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7 01:01:55夏途島

暴力與法權

在德文中,權利(right)和法(law)是同一個字,我們通常合譯為法權(Recht).

可見,法律的本質就是權利,而權利的本質則是一種價值判斷,是對對(right)與錯(wrong)的判斷.

相對而言,權力(power)是一種實際存在的力量,實際改變世界的力量.

霍布士很早就提出社會契約論,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與人會互相征伐,是所謂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bellum omni contra bones),就像我先前提過的新幾內亞島和台灣島的原住民,部落之間的戰爭稀鬆平常,為了爭奪資源,互相大打出手,可是經常處在戰爭狀態,人沒有休息的時間,會將每個人都弄到精疲力盡,所以自然有一些人互相結盟來對抗另一群人,結盟的時候要協調互相的利益,於是權利的觀念被創造了出來.

權利是權力相互妥協的結果,當這個結果愈能平衡每個人之間的利益,權利的基礎就愈穩固,雖然亙古以來,人類還沒有找到一個最完美的方案,但確實是往追求這個目標邁進.

這樣的社會契約就是最原初的權利/法權/法律.

隨著歷史的發展,人類將這個架構,從家族推到部落,再由部落推到國家,到我們這個時代,更打算由國家的層次推到整個世界.

可是權力的本質依然沒有改變,因為對於違犯法律的罪犯,國家對之所能作為的最後手段也只能是暴力,保障法律的根本基礎只能是國家暴力.

事實上,大部份的權力分析到最後都是暴力,或反方向說,對暴力的順服.

記得我們高中的歷史課本在談到英國的大憲章時,特別提到了私有權的保障,言外之意就是在大憲章以前,國王想没收誰的財產就沒收誰的財產.

我們因為活在一個基本上財產權受到保障的國家,竟視此為理所當然,但其實任何人對自己的房產,除了地政事務所裏的記錄和自己手上的鑰匙,並沒有任何足以證明擁有的手段.只要有人試圖用武力驅離你,並霸佔它,你很可能一夕間一無所有.

而商業的發展需要財產權的確認,故而,我們可以推論,沒有國家暴力的介入,甚至商業都是很難成立的,這種情況下,台灣人居然長期認為政經可以分離,簡直匪夷所思.

蔣介石來台之後,教給台灣人民的第二課就是你的財產可以由國家暴力重新分配,很多人在台北的房產就是當時貼封條重新分配而得的,汪彝定在’走過關鍵年代’一書中有很生動的記載.而頂頂有名的耕者有其田,更是其中一大傑作.

年前的新光天地事件就是同一個道理,當國家不照法律走的時候,你的一切商業保障都是空的,而這在專政國家並不罕見,過去半世紀,第三世界國家有不少没收了西方在當地的投資,其中最有名的是伊朗的油田被收歸國有和蘇伊士運河事件.而過去,台灣竟然有以經濟統一中國的傻想,真是天真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而一切的國家暴力,我們用一個比較好聽的名字,稱之為公權力,這個公權力在無人可以挑戰的時候,就被稱為主權.

因為有另一個大國宣稱擁有台灣的主權,所以她當然不可能放棄武力對付台灣,那是主權的根本本質,兩項宣言是同一回事,而台灣人到現在居然還在幻想苟且中求活,權利本來就要靠權力來保護,兩者不可能拋去其一而可得其一.

所以台灣的主權捍衛當然是所有問題的核心,如果統獨是假命題,那麼經濟一定也是假命題,因為或統或獨,決定這個經濟系統中是誰做老大,誰決定財產依什麼原則分配.沒有正確的清楚的國家定位,所有經濟上的建設都將如海邊的沙堡.

在日本小說’銀河英雄傳說’中,費沙自治領最後是被帝國所直接佔領,即使她是銀河中最大富有的國度,也無法避免這個命運.台灣人不知道看清楚了沒有,雖然眼前問題很多,但沒有堅持,得不到祝福,世間的事本有許多困難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