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16 22:51:26趨勢與波段

《神秘河流》與《失控的陪審團》~罪證確鑿、鐵證如山?

有一宗案件在法庭審訊中。

辯方律師盤問鑑證人員:你們搜集到甚麼據證呢?
證人回答:“我們在案發現場找到一根與兇嫌頭髮‘相同’的頭髮樣本。”
“甚麼?”辯方律師問:“你意謂它們‘一模一樣’?”
“我意謂它們之間沒有重大分別。”
“那麼,”辯方律師說:“你不同意 Webster 字典中的‘相同’,表示‘嚴密地同等’的定義了。現在你的呈堂證物──這兩根頭髮,它們並不是‘嚴密地同等’了,是不是?”
“它們的確不是‘嚴密地同等’。當我們對頭髮纖維檢驗稱為‘相同’,是指沒有可辨別及重大的差異。”
辯方律師對法官說:“我沒有其他問題了。”

上述是著名的“辛普森案”(O.J. Simpson trial)中其中一次聆訊的對話。因為鐵證如山,辛普森的律師培利(F.Lee Bailey)唯有在盤問控方證人時,從供詞中找渣子。當他盤問鑑證人員 Douglas Dietrick 時,顯而易見他並沒有企圖質疑科學檢驗結果是否可靠,而僅僅是揭示證人用詞的歧義性,但是已經足以令陪審團懷疑證人作出誤導。最後培利為辛普森勝出這場官司。

美國憲法保證,所有公民都會獲得“應有的法律程序的對待”。但是甚麼才是“應有的法律程序”?一個人如果未經審訊就被判刑,固然明顯地是不應有;但是如果在陪審團對被告有偏見的情況下審訊卻又如何?也許這也不是應有的法律程序──不過,有甚麼陪審團是真實地正直無偏見?如果辛普森不是大名鼎鼎的美式足球明星,不能聘請收費高昂的御用大狀,而只可以由法律援助提供的律師來替自己辯護,兩者對“應有的法律程序”會不會構成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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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是當然會有差別,但我認為這是人為制度的限制,
能做的也只能這樣,這個案例我認為應該是特例,
畢竟家財萬貫者是少數,不是任何人都可為所欲為。

更何況我們是先假設辛浦森是一定有罪,因為鐵證如山,
而陪審團是被誤導。
如果陪審團是被誤導,為什麼我們局外人就不是被誤導?
如果局外人的認定必然是正確的,那麼任何判決最後都由全民公投決定?
這當然不可能,所以法律是相對的正義,而非絕對的正義。
所以,不要把法官的判決當成是天理,這只是人照著自己定下的遊戲規則,
所作的判決的人理。
蘇建和案究竟誰是誰非,天知道?
受害家屬認為沒有判死刑是沒天哩,但若對象找錯了, 這就是在造孽,
那對死者就是有天理?
這讓我想起電影《神秘河流》的劇情,一位受害者的父親為了幫女兒復仇,
想要趕在警方抓到兇手前找到,到最後卻殺錯對象了。
那位父親抓到的是一位嫌疑很大的對象,但卻用私刑屈打成招,
而警察抓到的嫌犯卻是似乎沒有理由犯罪,只是一時衝動、弄假成真。
一般受害者家屬的心理也是這樣,只是若對象錯誤,不只不是正義,還是犯罪呢!

人的能力就是只這麼一點點,絕對有可能誤判,千萬不要將法官當上帝,
最後的判決很可能有利於財大氣粗者,判決的制度可以不斷改進,
現代已經比古代好太多了,但不可能達到絕對的正義。
法官和陪審團是有可能被誤導的,電影《失控的陪審團》中的情節,
靠著大量的金錢來收買陪審團,這並非不可能發生的,而只是困難度的問題,
影響十個人要比收買法官一人要困難許多,但不是就完全不可能。
這還不談法院是否公正無私?是否會受政治、宗教、種族的影響?
也因為這個理由,所以我反對死刑。
很多人只想罪大惡極者為何不讓他死,因為就人的能力範圍,
就是無法確定事實的真相為何,即使罪證確鑿,也不排除百密一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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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轉貼)幾則美國爆笑案件以及台灣警察誤判事件


美國有個史特拉 (Stella)獎,每年頒給最成功也最荒誕的訴訟案的原告律師
和白癡陪審團。

史特拉獎以 Stella Rebecca命名,她今年八十一歲,曾因邊開車邊喝熱咖啡
而燙了腿,成功告贏麥當勞而得到百萬賠償。

二零零二年入選的案子有:

一、德州奧斯丁

有位叫 Catherine Robertson的婦女告贏一家傢俱店得到七十八萬美元的賠
償,原因是她在該傢俱店內奔跑時,被一小孩絆倒而扭傷了腳關節,
店員沒有制止小孩在店內玩耍。
該小孩不是別人,正是她的兒子。

二、洛衫磯

一位十九歲的青年 Carl Truman得到七萬八千元外加醫療費用的賠償,因為
他的鄰居開車壓過他的手。
為什麼會發生?
那位鄰居開車時,沒有注意到這位青年正在偷他汽車輪胎上的車蓋。

三、賓州

有位笨賊名叫 Terence Dickson,他在一家住宅行竊,
當他試圖從車庫離開時,車庫的自動開門裝置壞了,門打不開,而回到房
屋的門又關上鎖住了。
不巧屋主在外度假,於是笨賊被困在車庫達八天之久,只靠一罐可樂和一
袋狗食度日。
義憤填膺的他怒告屋主的保險公司,贏得五十萬元賠償。

四、阿肯色小岩城

有位 Jerry William 屁股被隔壁鄰居家的狼狗咬傷。
狗為何咬他?
因為他拿BB槍不停地打它,激怒了它。
法庭判決鄰居賠他一萬四千五百元,再加醫療費用。

五、費城

一家餐館輸掉官司,被迫付給一位來自賓州蘭卡斯特的 Amber Carson
十一萬三千五百元,因為地上溼滑跌碎尾骨。
地上為何會溼滑?
因為大約30秒前,她因爭吵而將飲料潑向男友。

六、德拉瓦州克雷蒙

一位小姐 Cara Walton為了逃避三塊五的門票,想從廁所的窗戶爬進一家夜
總會,結果摔倒跌破兩顆門牙。
結果她告贏了夜總會得到一萬兩千元,加上補牙的費用。

七、最後得獎的最有名的案子是奧克拉荷馬的 Marv Gresinski 先生。

該天才買了一輛嶄新的32呎長的旅行車(有床,有廁,有廚房的
motorhome)。
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動駕駛定在70英里的時速,就離開駕駛座到
後面去煮咖啡了,最後當然出了大車禍。
幸好該位老兄還活著,並且狀告該車製造廠而得到175萬元賠償外加新車
一輛,理由是車子的說明書上沒有說,不可以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
啡。

案子過後,該製造廠真的把這一條加在說明書上了。


八、台灣警察誤判事件
高雄市一名陳姓男子,兩年前因為皮夾失竊報警,沒想到因為警方搞錯了指紋,竟然讓他成了竊盜嫌犯,還被法院判刑八個月,他因為受不了刺激,精神崩潰,雖然最近高等法院二審終於還他清白,但想到兩年來身心的折磨,他和父親忍不住掉下眼淚,大罵警察擺個烏龍,卻害個家庭。
雖說男兒有淚不輕彈,但高等法院無罪的判決,還是讓父子倆哭成一團,滿頭花白的老爸爸,一想到兒子差點被冤枉坐牢,心情難以平復。兩年前陳生生放在汽車上的皮夾被偷,沒想到警察竟然把他的指紋和另一件竊案的嫌犯搞錯了。
就這樣,失主變小偷,他還被法院判刑八個月,從此精神崩潰。多虧爸爸為他奔走,找證據,終於還他清白,但遲來的正義,卻足足等了兩年。雖然員警是一時疏忽,但陳先生現在一見警察就直發抖,恐怕還他再多的兩年,都彌補不了。(林容安 榮昊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