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1 11:02:42謝小姐

請問:租賃關係影響法拍屋投標意願,抵押權人能否聲請除去租賃權並於公告上註明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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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資料來源: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按「出租人於租賃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此即《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規定。
如題所示,本件租賃契約之期限既已逾五年且未經公證,原則上並無上開《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規定之適用;但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第1項前段)……。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指發生於抵押權設定後所成立之租賃關係等),前項規定亦適用之(第2項)。」之規定意旨,對於得點交之情形,僅限於「對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抵押權設定後」成立之租賃關係等始得為之,依題示情形,承租人之租賃權係發生在抵押權設定之前,且為有權占有,則執行法院自不得予以除去,並為點交之記載(參96年6月8日新頒「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第294頁第(4)點,亦同此見解,認不應點交)。
至於該租賃關係對拍定人雖未繼續存在,此部份屬實體問題,應由拍定人另行起訴解決。因此,執行法院對於是項聲請,應予駁回。
本資料來源: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