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7 12:58:47Kevin Lee
語意明確是公文的王道
公文是公務機關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所以「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規定,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所謂「簡淺明確」,就是「簡單明瞭、淺顯通達、明白清楚、明確肯定」。這麼高位階的規範,為的就是要避免公文模稜兩可,甚或難以理解。
事實上,除了企圖規避責任的保守官僚心態外,大多數承辦人未必真的有意要把公文寫得模稜兩可、難以理解,反而常常是在案牘勞神之餘疏於注意,或者顧此失彼,簡化了文字卻扭曲了文意,又加上寫作者當局者迷的盲點,造成公文語意不明而不自知。舉兩個例子:
一、 傳聞先總統 蔣公任軍事委員長時期,某日從戰區緊急送來電報,內容為:「已派五軍增援」。委員長看後,在電文上批示:「五個軍?第五軍?」便加退回!
二、 承辦財產管理同仁上稿,略為「貴會申請贈與本署委辦計畫項下財產○○件乙案…」,乍看之下以為該會欲贈與財產給本機關,查閱前案後始知實為請求將本機關財產贈與該會之意,退經承辦同仁再酌,修改為「貴會申請贈與之本署委辦計畫項下財產○○件乙案…」,一段話終於豁然開朗!
本來,承辦人在送文之前若能跳脫原有角色的思維窼臼再加審視,或者覆核人員稍加用心審閱稿件,此類現象應可輕易避免。可惜的是,很多公務員往往忽略了這個環節的重要性,結果文意不清,各有解讀,甚至導致執行上的爭議,進而使行政效率大打折扣。正所謂「種什麼因,得什麼果」,公務同仁實在不應等閒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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