵權的可能。
又如書中所提,在美國,如果偷了一張CD,可能要罰一千元美金,但違法下載一首歌,卻可能要罰一萬五千美元。
這樣鋪天蓋地的保護著作權及衍生的權力,真的是好事嗎?
當我們對於文化商品授權如此強調,我們是否提供了更自由的環境給當代的文化產業?或是文化的發展本身呢?這正是作者提出的問題。
書中作者如此的提問,讓我想起前年PChome新聞台開始轉型的過程,當時新聞台開始往部落格的方向邁進,我還記得,當時我在小天使的留言版中提到,希望提供「鎖右鍵」的服務,以防使用者的智慧財產權被侵犯。事隔沒多久,新聞台官方便發佈消息,決定從善如流,順應網友們的期待,提供鎖右鍵的防拷貝功能。
雖然自己主張應該提供這項服務,但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使用這項功能。原因是,我個人相信知識與想法交流越容易,這世界會越少衝突越美好。如果我願意讓我的文章被引用,進而讓其他網友能夠更輕易地在他們各自的部落格與我對話,那我又何必鎖文。
如果有人引用了我的文章,卻沒有註明出處,並且假裝成他自己的文章,或是做了稍微的修改,在假稱是他自己的文章,我想我應該也是會生氣。但是,這正是我所要承擔的風險,我也選擇相信台灣與世界正在往這個方向前進,越來越尊重智慧財產權與對原創者的尊重。為了這個,我也要求自己至少對於影像、文字的引用絕對要註明出處。
反之,如果是自己還沒寫完的文章,或是不願意與人分享的文章,在我看來,也不應該擺在網路上。這不僅是對自己部落格經營上的品牌堅持,也是對自己網路身份的負責。
文化創意於此,固然尊重原創者是重要的事(原創者也需自重),原創者是否也應該思考,自己到底怎樣看待自己的文化創作,或是網路創作的部分?是否願意讓更多人使用自己的想法或概念?還是想要做個炒作授權的創作人?
至少,目前我在我的新聞台上,我沒有鎖右鍵。
《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封面影像引用自博客來網頁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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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鎖右鍵的。如台長所述:「在新聞台張貼文章中貼上的圖片,像是影評中所貼上的海報,即便我們註明出處,在未經當事人或是著作權擁有者同意的狀況下,都有侵權的可能。」因此,鎖右鍵代表雖然可能侵權,但是至少引用的圖文到我這裡停止,不再散播給他人使用,而且不做任何銷售行為。據此,若不鎖右鍵,即使註名來源是無用的,因為還是犯了「散播行為」,再次讓在意的原創作者受二次傷害。
在此,我也針對雀飛筆的回應做些延伸的討論。
第一,這本書最主要的概念應該是「智慧財產權」的界線到底有多廣?
作者認為,對於智慧財產權過度的詮釋,將會對於文化創意、對於文化發展帶來負面影響。以我這篇文章為例,如果我不提供畫面,讀者在去書店的時候,是否便少了一個幫助他們搜尋書籍的印象,增加他們找書的困難度。這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對於文化整體的發展是好事嗎?至少我不這樣認為
其次,延續上點,我認為從作者的觀點來說,在數位時代裡,每一位(廣義的)創作人都應該要在智慧財產權上讓步,允許一定程度的複製。比方說,電影海報、書籍封面等。原創者或許不願意完全地讓自己的作品被複製,但應該要讓作品的部分成為社會公共財的一部份,以助文化的傳播與變種(如果不想講變種,就說是發展吧)。
其三,在我看來,部落格網管方、大型入口網站、各官方網站,尤其是政府,都應該要保障某種程度的網路複製權,甚至是改編的權力。尤其是本身極具有廣告性質的作品、甚至已經成為文化一部份的藝文創作等,都應該要讓民眾能夠做低限度的複製、或是變形。
換言之,在我看來,以電影宣傳為例,PChome官方,包含影城與新聞台Blog等,本身便該擔負起部落格版主們在書寫影評的同時,有合法的劇照與海報可以使用。在書籍行銷上,出版商或是大型圖書網站也應該提供免費的書籍封面供網友們使用。 2008-04-25 09: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