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9 05:08:28阿文

◎失戀處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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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戀處置法

                   ⊕潘文良

饅頭妹妹‥
  看到聰明的饅頭,不教自己當「傻丫頭」,真是為妳高興呢!
  阿文一時靈至,給妳作了首偈道‥
「誰知愛河通苦海,常教痴情惹傷心?若能持慧出迷津,方得自在似遊雲!」
  呵呵!祝福妳‥
安然渡過情關!
 
  阿文思索了半天,想了個‥「分手(失戀)五字訣」,就提供給妳,作為參考吧!
  何為‥「分手(失戀)五字訣」呢? 曰‥「沖、脫、泡、蓋、送」者也!
  「沖、脫、泡、蓋、送」,不是‥「處置燒燙傷五字訣」嗎?
哈哈!阿文給它「善解」成‥「分手(失戀)五字訣」,亦無不可啊!
且「拭目以待、洗耳恭聽」哦!
 
  世間情愛令人迷,可奈何‥愛情路上多風雨,泥濘路難行,走來多苦辛!
  誰都希望‥「有情人,終成眷屬。」
  阿文笑道‥
「只是呢!欲成『眷屬』者,卻非『有情』即可!
 『婚姻』所需要的,除了『有情』之外,還得要有『尊重』與『責任』哪!
 一旦少了尊重與責任,婚姻恐怕就真的會是‥『戀愛的墳墓』啦!
 毛頭小子,談戀愛,往往眼茫茫、心慌慌,走路撞到牆,可以三天不吃飯;
 搞到『六親不認』也不管……以為‥『沒什麼不可以——只要我喜歡。』
 若是‥眼睛能睜亮、腦袋能靈光,那麼‥也就不會把‥
 狗屎當黃金、狗熊當英雄,而不至於‥遇人不淑,害苦自己。

 (乃至於‥害到未來的子女。)
 付出感情之前,實當先『考察』一下對方,若是個能夠‥
 『尊重他人、承擔責任』的人,方才值得『信任』,再作進一步的交往;
 若非如此,那最好還是‥『保持距離——以策安全』。
 可奈何‥年輕人,缺乏經驗,好不容易‥有人喜歡;
 好不容易‥遇上對方,於是‥就先投入情感,而其它的問題,全都不管……
 待得『熱戀期』一過,方才發現‥
 問題就是問題,早晚都會發現的、早晚都得面對的,而不再只是‥
 『只要彼此相愛就好——其它問題,都可以忽略。』
 於是乎‥愛河浪起、情海波生,吵吵鬧鬧、紛紛擾擾、惱氣著命……
 無奈‥付出的已太多,想分手,也捨不得——其實是‥不甘心受損。

 (蓋『情愛』者‥『付出』是需要『回饋』的,
  若教人『得不償失、血本無歸』,必生怨惱。)

 發現不對頭、發現走錯路,而能夠‥『懸崖勒馬、急流勇退』者,實難得也!
 『相愛容易——分手難』哪!

 (新聞報紙,有一大堆‥為了分手,而搞成了『悲劇』收場者,
  說來,令人笑嘆……在此,也就不舉例啦!)

 能看清『緣起緣滅』,而『好聚好散』者,實難得也!」

 
  好啦!扯了一堆「導言」,還是快點進入「主題」吧!
  「分手(失戀)五字訣‥沖、脫、泡、蓋、送」——
 ⊕一、沖‥「沖淡」也!
  原味咖啡,聞起來很香,但喝起來,有些苦澀,若是加些糖、加些奶精,也就變得香醇可口啦!
  一匙鹽巴,乾吃的話,不堪入口,但若將它「稀釋」‥一百倍、一千倍,或是加到菜裡、湯裡,也就變得美味可口啦!
  鹽酸具有腐蝕性,碰到衣服,衣服會燒破;碰到皮膚,皮膚會燒爛;然而,
要是將它「稀釋」‥一百倍、一千倍、一萬倍,那它的「傷害」,也就會減少一百倍、一千倍、一萬倍啦!
  分手、失戀,教人「痛苦」難當,那是因為‥太「濃」的關係!
譬如‥濃茶甚苦也! 若能設法「沖淡」,也就不會那麼苦啦!
(濃‥喻指痴迷、執著。)
  當處於為「分手、失戀‥痛苦」的時候,最好不要「獨處」,那往往會使自己「自閉」(自我封閉),而「鑽牛角尖——越想越糟」,結果就「作繭自縛、自掘墳墓」,想不開、不想開,就「自我了斷」。
  所以呢!感到「痛苦」的時候,就去找朋友聊聊,或是打電話到「張老師、生命線」,去聊一聊也行!
  要是太過嚴重,像患了「憂鬱症」,那就得去看看心理醫生——
這樣,也就能夠將「濃濃的痛苦」,給「沖淡、淡化」啦!
 
 ⊕二、脫‥「脫離」也!
  賭博傷財、抽煙傷肺、喝酒傷肝、吸毒傷腦……
一切「惡嗜」,皆會令人「破財損錢、傷身害命」,「智者」所不著也!
而「覺者」想要「戒除、脫離」‥惡嗜之「過患」(過失、禍患)——
第一步,就是要「身離」,遠離那些‥賭友、賭具;煙、酒、檳榔、毒品……
令自己「沒機會」,再去接觸。
第二步,則是要「心離」,心若能離,則‥即使那些「惡友、惡物」,就在身旁,自己也就不會去碰、不會受影響啦!
  剛分手、失戀的人,往往會「賭物思情」,看到有關「對方」的「東西」,就會想到‥跟對方在一起時的甜蜜與歡樂…… 可奈何‥時不我予,「此情已過成追憶,往事只能回味」,越想就越傷心;要是想到跟對方吵架、想到對方的負心、可惡之處,就越想越生氣;想到自己被拋棄,就越想越悲哀……
於是乎‥搞得自己,終日悶悶不樂、鬱鬱寡歡、愁眉苦臉、要死不活。
是故‥想要脫離‥分手、失戀的悲傷,最好是把有關於對方的東西,像是‥書信、相片、禮物等等,全都「收起來~藏起來」,如此,先讓自己「身離」,而看不到、不看到,也就少了機會‥「睹物思情而傷心」了!
再者‥也要少去彼此約會的地方,免得自己「觸景生情」。
  接著,當然是要使自己,能夠「心離」啦! 要不然‥即使收光了有關於對方的東西,也會看到其它「一樣的東西」;不到過去約會的地方,也會遇到「相似的地方」——「聯想」起來,又難脫憂悲惱苦啦!
  (阿文一向惜福,故不主張‥把東西給丟掉,或是毀掉的啦!因為‥那太浪費了! 若是想要「澈底撇清」,那就把東西,給他寄回去,或者「送人」也好!
否則‥還是把東西留著吧! 把它藏到一個‥平常自己決不會去翻到的地方——
待得「時過境遷」〔心能離時〕,再看到那些東西,也就沒什麼「罣疑」了。
待得「心開意解」時,再看到那些書信、相片……
「回憶」,將會只有美好的、感恩的,而不再有怨恨——
若非如此,那就表示‥還未「心開意解」、還未「解脫」。)

 
 ⊕三、泡‥「泡影」也!
  「身離容易——心離難」,這「泡影」,是要教人「做觀想」的「修心」功夫也!(做種種有利於「解脫」的「觀想」。)
  《金剛經》中,佛謂‥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皂泡」光彩亮麗,但俄而即破滅;「彩霞」燦爛美麗,但短暫易消逝。
我們喜歡、欣賞‥「皂泡、彩霞」的美好,卻也不能不承認、不得不接受‥
這「皂泡、彩霞」的短暫,與破滅、消逝——
為其破滅、消逝,而不捨、而悲傷,是「人之常情」——
但有智之人啊!當是去「記取‥皂泡、彩霞的美好」,
而不用去「注意、在意‥它的短暫與破滅、消逝」——
讓留在心中的,是「美好」的,也就夠了吧!
  誰信‥愛情的美好,亦如同‥「皂泡、彩霞」一般呢?
是故‥儘管去「享受」它的美好吧!
然而‥腦袋還是要「清楚」一點,不要去注意、在意‥它的破滅與消逝——
設若痴迷與執著,終究無益於人、無助於事,反而徒增‥憂悲惱苦罷了!
 
 ⊕四、蓋‥「蓋子」也!
  蓋子的功用,即是在於「保護」,或者是「防禦」。
  有個「有『蓋』念」的「咖啡」廣告‥
    一個人,在樹下喝「易開罐」的咖啡飲料——
    易開罐打開之後,沒了「蓋子」的保護。
    樹上的鳥放屎,「無巧不成書」地,正好從罐口落入。
    那人不察覺,拿起來,又喝……

  要是有「蓋子」的話,也就不至於,發生這種倒楣的事了。
  剛分手、失戀的人,很容易,就會受到別人,或者是「自己」的傷害——
對方不甘心,就使出報復的手段‥下毒、潑硫酸、放火、殺害、散佈裸照……
自己不甘心,就服毒、割腕、跳樓……跳水自殺,在在使自己,身心受創……
「人不愛、沒人愛——也不自愛」,傷害了自己,同時也傷害了家人或親友……
  是故‥要懂得「保護自己」,找個「蓋子」(盾牌),來防止別人的侵害;
更要防止自己的傷害——
別教自己‥坐困愁城、鑽牛角尖、作繭自縛、自掘墳墓……
免得因失戀、分手,而自暴自棄、自殘自殺也!
 
 ⊕五、送‥「送別」也!
  何以人們,老是喜歡舉行,種種典禮(儀式)呢?
  阿文想來,那是因為‥舉行典禮(儀式)之後,就會令人‥「不得不接受,既成之事實」,同時也因此而‥「告別過去、迎向未來」(或謂‥去舊迎新)。
  譬如‥儘管同窗之誼,教人捨不得,然一旦舉行了「畢業典禮」,也就不得不教人‥「分道揚鑣、各奔前程」;
儘管不想長大,但舉行了「成人禮」,就表示‥自己不再是個小孩子了;
舉行了「結婚典禮」,就表示‥彼此得正式進入,「夫妻、家庭」生活中;
舉行了「喪葬儀式」,就教人不得不接受‥親人已故……
  是故‥失戀、分手的時候,也可以自己,舉行一個典禮(儀式),不管是「慶祝」,或者是「餞別」都好。譬如‥
邀請三五好友,吃喝一頓,然後,很「清楚、明白」的告訴朋友、告訴自己‥
「我跟他的戀情,從現在『開始結束』了!我的人生,就此展開‥新的旅程!」

  這麼一來,自己(別人,乃至對方)就不得不接受‥「既成之事實」,而「告別過去、迎向未來」。 (現在還有人舉行‥「離婚典禮」呢!)
  人生短暫,不過幾十寒暑,何必浪費太多時間,去「憂悲惱苦」呢?
不若‥「瀟灑走一回」啊!
 
  好啦!阿文這‥「分手(失戀)五字訣」,相信是很「實用」的!
  就看人‥「要不要用、會不會用」而已!
                    2002.06.17.一 撰稿
                    2004.01.21.五 修校
                    2024.07.17.三 修校
 
※註‥
  此原敘於給朋友之信件中。
  如今,她已是兩個孩子的媽了。 2019.07.09.二 05:00:00
 
              *網頁首傳:2005.06.23.四 16:25:20
                 次傳:2007.01.18.四 23:00:00
                 三傳:2007.10.22.一 23:30:12
                 四傳:2009.11.12.四 11:23:23
 
※本文重舖於「新聞台」。2019.07.09.二 05:08:28
◎潘文良《失戀處置法》。2002.06.17.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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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良《失戀處置法》。2002.06.17.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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