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申請租約 |
訂立 變更 終止 換訂 |
登記之法令依據及應備文件 |
一、「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節錄)
第 二 條 耕地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原因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前項租約登記,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一方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登記,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登記外,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由該管鄉(鎮、市、區)公所逕行登記:
一、經判決確定者。
二、經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者。
三、經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或調處成立者。
四、出租人死亡,其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者。
五、耕地經逕為標示變更登記者。
六、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登記者。
前項受通知之他方提出異議,且其異議屬耕地租佃爭議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 三 條 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約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二、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四、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
前項第五款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以證明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為限。
承租一宗耕地之一部者,並應提出地籍圖謄本及承租位置圖一式三份。
第四條第一項 耕地租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租約變更登記:
一、出租人將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者。
二、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者。
三、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
四、出租人收回耕地之一部者。
五、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耕地之一部者。
六、承租人分戶分耕耕地者。
七、耕地經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
八、耕地之一部滅失者。
九、耕地之一部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
十、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者。
十一、承租人放棄耕作權之一部者。
十二、其他租約內容變更之情形。
二、申請為租約訂立登記時,可向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領取空白租約。
第 五 條 申請租約變更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提出原租約外,並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文件: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或第十款申請者,應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者,應由現耕繼承人檢具現耕切結書、繼承系統表、非現耕繼承人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承租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九款申請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一份。
四、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申請者,應檢具分戶分耕契約書、分耕位置圖、土地登記簿謄
本、地籍圖謄本、承租人戶口名簿及自任耕作切結書各一份。
五、依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申請者,應檢具承租人部分耕作權放棄書一份、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三份。
六、依前第一項第十二款申請者,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於現耕繼承人與非現耕繼承人共同繼承,而該非現耕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且未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得由現耕繼承人檢具非現耕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辦理;非現耕繼承人未能出具同意書時,得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具結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負法律責任後辦理。
第 六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終止租約者,應為租約終止之登記:
申請租約終止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提出原租約外,並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文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應檢具承租人死亡時無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一份。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應檢具承租人耕作權放棄書一份。
三、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欠租催告書、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送達證明文件各一份,或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證明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一份。
四、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者,應檢具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證明一份。
五、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者,應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終止租約意見表示送達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與當事人達成協議補償或向法院提存補償之證明文件各一份。
繼 承 系 統 表(範例)
被繼承人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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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王○○ |
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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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三 次 長
女 男 男 男
陳 陳 陳 陳
☆ ▽ △ ○
☆ ▽ △ ○
本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照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繼承人:陳○○ 印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基隆市○○○○○○○○○○
中華民國 年 ○ 月 ○ 日
繼 承 人 現 耕 切 結 書(範例)
申請人 陳○○ 民國 ○ 年 ○ 月 ○ 日出生,確係自任耕作坐落基隆市之下列標示耕地,爰依照「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辦租約變更登記,如非現耕,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概與准許登記之行政機關無關,特此具結。
耕 地 標 示 清 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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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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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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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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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 |
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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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公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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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面積 (公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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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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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基隆市 區公所
具 結 人: 陳○○ 印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基隆市○○○○○○○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非 現 耕 繼 承 人 同 意 書(範例)
立同意書人 陳△△ 等 二 人確係原承租人 陳□□ 之非現耕繼承人,對於其生前承租所有坐落基隆市 區之下列標示耕地,同意歸由現耕繼承人 陳○○ 繼承承租耕作,爰依照「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出具同意書,由上開現耕繼承人申辦租約變更登記,絕無異議,恐口無憑,特立此書。
耕 地 標 示 清 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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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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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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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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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 |
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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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公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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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面積 (公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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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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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基隆市 公所
立 同 意 書 人: 陳△△ 印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立 同 意 書 人: 陳☆☆ 印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範例
理 由 書
原承租人名○○承租出租人姓○○等○○約字第○○○號私有耕地租約內耕地(本市○○段○○小段○○地號),因原承租人於民國 年 月 日死亡,本人因無法聯絡到出租人會同辦理租約變更登記,故特具本理由書呈請鑑核,請 貴所准予單獨申請租約變更登記事宜,至感德便。
此致
○○公所
具理由書人:陳△△ 印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市○○路○號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委 託 書(租約期滿範例)
委託人即承租人名○○就坐落○○市○○區○○段○○小段○○地號共計○筆耕地,與姓○○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字第○○號,於○○年底租期屆滿。委託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區公所申請續訂租約,特委請受託人甲○○代為處理,委託人並已將有關證件全部交予受託人。○○區公所於審理案件期間必須委託人補正、說明或提供資料等配合辦理之相關事宜,亦由受託人全權處理。
委 託 人:名○○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1234567
住 址:○○市○○區○○路○號
受 託 人:甲○○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1234567
住 址:○○市○○區○○路○號
中 華 民 國○○年○○月○○日
*請將雙方身分證影本黏貼於背面,並加蓋私章
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申請人名○○承租姓○○所有坐落嘉義縣鹿草鄉之下列標示耕地,申請人確實繼續自任耕作,今依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有關規定申辦續訂租約登記,登記後如發生該地承租權之爭議時,申請人自願擔負法律責任,概與核定登記之行政機關無關,特此具結。
土地標示 |
地目 |
等則 |
面積 (公頃) |
承租面積 (公頃)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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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
小段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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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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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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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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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區公所
立切結書人: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 話:00-1234567
手 機:0000000000
現 住 址:○○市○○區○○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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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00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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