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土地及建物的「處分權利」,在登記後就可生效,登記名義人對他手上握有的土地或建物可以行使權利,像是所有權轉移、或是抵押貸款等。
登記名義人也就是土地所有人,可能因為欠債等相關原因,遭到債權人向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暫時凍結原本登記人可以使用的土地權利狀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行使他對該土地的權利,限制的範圍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禁止處分之登記。
因此,經登記機關為限制登記完畢後,登記名義人不能將他的土地或建物權利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限制登記之性質及其效力而言,大致可分為二類:
(一)、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及禁止處分屬「強制性限制登記」,不須登記名義人同意,地政機關在收到法院或行政機關限制登記要求時,就可以立刻辦理。
(二)、預告登記,則屬「任意性限制登記」,須由債權人附上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後,才可以請求地政機關開始辦理。最後必須申請塗銷登記,才能恢復對土地的權利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