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6 09:49:11讀書齋

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

在臉書、IG寫也有罪?

 

放學後,美華帶著怒氣進家門,心想:自己是做好人、幫忙伸張正義,下場卻讓好友誤解自己的善意,好人真難做。

 

幾天前,美華在安親班看見宗翰和小娟在茶水間拉拉扯扯,雖然像在玩,但動作很親密,美華因此為好友小禎抱不平。

 

宗翰自稱是小禎的男友,兩人的互傳紙條都以老公、老婆相稱。這樣他還和小娟不清不楚、搞曖昧,根本就是背叛小禎。隔天趁著下課,美華把小禎拉到一旁,把昨日所見所聞告知小禎,想讓小禎知道宗翰的多情和背叛。

 

「你被騙了,宗翰在玩弄你的感情,他跟你玩,也跟小娟好,這樣的男生不專情、太花心,不要再跟他交往。」

 

美華就像是情場老手一樣,把事實加油添醋一番,再向小禎告狀。只因為小禎是自己的好友,不希望她被傷害。

 

「你看到了嗎?也許他們只是在開玩笑?」

 

但是小禎的回應卻讓美華很不舒服,感覺像是她在破壞別人感情。

 

「假裝的啦!宗翰一定到處告白,爛人一個!」美華加重語氣,希望小禎相信自己。

 

小禎聽了後,沒再說什麼,下午放學後,小禎決定直接跟宗翰對質。

 

「你昨天在安親班,是不是跟小娟曖昧,有人說你們很親密。」

 

「到底是誰在亂講?無中生有!我只是在茶水間,問她有沒有看最近的動漫。就這樣,哪有親密?」

 

宗翰不但否認,還在知道是美華告密後,說了美華許多不是。小禎因為質疑宗翰,兩人也吵了一架。事後小禎想想,難道真如宗翰說的,美華是故意要破壞兩人關係嗎?

 

第二天,小禎決定跟美華把話說清楚。

 

「我問過宗翰,他否認有你說的親密動作,你到底想怎樣?要害我們分手是嗎?你這樣忌妒我,算朋友嗎?」

 

說完小禎就轉身走開。

 

美華原以為小禎會感謝自己,沒想到卻被誤解,當場眼淚奪眶而出。小禎無法感受自己善意就算了,還說自己是要害她!怎麼會有這種人!枉費兩人還是最好的朋友。

 

當天放學到家後,美華立刻打開臉書,把在學校受的委屈,藉由發文討公道,她知道小禎一定會看見。

 

「嫌我多管閒事嗎?我看你才是花癡,被男人騙,還自以為是!白癡才會這樣,說好朋友是騙人的!根本是有異性、沒人性,既然你愛被騙,到時活活被搞死,都是你應得的!我不會再管你了,賤人。」

 

美華把整篇發文上傳後,心想,小禎一定會看見。就是要讓她看見,這一切都是小禎造成的,反正已經吵架,也沒差了。

 

沒想到小禎看到貼文後,竟然留言:「已截圖,等著上法院吧!」

 

美華心想,有這麼嚴重嗎?同學私下罵人不是都這樣嗎?小題大作!

 

吉官告訴你

 

在臉書、IG、社團留言或發文批判別人,這樣也有責任嗎?這幾年來,網路上發生的青少年「公然侮辱罪」,數量急速上升。吉官想提醒大家:「網路跟馬路一樣危險」,馬路上不能做的事,網路上更不能做!

 

別以為在網路發言與分享都是個人行為,其實在網路上,自己是站在不確定多數人面前,傳播神力無遠弗屆,影響更甚於真實生活。所以,網路活動與各種言行都要謹慎,如果有違法行為,仍須依法律程序處理。

 

一、用隱喻或不指名道姓的方式謾罵,也有罪!

 

罵人,會涉及「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前提是,「公然侮辱」要成立,有兩個要件:一是公然;二是要知悉你在罵誰。【相關法條1】

 

公然就是要在公開場所,是在大家都看得到、聽得到的情況下罵。網路討論區、線上遊戲、BBS⋯⋯只要是公開留言,都算是「公然」。

 

千萬不要以為,沒有指名道姓就沒事。如果你的描述,足以讓他人對號入座,例如明知班上兩位同學吵得不可開交,雙方不斷互罵,吵完架後直接在臉書發文:「賤人!你怎麼說都是廢話,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小偷就是小偷,有其母必有其女。」而同學都知道兩人是因為物品失竊而吵架,因此幾乎全班都看得出來這篇文章在罵誰,就算沒有寫出姓名,也會觸法。

 

那毀謗罪呢?誹謗,簡單說就是惡意栽贓,讓對方名譽受損。誹謗沒有公不公然的問題,只要你故意在大眾間散播就成立。例如:班上有人一直私下轉述小芳考100分是作弊,或小芳的錢都是偷來的,就是一種誹謗的行為。很多人誤以為,只要講的內容是真實的,就不會構成誹謗。其實能說的事,只限於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以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所以不要以訛傳訛,傷害同學。【相關法條2】

 

我們需要在這裡補充一點,依據「大法官釋字509號」,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對於善意發表的言論,會從寬解釋,採取「真正惡意原則」。也就是說,只要發表言論時,沒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惡念,就算事後發現與真相有差距,都符合「善意」,否則就「有礙整體人類社會之進步」。

 

二、用匿名在網路推文,也查得到!

 

依據「通訊保障監察法」,檢警要查網路IP雖然有很多限制,但不要以為在網路上匿名罵人就沒事。如果從別的跡證可以查出這個帳號是你在使用,還是有成罪的可能。因此在網路上筆戰,罵別人是「白痴」、「智障」,只要依照貼文的脈絡能夠推敲出你在罵誰,公然侮辱也會成立。

 

聰明的你一定要懂,人際衝突處理需要技巧,在學校有衝突或誤會,務必找師長討論,用最有利自己的方式處理。人際技巧是需要學習的,就跟學業一樣。除了不損他人,也要懂得保護自己,正確回應人際衝突。千萬不要用攻擊方式,否則後果可能傷害的是自己,一定要記得哦!

 

【相關法條1】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條2】

 

刑法第301條 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叫她直播脫衣服,只是開玩笑!

 

安親班下課後,小明趁等待爸媽來接他的空檔,約了浩浩去男廁,用手機播放影片,與浩浩一起欣賞。影片裡的男生、女生都沒穿衣服,抱在一起,做奇怪的動作。浩浩看得莫名其妙,小明卻一副經驗豐富的模樣,在一旁不停的加以註解、說明。

 

「這就是A片,大人說小孩不能看,但我爸爸就常在家裡看!」小明出賣父親,就是為了讓浩浩放心。

 

「為什麼大人可以,小朋友不行?看了會怎樣?」浩浩知道父母親對自己的管教很嚴格,深恐這件事讓父母知道,他們會失望。

 

「那是大人故意這樣說的,其實小孩看了這種影片才會趕快長大啦!像我家隔壁的國一哥哥,放學常躲在巷子抽菸,我就覺得他超敢、超酷的,不像一般國中生都小孬孬!」小明覺得許多事等長大再做就是很遜,敢做才是神,敢冒險才是狂!

 

浩浩看了限制級影片後,覺得很迷惑:這種影片如果沒關係,為什麼爸媽不給自己看?不過他們在家也沒看啊!小明爸爸真的有看嗎?浩浩滿心狐疑,而且看完影片後⋯⋯身體還產生了一種奇妙的變化!

 

「別緊張,第一次都這樣,會覺得尿尿地方怪怪的,沒關係,常看就沒事了。」小明用過來人的經驗安撫浩浩。

 

「看久就沒事,真假?!」浩浩不禁懷疑。

 

有了第一次經驗,浩浩發現,班上其他同學也逐漸知道小明有限制級影片,他也不斷分享,還在同學群組傳閱。

 

小明越來越大膽,在班上行為也越來越失控。今天因為天氣突然放晴,老師要大家脫外套,沒想到小明當場站在椅子上,邊脫邊扭,還故做陶醉神態,慢慢脫下外套。接著一轉身把衣服丟在另一同學身上,露出猥褻表情,樂得全班哈哈大笑。老師當場糾正小明,勸導小明不可有不當舉止,小明居然還嘻嘻笑,怪老師小題大作。

 

下課,老師離開教室,元凱也學小明脫衣服,元凱為了譁眾取寵,故意把衣服舉在頭上甩3圈,一邊扭著臀部,圍觀同學笑得更誇張,笑聲夾雜著神祕的氣息,瀰漫在正處發育階段的高年級同學間。大家似懂非懂,故做神祕,彷彿是不能說的祕密。

 

幾天後在安親班,小明又找浩浩一起捉弄同學,小明這一次更進一步,鎖定資源班的芳宣。芳宣的反應、行為、理解力都比一般同學遲緩些。小明選定對象後,抓住時機,要浩浩把芳宣帶到角落無人處,由浩浩負責把風。小明帶芳宣拉到一旁,對芳宣下指令。

 

「記住,今晚9點,準時開視訊,有重要的事,沒上線的話,後果自負。」小明說完,就拉著浩浩若無其事的走開。

 

「你想幹麼?」單純的浩浩完全不知道小明想做什麼。

 

「我今晚要芳宣跟我脫衣服視訊,我會錄影,影片到手後,第一個傳給你!真人表演,好朋友就要分享好東西哦!」小明的計畫讓乖巧的浩浩很吃驚,但其實想想,如果芳宣是自願的,應該也沒關係吧?

 

小明因為父母工作忙,跟祖父母同住,老人家早早就睡了,晚上時間放任小明「自由發揮」。當晚,小明在房間等芳宣上線,果然芳宣準時上線,兩人用視訊互動。鏡頭上只見芳宣一人在房間,小明確認芳宣身旁無人後,隨即要求芳宣脫掉上衣,裸露上身。芳宣從鏡頭凝視小明,並無動作,小明隨即施壓:「喂!芳宣,你喜歡我嗎?做我女朋友啦!」小明試圖在視訊中用話術說服芳宣。

 

「喜歡。」芳宣點了點頭。

 

「愛一個人,應該要讓他快樂,對不對?」小明用的是偶像劇的台詞。

 

芳宣還是點點頭。

 

「愛我就要給我看,現在脫衣服,我想看。」小明終於說出關鍵字。

 

芳宣茫然的看著鏡頭。

 

「快啊!你不喜歡我嗎?」小明技巧性的施壓。

 

芳宣搖搖頭。

 

「不用怕,情侶都這樣,不會有人知道好嗎?難道你不想跟我交往?」小明刻意做出輕鬆和失望的表情。

 

只見鏡頭內,芳宣看看左右,往後退了幾步,慢慢脫下上衣⋯⋯

 

「再脫,全部脫。」小明指示芳宣。

 

當芳宣把內衣脫下時,身後的門突然打開。

 

「你在幹麼!還不睡覺?」芳宣祖父突然走近,聲音非常大。

 

小明嚇得立刻離線,關掉視訊、躲進被窩,嚇出一身冷汗。小明心想:還好跑得快,芳宣的阿公已經那麼老,應該不會發現吧?希望芳宣不要笨得到處亂說才好。

 

不過隔天一早,他還是把影片分享給浩浩。沒想到,他到學校後,悲劇才開始上演。

 

芳宣的家長到學校,把昨晚小明的惡行報告給老師。

 

學校知道以後,依「性平事件」開啟調查,小明、浩浩都被列為「行為人」,學校進行調查程序同時,芳宣父母也到法院提告。小明心想,開個玩笑、脫個衣服,怎麼會這麼嚴重啊?

 

至於浩浩呢?他更覺得委屈,自己只是被動接受影片、把個風,也算被告,這些事讓浩浩爸媽傷心得哭了。

 

究竟開個玩笑、冒個險,到底是哪裡出問題?

 

吉官告訴你

 

近來校園性平事件發生率頻頻增加,從口頭玩笑、肢體動作、雙方都同意(合意)到違反意願的行為⋯⋯可說是日益失控。特別是因網路活動生活化,性平行為的發生,更是網路與馬路同時大爆發。例如:偷看限制級影片、分享不當影片圖片、自拍、偷拍等,讓家長無力在網路前保護孩子。最慘的是,網路讓傷害擴大,因為可能讓不確定的大眾都知道事件的發生甚至是細節。

 

性平事件因為涉及法律,對身心的傷害也很深,青少年務必要謹慎。

 

小明案例中的行為事件,涉及到很多問題。

 

一、隱喻的性暗示,也算違法?

 

在班上脫衣服時,小明以隱喻方式,例如:動作、話語,表情或性暗示,讓同學不舒服或發笑,這樣也不行嗎?—吉官告訴你,還真的是不行。

 

許多人為了規避懲罰,自作聰明,以隱喻或藉機以諧音方式開黃腔,自認抓時機抓得很準,規避故意意圖,其實已經違反規定了。校園性騷擾幾乎都從這類行為開始,課堂間,有些同學藉機以隱喻方式,表現關於性或色情的語言或動作,目的在譁眾取寵,讓大家開懷大笑,此時只要同學有人覺得不舒服,產生被侵犯的感覺,就可以告知老師。這時老師如果以「性平事件」來處理,千萬別怪老師故意找碴,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老師知道有性平事件發生後,就要依照規定,在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啟動性平程序。

 

二、學校在什麼狀況下會啟動性平程序?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性霸凌事件,都是性平事件的範疇。所以以發生對象來說,不管是學生對學生,或是老師對學生,都會啟動性平程序。

 

而且,如果以類型來說,不管是合意的兩性交往、違反意願的性騷擾或性侵害,甚至是開玩笑的性騷擾,只要是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的範圍,都要依規定處理,老師別無選擇。

 

三、 學校啟動性平程序,法院就不用處理?

 

性平程序,由學校主責,這是教育機關的行政程序,與司法機關的司法程序不同。學校依規定調查,依規定對學生輔導管教,法院依職權調查審理,沒有「一罪兩罰」的問題。所以很多性平案件,學生家長要面對學校調查與司法調查審判,常會誤以為有人故意找麻煩,或一罪兩罰,其實是錯誤的。

 

 四、小明違反了哪些法律?

小明的行為涉及一連串違法的行為,首先是他要求芳宣脫衣服,就違反了「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法條1】

 

之後,小明把影片傳給浩浩,散布了「兒少限制級影片或圖片照片」,需要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分。【相關法條2】【相關法條3】【相關法條4】

 

五、浩浩只是幫忙把風,也有責任?

 

小明的行為,浩浩不僅知道,而且還幫忙小明把風,讓小明可以在無後顧之憂下,威脅芳宣上線,達到拍裸照目的。所以在小明的違法行為中,浩浩有「分工」,將有被視為「共犯」的危機。少年法庭會依法調查,了解浩浩是不是與小明合意。

 

影片分級制度,目的為保護未成年人。任何人在身心發展未成熟階段,一旦觀看血腥、色情、暴力影片,都會影響身心發展。一方面可能因為內心疑惑、焦慮,再者也可能讓小朋友因好奇而模仿,結果自傷或傷人。

 

小朋友千萬不要自作聰明,私下觀看,對自己並沒有好處。

 

【相關法條1】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條2】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條3】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第11款、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相關法條4】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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