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3 09:01:26阿文

◎旅客和阿文的留言與回應一之六

△【給旅客】-001-6

 

  ⊕本義與演義

  字詞往往有其「本義」與「演義」‥
「本義」者,為本來的意思、基本的意思。
「演義」者,指由本義,所延伸、衍生、引喻、演化出來的意思。
  舊時,為了表示尊敬,在言語或書寫時,不提君主或尊長的名號,稱之為「避諱」。避諱的方法,有缺筆、缺字、換字、改音等,各種方式。
  《淮南子.要略》‥「言終始而不明天地四時,則不知所避諱。」
  《紅樓夢.第三十四回》‥「那起小人的嘴,有什麼避諱?心順了,說得比菩薩還好;心不順,就貶得連畜生不如。」
  再者,為避免觸犯忌諱,也會其它字詞,來代替或比喻。
  譬如‥不好意思,直稱男子的性器官,而謂之「那話兒、小弟弟、小鳥」等等。
 
  字詞之本義與演義,往往也會「好意成歹意」——若不知「善解」,恐怕就會因而惹來誤會、爭議呢!
  譬如‥成語「人盡可夫」,原是用來安慰女子失戀或失婚的話‥「天下那麼多男人,哪個不能當妳的丈夫?何必為了這麼一個臭男人、負心漢,傷心落淚、要死不活?」 就像安慰失戀的男子說‥「天涯何處無芳草,何必單戀一枝花?」
但後來,「人盡可夫」,卻用以形容‥不守貞節的婦女,或指過皮肉生涯的妓女。
 
  男子稱女友為「馬子」,是何由來呢?
  這「馬子」,如何演義,而喻指為「女友」呢?
  「馬子」者,乃「尿壺」,或稱「夜壺」,即便器也!
  古時,廁所常離住屋處,夜裡上廁所,不方便,也就用個壺,做為小便之器,故稱該壺為‥尿壺或夜壺。
  尿壺,或暱稱之為「壺子」,久而久之,就喚成了「虎子」。
  唐朝開國之君〈李淵〉,其祖父名〈虎〉,為了避諱,遂改稱「虎子」為「馬子」,並沿用下來。
  那為何改稱為「馬子」,而不改成為「羊子、狗子、豬子」等等呢?
  阿文想來‥「啊就『馬馬虎虎』咩!不好稱『虎子』,就改稱『馬子』嘍!」
  後來,「馬子」的形體、材質,有所改變,以桶狀居多,還越做越大,不僅能小便,也能大便,故又稱作「馬桶」,而沿用至今。
  女孩交了男友,成了人家「馬子」——
  男子稱女友為「馬子」,是挺不尊重的,其實有貶辱之意,乃引喻為‥洩慾之具也! (是故‥女孩子,成了人家的馬子……值得高興嗎?)
 
  過去,《教育部國語辭典》,因為「打炮、買春」等詞的解釋、例句,而被網民、新聞媒體,拿來大作文章;當時的教育部長杜正勝,還因而被新聞媒體給「圍攻」;被議員們,給炮轟得一頭包呢!
  蓋「打炮」一詞,本義為「放炮」,後來演義為「性交、嫖妓」;「買春」一詞,本義為「買酒、載酒遊春」,後來演義為「尋歡招妓、嫖妓」。
  網民、議員、媒體人,吃飽沒事幹,為了找樂子,於是就拿「打炮、買春」之「演義」,來批判《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不妥、不當,是「不良示範」。
  阿文還因此而撰了篇《別炒飯了》,予以幽默諷頌一番呢!
  因為‥「炒飯」一詞,原本也只是食物料理方式(動詞);餐館裡,有賣各種炒飯(名詞)‥肉絲蛋炒飯、番茄炒飯、蝦仁炒飯、廣東炒飯、福州炒飯……
但後來,「炒飯」卻演義為「做愛」,譬如‥上床炒飯、在床上炒飯。
若說‥「打炮、買春」等詞,就粗俗不雅,那「炒飯」一詞,又會好到哪去呢?
以後大家別用「打炮、買春」,那也別用「炒飯」啦——以免引起誤會。譬如‥
  國中家政課,老師教「炒飯」——
  女兒回到家,就興奮地叫道‥「今天,老師教我們炒飯,好好玩喔!」
  爸爸要是想歪了,恐怕會叫罵道‥「您老師較好咧!誠無正經,竟然教學生『炒飯』……」

 
  其實‥「做愛、做愛做的事」,也是「性行為」的替代詞罷了!
  性行為的替代詞,可多得很——
性交謂之‥行房、上床、相好、合歡、交媾;
     周公之禮、陰陽之道、魚水之歡、巫山雲雨、發生關係、活塞運動。
     佛經中,有用「交通」一詞,以謂淫行者。
     單字則有‥「肏、操、幹、靠、日」等。
     北方有些地方,如河南,就說「靠」。
     「靠」字,據說為英文“core”之音譯字。
     查“core”一字,名詞為「核心、芯」、形容詞為「主幹」。
     而「日」被演義作「肏」之緣由,則不明所以也!
口交謂之‥吹簫、品笛、吃棒棒糖。
肛交謂之‥雞姦、捅菊花、走後門、入後庭。(菊花、後門、後庭,喻肛門。)
手淫謂之‥自慰、自瀆、拍手銃、打手槍、打飛機、五個打一個。
強姦謂之‥霸王硬上弓、辣手摧花。
     強姦慣犯,謂之‥採花賊;強姦之大角,謂之‥採花大盜。
 
  就來說說,幾個「童言無忌」的黃色笑話好了!

  ◎不要騙小孩

                  ○潘文良 改作
  有一天——
  五歲的小新,問媽媽說‥「媽媽!什麼是『自慰』啊?」
  媽媽因為覺得他還小,所以就隨便編了個說法,告訴他說‥「自慰,就是『煮飯』啦!」
  小新又問道‥「喔!媽媽!那『龜頭』,又是什麼啊?」
  媽媽順口答道‥「就是『車子』嘛!」
  小新又問道‥「媽媽!那『懶叫』呢?」
  媽媽又編了個荒唐的說法道‥「就是『雨傘』啦!你很煩咧!小孩子,不要問那麼多啦!」
 
  近午——
  有個推銷員,來按門鈴。
  小新打開門,很有禮貌地,叫道‥「叔叔!你好!」
  推銷員笑道‥「你好!小弟弟!你家的大人呢?」
  小新手指著廚房,叫道‥「我媽媽,在廚房『自慰』啦!我去叫她喔!」
  推銷員聽了,嚇了一跳,趕緊拉住小新,叫道‥「不用了!不用了……」於是又問道‥「那你爸爸呢?」
  小新答道‥「喔!他在洗他的『龜頭』啦!」
  推銷員聽了,感到很不好意思,覺得還是不要打擾,趕緊離開的好,於是說‥「算了!那我改天再來好了!再見!」說著,轉身就走,結果‥把雨傘,忘在小新家門口。
  小新發現後,就抓起雨傘,跑到巷口,對著推銷員,大叫道‥「喂……叔叔啊!你的『懶叫』,忘記帶走了啦!」

 

  ◎不可騙小孩

                  ○潘文良 改作
  有一天——
  小明跟小新在玩。
  小明就罵了一句‥「你媽那個屄!」
  小新就跑回去,問他媽媽說‥「『你媽那個屄!』這是什麼意思?」
  他媽媽就很不好意思的說‥「那是嘴巴的意思啦!」
 
  第二天——
  小明和小新兩個,又玩在一起。
  小明又罵了另外一句‥「你爹那個雞巴!」
  小新又跑回去,問他媽媽‥『你爹那個雞巴!』是什麼意思?」
  他媽媽又說‥「那是鼻子的意思!」
 
  第三天——
  小新又跑去跟他小明玩。
  小明又罵道‥「你爹那個蛋!」
  小新又跑回去,問他媽媽。
  媽媽就跟他說‥「那是眼睛。」
 
  有一天——
  小新爸爸的同事,來家裡作客,在吃飯時,不小心,把一顆飯粒,留在嘴邊。
  小新就好心地跟他說‥「叔叔!『你媽那個屄』上面,有一顆米粒,就在『你爹那個雞巴』的下面。」
  他心想‥〔這小孩,怎麼這樣說話?〕就用眼睛,瞪著他看。
  小新又說道‥「叔叔!『你爹那個蛋』,你在看什麼?」

 

  ◎睡覺

                  ○潘文良 改作
  小新讀小學一年級,有天回家,問媽媽說‥「媽媽!什麼叫作『自慰』?」
  媽媽不知如何作答,只得隨意掰道‥「自慰就是……一個人睡覺。」
  小新又叫問道‥「嘔……那什麼叫『作愛』?」
  媽媽不知如何作答,只得隨意掰道‥「作愛就是‥男生女生,一起睡覺。」
  過了一段日子之後——
  小新跟大家說‥「以前,我都一個人自慰,實在好無聊喔!有時候,我都會害怕……這幾天,我爸爸媽媽去出差,晚上,我就去跟奶奶,還有妹妹,一起作愛,實在太好了,奶奶還會講故事給我們聽呢!」

 
      *      *      *      *
 
  呵呵!阿文扯了這麼一大篇,所為何來?
  乃是為了替「戀童癖」者平反也!
  戀童癖,其本義,也只是‥「愛戀兒童成癖」,但卻遭演義,而喻指「猥褻犯、性侵犯」,結果‥也就蹧蹋、污衊了戀童癖。
  看那些戀童癖,或蘿莉控者的告白,或者聲明也好,無不極力自清‥
「只不過是想想罷了!根本不會付諸行動,真的去侵害兒童、少年。」
  愛戀某物而成癖,乃世人之常情、常態‥
有人愛小動物、有人愛花草、有人愛古董、有人愛公仔、有人愛模型……
無不花費時間、心力、金錢‥投入、收集、整理、玩賞……
  如何愛戀某物成癖(或簡稱「戀物癖」),人們可以接受;而戀愛童少成癖,就要被人給貶辱一番呢?
  心理學家或精神學家,看來,總愛把人的一切行為,都跟「性」扯上關係。
  心理學家,所謂「戀物癖」者,乃指‥藉由愛戀一些物品,來做為「性喚起」之媒介體(在雙方間,做傳達的物體,或稱媒質),以之自慰,達到高潮,滿足性慾。譬如‥
  男子喜愛收集女子貼身之物,如‥內衣、內褲、褲襪、襪子、高根鞋等等(或是女子照片、女子裸照等等),然後,看著該物,或使用該物來自慰,一面幻想著與女子,發生性行為。
  但事實上,戀物癖者,所戀之物,並非全是用來當「性喚起」的。
  一個愛花成癖、愛郵票成癖者,難道也會以之為性喚起物,而對著花、對著郵票自慰嗎?
  就算喜愛收集女子貼身之物的男子,也未必就是用來做性喚起物的——
  阿文撰了篇小說《免洗褲襪》,當中主角,具有生意眼光,腦筋動得快——
他收集女子的內衣、內褲、褲襪、襪子的目的,可非用來性喚起,乃是為了賺錢。
哪天,他要賺了大錢,進而收集古今女明星、女歌星、女總統等名女人之內衣、內褲、褲襪、襪子、鞋子等等,然後,開家「博物館」,予以展覽,賣門票,那可真會大賺一筆呢!(他可標榜‥決不做假、絕對真貨!諸物上頭,都有物主之簽名、照片,乃至DNA對照。)
 
  心理學家、精神學家,因為「職業病」的原故,不免也要把「戀童癖」,跟「性」扯上關係,所以,將戀童癖,加以演義為‥「以兒童為性喚起之物。」
(人家本來也只是‥「愛戀兒童成癖」而已呀!)
  《維基百科.戀童》‥
  戀童於心理學和病理學中,常稱作‥戀童癖和戀童症。
  戀童癖,專指通過與兒童進行性接觸,而獲得性感滿足的一種性變態。
  戀童癖者,多為男性,他們常以性發育未成熟的同性或異性兒童,作為性行為的對象,以獲取性的滿足‥以異性兒童為性對象的,稱異性戀童癖;以同性兒童為性對象的,稱同性戀童癖(分別為‥男同性戀童癖,和女同性戀童癖);親屬戀童的,稱亂倫戀童。
  戀童癖者,一般多在三十歲以上發病,他們對成年對象,缺乏性興趣,他們多數獨身,且大多數患有陽痿。

 
  心理學家、精神學家,這麼一解釋(定義),那「戀童癖」者,就不免要被人,跟「猥褻犯、性侵犯」,給畫上等號啦!
  就算戀童癖者,以兒童為性幻想對象,會看著「兒童裸照、兒童淫照」自慰,但只要他不是真的去猥褻、不是真的去性侵兒童,也就不能算罪犯呀!
說他有病、說他變態也罷,但不能未犯罪,就將他視同「猥褻犯、性侵犯」吧!
  一般男女、夫妻,在做愛時,不免都會有各自的性幻想對象,明明跟甲在做愛,卻想成是在跟乙,脫口叫了乙的名字,而引起對方不侻,醋勁大發。
  性幻想之對象,其實不勝枚舉‥明星、歌星、政治人物、運動名人等等,乃至非人(虛擬人物)——如何性幻想對象為兒童、少年,就不可以呢?
  想跟明星做愛、想跟名人做愛、想跟某人做愛……「想」也只是「想」而已,想又不犯罪——如何想跟兒童、少年做愛,就被視為犯罪呢?
  是故‥大家還真要高抬貴手……免開尊口,就饒了戀童癖吧!人家都還沒幹壞事,就不要動不動,扣以「猥褻犯、性侵犯」的大帽子!
 
  所以說‥看了那些戀童癖者,或是蘿莉控者的告白——
  阿文是真的相信‥戀童癖、蘿莉控,對兒童都有「大愛」,不但喜愛兒童,還會保護兒童,更會尊重兒童——就算有「邪惡」的想法,也真的僅是想想而已!
  不過,阿文也相信‥人都有貪欲心,也會「得寸進尺」——
一不小心、稍不經意,沖昏了頭、衝過了頭,也就越雷池啦!
一旦越雷池,也就不免會侵害別人,又讓自己受害……
  所以說‥
為了「安全」起見,當知忌諱,避免「瓜田李下」之嫌;最好還是「自淨其意」吧!連「想都別想」,那才是最保險的。
 

  ⊕戀童癖剖析

  但觀美國精神科醫學會,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所言‥
「診斷為戀童癖或戀童症(Pe-dophilia)的人‥
 必須大於十六歲,而性對象,需小於十三歲。
 也就是說‥該症患者,偏好發生在成人與小孩間的性行為。
 在戀童的行為中,大多是藉暴露自己的性器官給小孩看,或玩弄小孩的性器官;
 只有少於一成的人,有真正的性交。
 戀童者侵犯的對象,可能是自己家中的幼童,或任何小孩子。
@從被捕的戀童症犯人背景得知‥這群人,較其它性變態的年齡為大,
 約在三十五歲以上,大多是幼年家庭生活不快樂,造成依賴、沒有自信的人格,
 對性保守,且在正常婚姻性關係上,適應不良。」

 
  阿文道‥
「把猥褻兒童犯、性侵兒童犯,當成是戀童癖——實在是太抬舉罪犯了!」
  《維基百科.戀童》‥
  「戀童」一詞,來源於希臘語“παιδοφιλια”——
pais(παιδο)‥男孩、小孩;philia(φιλια)‥情誼。
  在英語中,pedosexuality與pedophilia,可以作為同義詞,但從後綴上,可以看出‥前者具有更多性行為的意味。實際使用中,pedosexuality,有時非正式地(也是錯誤地),被用於描述‥性侵犯者,或兒童色情犯。
  pedosexuality,是一種paraphilia,這是一個精神健康方面的術語,表示‥一種無力接受,對等關愛的性心理。

 
  “pedophilia”與“pedosexuality”,雖為同義詞,但“pedophilia”,並不就等於是“pedosexuality”——兩者之間,還是有差別的‥
“pedophilia”,是想與兒童,建立「友愛」的關係;
“pedosexuality”,則是想與兒童,建立「友性愛」的關係——但與真正的「性侵犯」或「兒童色情犯」,還是有差別。
  也就是說‥「戀童癖」有二種‥
一者,想與兒童「友愛」;二者,想與兒童「友性愛」。
兩者的分別,可能在於其本身,有無性經驗——
無性經驗,就只會想與兒童「友愛」;有性經驗,就會進而想與兒童「友性愛」。
或是‥一開始,只是想「友愛」,但到後來,就會想「友性愛」。

但就算想與兒童「友性愛」,與「猥褻性侵兒童犯」之間,實際上,還是有差別、有距離的‥一個只是想想而已、一個是付出行動——
只是被世人,給「混為一談」,而「一視同仁」罷啦!
  戀童癖,只是喜愛兒童成癖——喜愛的程度,恐怕還會更勝於父母呢!
父母還會生氣地,打罵(管教)兒童、拒絕兒童、忽略兒童,乃至虐待兒童。
而戀童癖者,只會疼愛,甚至溺愛兒童,可以說是‥只會討好兒童——
如人所謂‥小孩爬到他頭頂撒尿,他也不會生氣。
  譬如‥愛狗的人,總是對狗,特別容忍與護愛——
小狗咬壞鞋子、衣服、沙發……沒關係!
小狗跳到床上,撒尿拉屎……還是沒關係!
小狗生病了,就急忙帶到獸醫院去;自己感冒,都還沒那麼要緊呢!
  也正因為如此,所以‥蘿莉控者(維基百科.蘿莉控)說‥
「由於對待蘿莉的心思及行為,蘿莉控,通常很受蘿莉喜愛。」
  兒童或少年,會特別喜歡某些大哥哥、大姊姊,或者叔叔、阿姨,只因為‥
他們往往比父母,更關懷、更護愛、更照顧、更討好自己——父母都沒他們好。
 
  但觀瑪歌.佛拉格索(Margaux Fragoso)著/鍾玉玨譯《虎口餘生》一書;
臺北教育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副教授洪素珍,所作的「導讀」‥
  作者瑪歌,年幼時,在住家附近泳池,認識了彼得.庫倫,當時,瑪歌七歲,彼得五十一歲。彼得邀請瑪歌,走進他的世界,小女孩,立刻愛上了,滿是寵物與精緻花園的家,以為自己,來到了天堂。
  瑪歌的母親,因飽受精神疾病困擾,無力照顧瑪歌;而瑪歌的父親,面對生病的妻子,與桀驁不馴的女兒,時常情緒失控。失衡的家庭關係,讓瑪歌愛上了彼得,幫她打造的夢幻世界,兩人沉浸在脫離現實的幻想中,並且,將他們的想像,寫成《威虎》一書。
  不知不覺中,彼得身兼瑪歌的玩伴、父親與愛人,三重角色,徹底控制瑪歌,讓瑪歌喪失了年輕女孩,該有的社交生活,與人際關係。不見容於社會的戀情,加上失衡的家庭,讓瑪歌更加陰鬱,甚至試圖自殺。
  然而,兩人的感情,持續了十五年,瑪歌二十二歲時——
  彼得已是疾病纏身、靈魂被罪惡感,啃囓一空的老人,最後跳崖自殺,逝世時,六十六歲。
  瑪歌親筆寫下,這段回憶,作為自我療癒,也以此警惕‥家有幼兒的父母。她寫說‥
「他塑造出‥小孩無法想像的世界。
 經歷過這一切的人,就像吸毒一樣;
 多年後,仍對當時的感覺,難以自拔。」

 
  阿文去了幾家書店,沒找著該書,乃至到時報出版社去,居然也沒書,故尚未能觀看全書,也僅能就網上的幾篇導讀而論。
  瑪歌七歲時,跌入戀童癖者‥五十一歲的彼得,所織就的網中……
  因為尚不知來龍去脈,故也只能說‥
「瑪歌跟彼得在一起,就算是被彼得給誘騙的吧!
 如果曾是溫暖的、快樂的、幸福的、美好的、愉悅的……
 那麼‥對於彼得,還是『寬容』點吧!」

  (彼得若真是戀童癖,那瑪歌過了十六歲,該會不再被彼得喜愛了吧?彼得當會轉移目標,去愛別的兒童了。 喔!護童團體所謂的兒童,到了「十八、二十歲」,也還算「兒童」呢!)
 
  但觀美國精神科醫學會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所言‥
「在戀童的行為中,大多是藉暴露自己的性器官給小孩看,或玩弄小孩的性器官;
 只有少於一成的人,有真正的性交。」

  可知‥戀童癖者,會進而成為「猥褻犯」的,或許多些;但進而成為「性侵犯」,其實是很少的。
  就算戀童癖者,真與兒童、少年,發生「性行為」,也不會是用「強暴」的手段,他會尊重兒童、少年的意願;但可能會用「誘騙」的方式,慢慢的、循續漸近地,使兒童、少年,「情願」與其發生性行為;讓自己快樂,也讓別人快樂‥彼此同樂——但於法律上,與未滿十六歲者,發生性行為,即使兒少是真的同意、情願的,成年人,也是被視為‥準強姦犯。
  而性侵犯,才不會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呢!他以能操控被害人為樂、以令被害人驚慌恐懼為樂;只是為了洩欲、為了自己爽;或是為了洩恨、報復罷了!
  〔誘騙者,任何男女朋友,交往時,寫情書、說情話、送禮物、送花、請吃飯、早晚接送……其實都有「誘騙」的成份在裡頭——就是為了達到目的,而施予小惠,討好對方呀!那「小惠」,豈非如鉤上之餌呢?
  再者,因為‥法律不容許,成年人與兒童、少年,發生「性行為」;所以‥兒童、少年,即使是同意的、情願的,而在當時的「性行為」中,也是愉悅的,卻無論如何,也得背負起,法律所付予的‥「被性侵」之「創傷」,而一輩子,都得要是「痛苦的回憶」才行。 法律者、衛道者、護童團體者……全都會告訴兒少說‥「妳(你)被他(她)欺負了;他(他)是加害人,妳(你)是『受害人』,那會成為妳(你)會一輩子,痛苦的夢魘……」 呵呵!到底是誰,傷害了她(他)呢?

 

  ⊕面臨強姦怎麼辦

  有這麼個心理測驗‥
  遇到色狼,妳會怎麼辦?
  色狼年年有,只是不常碰;不過,要是一旦碰到了,又當如何?
  一部分美妹,會自認倒楣;另一部分美妹,則會奮起反擊。
  對於妳來說,遇到色狼,妳會怎麼辦?
  不如讓「心理測驗百分百」,幫妳把把脈。
  題目‥早晨出門丟垃圾時,忘帶東西,於是把垃圾,放在門口,返回拿東西,等回來時,看到一隻流浪狗,正在扒開垃圾袋;此時,妳會怎樣做?
一、就當沒看見。
二、大聲恐嚇流浪狗。
三、撿石頭,趕它流浪狗。
四、將垃圾袋,拿回屋內。
五、拿木棒,追趕流浪狗。
  測驗結果‥
一、妳遇見色狼時,一定會默不作聲地忍耐,絕對不敢反抗。
二、妳遇見色狼時,一定會藉助他人的力量,比如說‥大叫救命。
三、妳遇見色狼時,一定會給他一巴掌,或用隨身包包、手提袋打他。
四、妳遇見色狼時,可能會被嚇到,因而當下,什麼也沒說、沒做。
五、妳遇見色狼時,會抓起他那隻摸妳的髒手,以現行犯,扭送警察局去。

 
  測驗裡的「色狼」,看來也只是「小角」,不過是想「性騷擾」罷啦!
  心理測驗,也只是測驗,真要遇見色狼,又能怎麼辦呢?
  那可得冷靜的面對、機智的應變了。
  阿文改編了個笑話——
  美美每天清晨四、五點就起床,到附近學校操場慢跑,接著,到泳池游泳。
  一天清晨——
  美美出門不久,正往學校走去。
  一個挺壯的男人,擋在美美面前,叫問道‥「小姐!大清早起來,幹嘛去?」
  美美腦子轉得快,怕是遇到歹人了,不想被劫財,遂可憐兮兮地答道‥
「我……我去借錢……」
  壯男又問道‥「借錢幹嘛?」
  美美又怕被劫色,於是答道‥「我得了性病……沒錢治……」

  (美美還真是挺機靈的,不過‥那壯男,可也不是省油的燈——)
  壯男笑道‥「呵!我正好是醫生,碰到我,算妳運氣好,我免費幫妳醫治!」
  (美美這下子,又當如何應對呢?)
  美美道‥「那好!有名片嗎?給一張,我找一天,上你診所拜訪。」
  壯男道‥「我現在,就可以幫妳看看呀!」

  (美美此時,可怎麼辦呢?)
  美美叫道‥「那就跟我來吧!」說著,立即撒腿就跑。(趕緊衝到附近,有人的地方,像早餐店、便利商店,要是有警察局、派出所,那就更好啦!或有手機,就立即報警吧!)
 
  但真要遇上「大角」,那種「強姦累犯」,又當如何呢?
  性侵犯,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者、隨機型‥就是隨機行動,尾隨落單者,捉走不特定之受害者,帶到僻處(如地下室、頂樓),加以猥褻,乃至性侵——得逞之後,通常就會逃之夭夭;受害者,較不會遭殺害。
  二者、預謀型‥會有計劃、有準備的犯案,乃至是鎖定目標,多日觀察目標作息,以便下手;會將受害者,帶到特定的隱密處所,加以囚禁,長期侵犯,乃至虐待、殺害、分屍……以湮滅罪證。
  而根據統計‥性侵加害人,往往是熟人、認識的人,比陌生人,還要來得多,譬如‥父母、親戚、師長、鄰人等——因為‥熟人、認識的人,容易取得被害人信任,而更有機會下手。
  如何防範性侵害,學者專家、護童團體們,會提出一堆防範的方法,以供「參考」;但實際上,還真的是「防不勝防」哩!
  台諺所謂‥「防賊一瞑,做賊一更。」
  不經意地,打個小頓,東西就已被賊給偷去啦!
  童女、少女、青少女,萬一已經被捉住,乃至即將遭受侵犯,那該怎麼辦?
在「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叫人人不及」的狀況下,被害人,也只能靠自己去應變,以求自保、自救了——
一、不要哭鬧、叫罵,或做無謂的抵抗,避免使其因慌張、惱怒、激動,更加拳腳
  相向,而造成意外傷亡。
二、跟他說‥「叔叔(伯伯)!我還小,你這樣強強要,會使我很受傷的——
  就讓我用手,來幫你服務一下吧!」
三、萬不得已,那就用嘴巴,幫他服務吧!保命還是最要緊的。
  通常,男人一洩之餘,亢奮的情緒,就會緩合下來——會理性些的。

  (碰到隨機型的色狼,他當會趕快逃走的。)
四、事後,跟他說‥「叔叔!我肚子好餓哦!我們去吃漢堡、薯條吧!」
  他要真的帶妳去,或者自己去買,那妳就趁機,設法向人求救,或逃離現場。
五、若遭囚禁多日,難以逃脫,又當如何? 不妨試著,撒些謊吧!
  「叔叔!我認識一個大姊姊,很漂亮,可以找她來玩『三匹』,你想不想?」
  他若色慾熏心,沖昏了頭,真給妳手機,那就趁機打給父母、師長或親友,
  當然,得機靈點的說‥
  「姊姊!有個叔叔,想玩『三匹』,地址是……妳快過來啊!」

  (妳已「失蹤」了幾天,父母、師長或親友,當會有所警覺而報警的。)
  他要是問‥「她住在哪裡?」
  那就說‥「住在……附近,我不知道住址,我們一起去找她吧!」
  總是設法告知他人,或得離開囚禁處,而伺逃脫。
六、遭受侵犯,決不是妳的錯,千萬不要自責。
  若是認識的人所為——
  害怕威脅、恐嚇,是人之常情,像是‥「妳敢向別人說,我就殺妳全家。」
  但無論無何,事後,要在第一時間,告訴父母、老師、警察,讓大人們處理。
  要記住‥害怕而不敢說,只會「姑息養姦」,讓他一次又一次地得逞。
  唯有讓侵害者,繩之以法,受到應得的懲罰,才能讓妳擺脫夢魘、保妳平安。

 
  但恕阿文,不是犯罪防治專家,不過是喜歡動動腦,出出主意罷啦!
目前,也只想到這些「保命法、逃脫術」。(現今社會,該不會再有如古代女子,遭遇侵犯時,寧可自殺求死,也要保住「貞節」的觀念吧?)
  見聞者,或有更好的辦法,有請留言提供吧!
 

  ⊕性侵犯的治療

  戀童癖,可以治療嗎?
  但看諸多心理學家、精神學家、醫生等之共同論述‥
「對於戀童癖的治療,目前,除了使用藥物,例如‥給病患使用『抗雄性激素』,
 來限制男女戀童癖的欲望;還可以結合心理,與行為治療,培養病患正常興趣,
 與正常性需求,逐步矯正,原來對成人異性的排斥,或變態的戀童興趣等。
@行為治療,則可以利用『厭惡性療法』,當病患有想要親近兒童的意念或行為,
 給與能造成病患痛苦的負性增強物,如‥催吐劑、電刺激等,
 透過產生厭惡性的增強反射,降低或抑制戀童行為。」

 
  但看那些「心理、精神、醫學專家」們,把其實很「人性」的「戀童(慕少艾)心理」,給視為「戀態、精神心理疾病」,然後,再把「戀童癖」者,當成實驗白老鼠一般,用許多藥物、行為去治療,想要予以「矯正」——還真的是挺可笑的;戀童癖,本來不是病,大家都說是病,結果就變成了病——沒病也給治成病啦! (就像「同性戀」一樣,過去也被視為「精神、心理疾病」,而一九八○年,卻已將之從《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三版》中給剔除,已不再將同性戀,歸納為精神疾病——焉知哪天,戀童癖也會從《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剔除? 參見‥天涯雜談《同性戀和亂倫戀到底有什麼不同?》)
  再者,把「性侵兒少」的「性侵犯」,給視為「戀童癖」,而欲加以「治療、矯正」,那更是好笑,蓋未「對症下藥」也!也難怪‥性侵兒少犯,即使接受治療,關出來之後,還是會一犯再犯——治療總是失效。
  戀童是心理行為,強姦(性侵)是犯罪行為——
意行與身行,雖有關聯,但「心動」而真要付諸「行動」(尤其是幹壞事),還是會有掙扎的——畢竟,人都有良心,良心會起而苛責、阻止。
而幻想還沒行動之前,又怎能算是犯罪呢?
  其實‥強姦犯,就是強姦犯,不管強姦對象是誰,就是強姦犯——
實在沒必要,特別將強姦兒童的,給稱作「戀童癖」——那常強姦少年的,豈不當稱之「戀少癖」? 常強姦成年的,豈不當稱之「戀成人癖」?常強姦老人的,就稱之「戀老癖」?
  戀童,是喜愛兒童的,就算真的與兒童,發生性行為,也不會是用強暴的手段,而是會用誘騙的方法,讓彼此同樂。
  但性侵犯,不會是「喜愛兒童」的,只是「喜愛性侵兒童」;可以說‥性侵兒童者,其實不是什麼「戀童癖」,之所以性侵兒童,也不過是因為‥兒童、少年,看來比較弱小,所以好欺負,容易得手而已;一次得逞,食髓知味的結果,也就常找兒童、少年下手。
  譬如‥若有少女,練了跆拳道,穿著黑帶的跆拳道服,和一個看來弱不禁風的二十歲女子,一起走在暗巷裡,然後,在叉路分道而行——強姦犯,當是會尾隨那個二十歲女子而去的。(當然,強姦犯若也是武術高手,而那個女子,又長得不好看,也可能尾隨少女的——狼欲吃羊,總會挑落單的、弱的,進行獵捕,而不會找強壯的公羊挑戰。)
  就像喝酒、吸菸、嚼檳榔,乃至於吸毒一樣,犯罪,也是會成癮的,一次犯,往往就會一犯再犯,而成為慣犯,可謂是「犯罪癖、犯罪成癮症」。(要人「不二過」,還真是有一定的困難度呢!)
  人之所以犯罪(不論什麼罪),乃是源於內心的「不滿」——
不滿有二義‥一者,不滿足。二者、不滿意。
  一、不滿足,貪欲也!好色之人,貪於淫欲,為了滿足淫欲,長得帥的,用外表去勾引女子上床相好;有錢的,花錢招妓、找援交,或用財富吸引女子上門;有權的(如皇帝、老闆、教主),則利用權勢,去玩女人……
  二、不滿意,瞋恨也!心裡充滿怨恨——犯罪,是一種報復行為。
  強姦犯,內心其實有很多、很大的不滿,之所以強姦,一方面,是為了洩慾,以滿足淫慾;一方面,是為了洩恨,以撫平內心的傷痛——奈何‥貪欲是無底洞、瞋恨是無明火,難以填滿洞,也難以消滅火。
  很多強姦犯,在追溯其之所以成為,強姦犯的原因時,總會說到‥童年時期,曾遭到性侵、虐待、漠視等等。
  但其實‥當有更多,童年時期,曾遭到性侵、虐待的人,長大後,也不會成為強姦犯——因為‥每個人,創傷容忍力,是不同的;面對、處置、「自我療傷」的方法,也都各有不同,而在成長的過程中,得到了抒解、得到了撫慰,平息了內心的「不滿」,所以‥不會成為罪犯。
  強姦犯,之所以成為強姦犯,乃是因為太會「記恨、記仇、記苦」,而不知、不會、不能、不肯「善解」內心的不滿,便以侵害他人,作為報復的手段。
  犯罪,是一種報復、一種懲罰的行為——本想報復、懲罰當初,那個傷害他的人;但那個傷害他,令他恨的人,卻往往也可能是他所愛的人,譬如‥父母親。
  兒童時期,被父母傷害,拿父母沒辦法,但長大了,其實有能力報復、懲罰父母,卻因為也愛父母,所以很矛盾,於是就轉而找別人出氣——別人其實是代罪羔羊。
  拿別人當出氣筒,總是不對的,良心會使其自責,本當自我懲罰一番,但心理防衛機制,使其轉而以懲罰別人,來當成懲罰自己,於是‥把別人傷害得越慘,自己就越痛快——如是矛盾而複雜的心理,惡性循環的結果,也就使其不斷的犯罪。
  而犯罪,也是一種成就感的來源——能不被抓到,那就表示很有能耐;被抓到了,在獄中,就檢討缺失,以便以後改進;出獄後,也就再接再厲再挑戰。
  而犯罪,其實也是一種自戕(自殺、自暴自棄、自我懲罰)的行為。
人有「求生的本能」,其實也有「求死的本能」——
因為受不了良心的自責,不能原諒自己,而想要「自我毀滅」,其實,罪犯也很希望被人逮到,被人毒打一頓,乃至被人殺死——因為‥自己又殺不了自己,故而希望別人下手。許多罪犯,到後來會自殺,所謂「畏罪自殺」,他是終於拿出勇氣來「自我懲罰」了;但也有可能是‥殺了自己心中的「另一個我‥那個曾經傷害我的人」,所殺的「我」,其實是那個‥曾經傷害我的人之代罪羔羊。
 
  有這麼個笑話‥
  一阿公(張山之父),教訓不學好的孫子(張山之子),出手狠狠的,打了孫子幾巴掌。
  張山見狀,不忍自己兒子被打,於是也就狠狠地,打了自己幾巴掌。
  阿公不禁叫問道‥「你幹嘛打自己?」
  張山笑道‥「你可以打我兒子,我為什麼不能打你兒子?你叫我心痛,我也要叫你心痛!」

  原來‥人之所以自暴自棄、自殘,乃至於自殺,有可能也是為了「懲罰別人」呢!
 
  呵呵!阿文真是太會扯了,這下子,好像在作「罪犯犯罪心理分析」似的——
標題可是「性侵犯的治療」呀!
  好吧!話題一轉,就來談談‥如何治療性侵犯吧!
  有很多人,因為恐慌、害怕、瞋恨強姦犯,故而提出,對強姦犯「化學去勢」(閹割),使其不能「人道」。
  但是‥「那話兒」不行了,他也還有手、還有舌頭,可以用呀!
  難不成,也要把他的手砍掉、把舌頭剪掉嗎?那也太不「人道」(仁道)了!
  再者,閹割強姦犯,恐會使其更加怨恨,而下手更為殘忍呢!受害者,恐怕不死也要丟掉半條命。
  那該拿強姦犯,怎麼辦呢?除了將他關到死,還有更好的方法嗎?
  阿文想到一種療法,稱作「滿足療法」或「滿意療法」,或合稱「如意滿足法」。(佛曰四如意足‥欲如意足、精進如意足、心如意足、思惟如意足。)
  強姦犯之內心,有太多的不滿,是故‥要設法使其「滿足、滿意」——
一旦他能「心滿意足」,也就「平靜無事」啦!
  阿文在《如意和阿文的留言與回應八之五‥如何預防性侵害》一文中,提及‥
  現在科技,「電腦虛擬實境遊戲」,已經相當成熟,不妨判強姦累犯「爽死之刑」,關住他,使其一天到晚,沉溺在「虛擬遊戲」當中,讓他去「自編、自導、自演」,如其所願地,愛怎麼幹,就怎麼幹;情境雖虛擬,感受卻真實,反正不傷害,其他任何人,就讓他那麼爽死——也罷! (呵呵!這「爽死」,當比「槍斃、電椅、安樂死、關到死」,還來得「人道」吧?)
  強姦犯,在「虛擬實境遊戲」裡,必當絕對能夠「滿足、滿意」也!
  但要是‥強姦犯,還有刑期滿而出獄的一天——服刑期間,還沒「爽死」的話,那又該怎麼辦呢?
  要他戴「電子腳鐐」……即使天天都得到派出所去簽到,恐怕也很難,有效阻止他再犯吧!
  那當如何是好?
  
嗯!那就有請〈怪博士‥丁大丙〉,製造一個機器娃娃〈丁小雨〉給他吧!
  (日本漫畫家〈鳥山明〉,於一九八○年,開始創作《怪博士與機器娃娃》。怪博士〈則卷千兵衛〉〔台灣譯作‥丁大丙〕,所製造之機器娃娃,名叫〈阿拉蕾〉〔台灣譯作‥丁小雨〕。)
  要有〈丁小雨〉般,厲害又可愛的機器娃娃,那可就大有用處嘍!
  一般人,可以把機器娃娃,當傭人、看護、褓姆,舉凡‥作飯、炒菜、掃地、洗衣服、除草、修理車子……全都能包辦;也可以陪老人聊天、唱歌、下棋、散步;照顧生病老人之生活起居;也可以接送小孩上下學、做功課、遊戲,小孩睡前,說故事給小孩聽……
  戀童癖、蘿莉控者,那機器娃娃,絕對可以完全滿足,其任何癖好,要怎麼打扮她、寵愛她,悉聽尊便。
  要是出獄的強姦犯呢!那機器娃娃,也可以是其「洩慾、洩恨」的對象——
機器娃娃,絕對奉陪到底,他可以為所欲為,想怎樣幹都行,看是要玩弄她,還是要虐待她,乃至要殺害她,將她分屍(她還會自動組合還原呢),全都可以,永遠都能夠滿足其所需、令其滿意為止。
  當然,這機器娃娃,之於強姦犯,還有一項「任務」,那就是‥監控
她會每天二十四個小時,都跟著他——防止他再犯。
她會寸步不離的,跟著他、看著他、守著他——連他上廁所,也要跟進去,幫他掀馬捅蓋、幫他沖水,還幫他擦屁股。
  他要是敢對別的童女、少女、女子、女人(或童男、少男等),有非分之想,做出「不禮貌」的舉動,那機器娃娃,就會立即給予電擊懲罰,進而「管教」他一頓‥先拳打腳踢(練跆拳),然後道德勸說,疲勞轟炸;再如慈母般,撫慰他的傷痛——機器娃娃,乃是他這輩子的玩伴、情人、傭人、導師、母親、監護……至死方休!
 
  呵呵!大家倒是評評‥阿文這個點子,妙不妙啊? 這可比美國的「梅根法案」,或英國的「莎拉法案」‥主動對社區民眾,公佈性罪犯者之資訊(包括‥個人基本資料、犯罪行為、住居所)的方法,還要來得有效用,不是嗎?
  可別跟阿文說‥「這好像……挺變態的……」
  所謂‥
「兩害相權,取其輕者;兩利相權,取其重者。」
  哪個兒童、少年、青少年,乃至成年人,願意,或能夠承受,強暴性侵呢?
  而機器娃娃,可不會像真人一樣,會有「受害創傷」什麼的——
讓機器娃娃,扮演「受害人」的角色,令強姦犯「心滿意足」,如是撫慰其傷痛的心靈,或許還真能治癒其「犯罪癮」呢!
 
  在網上搜尋‥「台灣每年花在一個囚犯身上的費用」,結果‥台灣的,沒找到,但因此而得知‥
@紐約州,每年花在囚犯身上的費用,就高達十億美元。(2009.08.09)
@加州有人在抗議州政府,每年要花五萬,在一個囚犯身上;
 但是卻只有花七千,在一個小孩身上……(2010.03.16)
@英國每年,花在一名囚犯身上的平均費用,
 已經超過,伊頓公學的一名學生的學習費用。
 在一些青年罪犯教養院(Young Offender’s Institution),
 這一數字,已經達到,將近五萬五千英鎊。(2010.12.07.二)

 
  看來,台灣每年花在囚犯身上的費用,應該也是不少的!
  而犯罪者,所浪費的社會成本、身家財產的損失,或者人命的傷亡,也是很大的。
  所以說‥政府花錢,買一個機器娃娃,給強姦犯,做為其「終生伴侶」,應該是很值得的!當然‥強姦犯,要是有錢的,可就要他自己出錢——
就是「強制」他,出獄後,得要有一個機器娃娃,看管(看顧、管束)他才行。
 
      *      *      *      *
 
  呵呵!別說阿文「異想天開」——阿文要是有錢的話,必當努力研發、大量生產「機器娃娃」(乃至「生化娃娃」);還能「客製化」,欲購者,可以「訂做一個她(他)」,蘿莉、正太,隨其所愛;舉凡年齡、面貌、身高、身材、膚色、髮型、髮色等等,完全符合所求……哈哈!那可就賺翻了!
  嗯!真是越想越興奮!讀者朋友們,要是有興趣的話,那麼‥大家來合作吧!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有智的出智……那麼‥眾志成城,像〈丁小雨〉一樣厲害、可愛的機器娃娃,必當是指日可待、早晚問市的。
  哈哈!還真是不得不服了阿文!談「性侵犯的治療」,居然談到「做生意賺錢」來了……
 
                    2012.04.22.日 23: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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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連結】
◇潘文良《別炒飯了》。(2007.11.29.四)
 http://a-vun.myweb.hinet.net/01/F/F6/F6_b03.htm (網頁)
 按此前往閱讀。 (網誌)
◇潘文良《免洗褲襪》。(2005.03.18.六)
 http://a-vun.myweb.hinet.net/01/D/D401.htm
◇如意和阿文的留言與回應‥八之五。 (網頁,內部連結。
 http://forum.pchome.com.tw/content/78/58957
◇維基百科:戀童蘿莉蘿莉控
◇維基百科:怪博士與機器娃娃
◇百度百科:阿拉蘦
◇瑪歌.佛拉格索(Margaux Fragoso)著/鍾玉玨譯《虎口餘生》
 (時報出版。2011.09.19)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518468
◇天涯雜談《同性戀和亂倫戀到底有什麼不同?》(2006.03.27 20:20:00)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6488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