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5 07:22:53city desire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做為SM詮釋??

廣受爭議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反對的思維中:
有人主張為「詐病」(Malingering)
亦有人認為是藉由從「受害者轉為認同加害者」而獲得某些利益的「偽病理現象」!

而事實上和一般法院法律中之訴訟引用「病理」的主張

主張「斯德哥爾摩症候群」者其被法院接受度太統計上是不及於其他「病理」主張之統計值~

畢竟「斯德哥爾摩症候群」還是一個「症候群」,並不是一個被公認名確的「病理診斷」────>亦即病因-現象間的關連性,缺乏明確可驗證其因果關係甚至是足夠病理上之量證明,而是幾乎僅能以「個案」的方式來敘述呢?

更不用說這類心理疾患難以在實驗室中以動物實驗或是類似的情境下,造成疾患的現像來探討?

有些學術道德上的限制造成了此類型症狀在研究的瓶頸-尤其是創傷者的心理狀況是不能以建構的方式以實驗的方式人為造成(這也是心理疾患上在實驗室驗證理論時測量和研究的限制)

更不用說潛藏一個大家心中都所知,卻又無法當做不存在的原因:
藉由施暴於下個受害者,藉由旁觀甚至是參與成為加害者造成另一個無辜者受到傷害,藉此轉移及投射原先在身上形成的創傷及痛苦於他者身上。

講白些就是:看不得自己受害,看不得別人好,拖人下水,減輕自己的痛苦。

這是人行為上的道德黑暗面,卻也是大家都知道卻無法在實驗室複製出來的情境。

當然最主要和簡單的反對理由來自於「社會交易理論」-是藉由參與加害者的行為,交易減輕原本會加諸身上的痛苦,藉由這種酬賞(reward)增加了參與加害者加害的行為。
而這點卻能很輕易的站在反對的立場改變人的認知-亦即從「即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人性光明面,變成了人性黑暗面中的「只要我喜歡有甚麼不可以」?


那麼為什麼還有人主張以還無法百分之百被認定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來詮釋SM 呢?

更不要說還有人拿家暴者為什麼不離婚做為自己的SM理論來論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