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0 20:41:19魯玉

性別歧視

 
 
 
今天本部門開業務會報,其中有個議題是業務的調整。嚴格說起來這個案子不能算是議題,應該說是主管利用這個機會,宣布某種貴重儀器自一位女性同仁交由另一位男性同仁管理的決定。


說起來部門內工作的重新分配算不上什麼值得拿出來提的事情,問題在於主管的理由是「感覺上女性對於機械設備的天份好像還是比男性差了那麼一點」。我聽了心裡一寒,腦裡閃過的念頭是「It could be any reason but not this one!」只好半開玩笑地對我們主管說:「這樣說在美國是會被告的耶!」


其實,不僅是在先進國家,我們國家在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公告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也在第七條明白揭示:「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操作精密的電子儀器,也在「僅適合特定性別」的適用範圍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本機關有兩具類似的設備,另一具就是由一位有經驗的女性同事負責,而且運作得相當好。


我的老闆是位蠻照顧同事的主管,領導能力在這個機關也算屬一屬二,但是還是挺大男人的。事實上不僅是他,性別歧視的味道在我們的工作環境算是挺明顯的,很多人都不避諱地公開表明,自己在晉用新人或分配工作時會以男性為優先選擇的對象,因為男性「能加班(不須照顧小孩?)、不怕髒、能配合動物實驗」等等。 性別上的差別待遇在先進國家是相當敏感的,不僅是性別,舉凡種族、年齡、身心障礙等條件,若無充分的理由就因其而在謀職或工作上有差別待遇的話,雇主是會吃上官司的。而這種戲碼卻可以在我們的公務機關裡大剌剌的上演。


我很訝異地是,在場有三位女性同事,竟無一位對這件事情有直接的反應。女性的自覺對於兩性平等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男性在表面上是既得利益者,所以很少男性會對這種態度提出異議。其實,兩性工作平等法不僅是道德性的宣示,還是有罰則的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女性對性別平等的意識,在我看來不是大女人主義,或是男女平等、女男平等上的字面爭執,而是真真實實的把自己當成一個「人」來看待,而不是自己是「女人」或是職場中男性之外的「另一個性別」。很可惜,在今天下午的會議中,我沒有看到這樣的覺醒或意見表達。看來要真正走上職場的兩性平等,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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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2007-09-21 03:41:32

一位網友,今年返台和她相會了,所以應該稱為「好友」了,她是某公家機構的主管級人物,雙碩士學位的她,要在以男性為主流的機關裡工作,可見她是多麼的「忍辱、含垢」,她又是一位單親母親,不是沒有機會使壞,但,她堅守著為人的準則,是以能力取勝,讓主流的男性們,不得不佩服她辦事能力…,實際上呢,她也有她的悲苦…,畢竟,她是在亞洲社會裡生存,基本上,社會就已經加予女姓同胞們,許多不為人知的精神壓力了…,噯…尤其台灣這種畸形社會現象,不被辄傷是不可能的啊…。

Ruby 2007-06-01 13:20:06

我很同意你所說的女性自覺,女性自覺的確是促進兩性平權的重要因素。很多時候,其實是女性也不自覺的享受到了不平等的好處,例如不用再管那台儀器,所以女性甘於區居弱勢。最近在看 &quotClass Action&quot這本書,就是在談美國第一個針對工作場合的性騷擾的判例,之前莎莉賽隆主演的電影Northern Country就是源自這裡。台灣的女性自覺,可能要從建立role model做起,現在年輕女性看到的盡是名模名媛,我很懷疑那能增加多少女性自覺。

路過 2007-05-24 20:11:10

我看過一本書”甜蜜糖漿”訴說的就是在這謊稱兩性平等的社會下的”平等”
不過這故事發生地是在美國^^
有興趣可以去書局翻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