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和阿文的留言與回應一之四
△【給旅客】-001-4
⊕誰是兒童
何謂兒童?誰是兒童?幾歲算兒童?
《教育部國語辭典》‥
【兒童】 未成年的男女。
唐.賀知章《回鄉偶書》詩‥「兒童相見不相識,笑問客從何處來。」
《漢典》‥
【兒童】 古代凡年齡大於嬰兒,而尚未成年的人,都叫兒童;
現代只指‥年紀小於少年的幼孩。
《列子.仲尼》‥「聞兒童謠曰‥『立我蒸民,莫匪爾極。』」
唐。杜甫《羌村》詩之三‥「兵革既未息,兒童盡東征。」
清。金人瑞《下車行》‥「兒童合掌婦女拜,三年有成我能謳。」
巴金《探索集·訪問廣島》‥
「我看見許多健康活潑的廣島兒童,在他們周圍,開放著美麗的鮮花。」
古代所謂「兒童」,泛指「未成年」者。
或問‥那古代,幾歲算成年?
【弱冠】 指男子二十歲。古代男子,二十歲,行冠禮,表示已經成年。
語出《禮記.曲禮上》‥「二十曰弱冠。」
左思《詠史》詩之一‥「弱冠弄柔翰,卓犖觀群書。」
【及笄】 指女子十五歲。
語出《禮記.內則》‥「女子……十有五年而笄。」
「笄」,謂結髮而用笄貫之,表示已到出嫁的年歲。
其實‥古來對於人之年歲的稱謂,可多著呢!譬如‥
˙未滿週歲‥襁褓。
幼年泛稱‥總角。
童年泛稱‥垂髫。
二、三歲‥孩提、兒提。
七、八歲‥始齔之年。
十歲以下‥黃口。
十歲‥學智之年。
十三至十五歲‥舞勺之年。
十五至二十歲‥舞象之年。
˙女孩七歲‥髫年。
女十二歲‥金釵之年。
女十三歲‥豆蔻年華,
女十五歲‥及笄之年。
女十六歲‥破瓜年華、碧玉年華。
女二十歲‥桃李年華、雙十年華。
女廿四歲‥花信年華。
女至出嫁‥梅之年。
女至三十歲‥半老徐娘。
˙男孩八歲‥齠年。
男二十歲‥弱冠。
男三十歲‥而立之年。
男四十歲‥不惑之年、強仕之年、春秋鼎盛。
男五十歲‥年逾半百、知非之年、知命之年、艾服之年、大衍之年、聖人之年。
˙六十歲‥花甲之年、平頭甲子、耳順之年、杖鄉之年。
七十歲‥古稀、耳順、從心、杖國、致事、致政、懸車之年。
八十歲‥杖朝之年。
八十歲以上‥耄耋之年。
九十歲以上‥鮐背之年。
一百歲以上‥期頤。
˙襁褓之年‥不滿周歲。
始齔之年‥七或八歲。
總角‥幼年。
垂髫‥童年。
束髮‥青少年時期。
總髮‥青少年時期。
耄耋之年‥泛指老年。
黃髮‥泛指老年。
而今所謂「兒童」,其年齡的界定,其實也是挺籠統的,往往會因國家法律、社會習俗而變動。
依人的成長,可分為幾個階段‥
嬰兒、幼兒、兒童、少年、青少年、青年、壯年、中年、老年。
青少年以下,為未成年;青年以上,則為成年。
兒童到底是幾歲到幾歲,可謂「眾說紛云」‥
有謂‥三歲至十歲;有謂‥三歲至十二歲;有謂‥三歲至十四歲。
有謂‥五歲至十二歲;有謂‥五歲至十四歲。
有謂‥一歲以下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為幼兒;
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稱為兒童。
或以學年作區分‥國小前稱幼兒、國小生稱兒童、國中生稱為少年、
高中生稱青少年、大學生稱為青年。
真要被這紛云眾說,給搞得莫名不解‥到底誰才真算是兒童?這個「兒童」,怎麼年齡「忽大忽小」呢?
大抵當是‥男孩、女孩,出現第二性徵之前,謂之兒童;出現第二性徵,即進入青春期,則謂之為青少年。
在網上搜得《百度知道‥兒童的年齡是指幾歲到幾歲?》‥
在兒童心理學裡,兒童的年齡段很長,從初生至十七、八歲,都屬於兒童;而且,根據心理發展的特點,把兒童心理發展,劃分為‥
乳兒期‥初生至一歲。
嬰兒期‥一至三歲。
學前期或幼兒期‥三至六歲。
學齡初期‥六至十二歲。
學齡中期或少年期‥十二至十五歲。
學齡晚期或青年期‥十五至十八歲。
兒童文學裡,則將兒童,劃分為五個年齡階段‥
嬰兒期‥一至三歲。
幼兒期‥三至六歲。
童年期‥六至十二歲。
少年期。十二至十五歲。
少年後期(青少年)‥十五至十八歲。
某關於拐賣兒童的兒童年齡問題說‥
關於嬰兒、幼兒、兒童的年齡劃分,應以‥
不滿一歲的為嬰兒。
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
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
北京兒童醫院兒科教授何曉琥呼籲‥
「我國兒童的年齡,應該推後四年——
由零歲至十四歲,推後到十八歲。
兒童年齡推後,對人們的直接影響就是‥十八歲的人看病,應該掛兒科。
從國際慣例來看‥零歲至十八歲,都屬於兒童。
在美國,廿一歲以下的人看病,都要掛兒科。」
* * * *
《中國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兒童及少年之定義》‥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法律上,有許多關於年齡的規定,會依各國特性的不同,年齡規定也不同。
以下是我國(中華民國)的規定‥
一、憲法‥
依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才能夠參選總統、
副總統。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依本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
年滿三十五歲,始得參選直轄市長;年滿三十歲,始得參選縣市長;
年滿二十六歲,始得參選鄉鎮市長。
三、刑法‥
依刑法第十八條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換句話說‥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之人,應具有完全之責任能力。
另外,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
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始具有性自主能力。
四、民法‥
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即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能獨立行
使有效的法律行為;又依民法第十三條規定‥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之行為能力。
˙另外,又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
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始得訂定婚約;
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始得結婚。
五、少年事件處理法‥
依該法規定,少年者,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關於少年之保護事件,及刑事案件,應依該法處理。
(以上參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律上的年齡,你幾歲很重要——少年法律專刊。)
⊕誰是戀童癖
「戀童癖」一詞,乃十九世紀,西方心理學家,所創造出來的名詞。
「戀童癖」被後人廣泛運用之後,又與「強姦兒童犯」作結合;保護兒童團體(下稱‥護童團體),視之為變態、惡狼、妖魔,恨不得誅之而後快,導致人人患了「戀童癖恐懼症」。
戀童癖,常被指為‥成年之於未成年者之愛戀。
根據美國精神科醫學會,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的定義‥
「診斷為戀童癖或戀童症(Pe-dophilia)的人‥
必須大於十六歲,而性對象,需小於十三歲。
也就是說‥該症患者,偏好發生在成人與小孩間的性行為。
在戀童的行為中,大多是藉暴露自己的性器官給小孩看,或玩弄小孩的性器官;
只有少於一成的人,有真正的性交。
戀童者侵犯的對象,可能是自己家中的幼童,或任何小孩子。
@從被捕的戀童症犯人背景得知‥這群人,較其它性變態的年齡為大,
約在三十五歲以上,大多是幼年家庭生活不快樂,造成依賴、沒有自信的人格,
對性保守,且在正常婚姻性關係上,適應不良。」
(參見‥全民健康網>異常性癖好。)
所謂的「戀童癖」中之「兒童」,為「擴大保護範圍」,而被護童團體,泛指為「未成年者」。(而此處之「未成年」,非指民法上之「未成年」〔未滿二十歲〕;而是指‥未滿十八歲者,皆謂之「兒童」——刑法中,無所謂之「成年、未成年」,乃以「人的行為責任能力」作論定,以十八歲為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這等「泛指的兒童」,對於「戀童癖」而言,其實是有待商榷的,也可謂是挺「不當」的。譬如‥
十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男子,喜愛十二歲以下女孩,算不算戀童癖?
滿十八歲之男子,喜愛十四歲女孩,算不算戀童癖?
滿十八歲之男子,喜愛十六歲女孩,算不算戀童癖?(男女可以結婚了。)
二十歲成年男子,喜愛十五歲女孩,就算戀童癖?
就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戀童癖的定義‥
「戀童癖或戀童症者‥必須大於十六歲,而性對象,需小於十三歲。」
而論,或直接問‥
成年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就算是戀童癖?
雙方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就不算是戀童癖?
滿二十歲(成年)與十四歲,發生性行為,算不算戀童癖?
十五歲與十歲,發生性行為,就不算戀童癖嗎?
十六、十七歲與十三歲,發生性行為,算不算戀童癖?
十五歲甲,與十三歲乙,發生性行為,就不算戀童癖——過二年,甲十七歲,又與十二歲丙,發生性行為,於是‥馬上就變成戀童癖!
十七歲甲,與十二歲乙,發生性行為,就算戀童癖?
戀童癖,即是精神有毛病、即是變態,要強制接受治療——
只是,隔了一年,甲十八歲,乙十三歲,又發生性行為,因乙已非小於十三歲,
故甲之「戀童癖」,立即「不藥而癒」?
(護童團體,於此處所稱之「性行為」,乃泛指一切與性有關之行為‥如口交、肛交、乳交、腿交、足交……乃至為對方手淫,而不單指雙方性器之交合。)
或問‥到底幾歲,能有性行為——能有「合法」的性交行為呢?
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法例,規管最低合法性交年齡;但各地相關法例的實際內容,會有所出入。
依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始得結婚。
「結婚」,代表什麼呢?代表‥兩人就能夠隨意、自由的「做愛做的事」。
(滿十八歲,在刑法上的行為,即得負全責;而在民法上,卻還算是「未成年」呢!)
是故‥《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其(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意願者,更依第222條第2款規定‥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有第227-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
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或根據第229-1條,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看一些文學作品——
馮夢龍《醒世恆言.第三卷 賣油郎獨占花魁》‥
原來‥門戶中梳弄,也有個規矩‥
十三歲太早,謂之「試花」。皆因鴇兒愛財,不顧痛苦;那子弟,也只博個虛名,不得十分暢快取樂。
十四歲,謂之「開花」。此時,天癸已至,男施女受,也算當時了。
到十五,謂之「摘花」。在平常人家,還算年小,唯有門戶人家,以為過時。
杜牧《贈別》二首‥
「娉娉裊裊十三餘,豆蔻梢頭二月初。春風十里揚州路,捲上珠簾總不如。
多情卻似總無情,唯覺樽前笑不成。蠟燭有心還惜別,替人垂淚到天明。」
郁達夫說‥「這首詩,是杜牧懷念他的小情人的;杜牧這人,風流成性,『十年一覺揚州夢,贏得青樓薄倖名。』平素在秦樓楚館,眠花宿柳,玩厭了風塵女子,生理上,起了戀態;後來,卻對含苞待放的蓓蕾、尚未成熟的青果,產生濃厚的興趣,找了一個十三歲的小情人,愛得發狂,才寫這首變態的詩,真是荒唐之極。」 (參見‥劉昌博《無奇不有——世界采風錄》,一五六頁。九歌印行。)
(阿文按‥郁達夫這才子,在十三歲,解得初戀,就開始寫情詩啦!
說杜牧「變態」,他自己豈不更「變態」? 阿文道‥「變態者,非常態也!」
見‥方寬烈《從詩詞分析郁達夫的愛情觀念》。)
管仁健《一個雛妓被老鴇與流氓擄走後》‥
在連戰的爺爺(連橫),那個時代的台灣,大家對妓,是愛怎麼召,就怎麼召,而且,根本不必等狗仔隊來偷拍,嫖客們,還自己寫嫖妓心得,公諸於世。
連橫在一九○○年(民國八十九年)的《台南新報》上,開「赤城花榜」,撰寫《花叢回顧錄》。(「赤城」即台南市,「花榜」為妓女選美會。
)那一年,台南「十大名妓」第一名,是年僅十二歲的雛妓李蓮卿。可惜妓怕出名豬怕肥,一旦登上花榜,不堪眾多「戀童症」的蹂躪摧殘,結果‥才十六歲,就香消玉殞了。連橫因而寫文章與作詩,哀悼這個超幼齒的雛妓李蓮卿‥
庚子之秋,余乏南報,曾開赤城花榜,遴選十美,以李蓮卿為首。
蓮卿,台南人,年十二,鬻于勾闌,姿容妙曼,體態溫柔,又能纏綿宛轉
之歌;豔名日著,而蓮卿則自恫不已。
蓋狂且之肆虐,由是而來,遂以病沒,年方十六。
余傷其遇,以詩弔之,和者甚多,因成一帙,曰《悼蓮集》。詩曰‥
一朵蓮花墜劫塵,紅樓半現女兒身。西風昨夜吹裙帶,好向情天證夙因。
古來的「性交年齡」,看來,也沒啥「法律」規定。
而觀世界各國之「法定結婚年齡」‥
伊朗‥九歲。
英國‥十六歲。
德國‥十八歲。
法國‥男十八歲、女十五歲。
希臘‥男十四歲、女十二歲。
台灣‥男十八歲、女十六歲。
大陸‥男廿二歲、女二十歲。
結婚,則表示‥能合法性交——希臘‥男十四歲、女十二歲,即可結婚性交。
台灣的法定結婚年齡,現行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
焉知何年何月何日,也會改為‥男十四歲、女十二歲,即能結婚?
女子十二、十三、十四歲以後,在生理上,大概月經已至,即表示能懷孕——能懷孕,也就能性交啦! (伊朗,「九歲」能結婚,即可性交……實在未免也太嫩了吧? 但觀世界各地,也有九歲、十歲女童,即已懷孕生子之案例。)
佛經中言‥
「人壽八萬歲時,女年五百,乃當出嫁。
人壽十歲時,女生五月,即便出嫁。」
這表示‥人性越墮落,人壽越短,而結婚(性交)年齡,也就越早。
古代的男子,二十歲成年;而女子,到十五歲,即可嫁人。
但事實上,古時的婚姻,年齡根本沒啥限制‥男大女小、男小女大;男老女少、男少女老……早婚、童養媳、某大姊;乃至「指腹為婚」,還沒出生,就先被訂婚了。(所謂‥「某大姊」者,小孩還在地上爬,父母就為他娶個大女孩當妻子,好能幫忙照顧他。)
古代的婚姻,根本是‥只要雙方,你情我願,(父母)說定了,也就行啦!
在過去社會,即使年齡差距甚大的「老少配」婚姻,也可謂是「常態」,如今,全都被視為「變態、戀童癖」。
⊕護童團體的迷思
護童團體(或個人),到底是想保護什麼?
護童團體,總是把其所謂的兒童(未滿十八歲者),給塑造成‥無知的、無力的、脆弱的、不能自主的形象——所以需要加強保護,以免成為「受害者」。
但保護不當、保護過度的結果,對於兒少的種種「鉗制」,反而是一種變相的「操控」,可謂‥「愛之,反而害之。」
譬如‥所謂的「義務教育」,本是政府,為了普及教育,所做的美意措施;
但這「義務教育」,卻也鉗制了‥學習的進度與發展。
為何國小要讀六年、國中要讀三年、高中要讀三年、大學要讀四年?
我能不能自主?能不能發憤圖強,努力花六個月的時間,讀完六年的國小所有教科書?再花三個月的時間,讀完國中的教科書……
或者‥我能不能現在不想上學,等想上學再上學?
或者‥我想花更多時間,學習某一科,行不行呢?
古代學子,透過科舉,而成為秀才、進士、狀元——
唐宣宗大中五年,十七歲的莫宣卿,廷試第一,被欽點為狀元;成為廣東歷史上,科舉考試的第一個狀元,並成為科舉取士以來,年齡最小的狀元。
甘羅,戰國秦下蔡(今安徽省鳳臺縣)人,生卒年不詳。年十二,事秦相;呂不韋使趙,遊說趙王,割五城以事秦;回國後,封為上卿。
但觀今日的教育下‥
十二歲?呵呵!可謂「乳臭未乾」的小孩!
十七歲?呵呵!可謂「毛頭小子」,能辦啥大事?
或可說‥所舉都是「特例」,但反思‥
人們從幼稚園、小學,讀到大畢業,讀了快二十年的書,成了什麼?
讀了多少年的文學,也沒成為文學家;讀了多少年的數學,也沒成為數學家;
讀了多少年的歷史,也沒成為歷史學家;讀了多少年的地理,也未沒為地理學家;
讀了多少年的物理化學,也沒成為物理化學家。…………
諺云‥「多才多藝多不精,專精一藝可成名。」
人若肯下功夫於一藝,一年不成,三年必有成;三年不成,五年必有成——
義務教育的制度,就是要「大家一起跑」,你不能跑得太快,也不能跑得太慢;
讓大多數人,都成了庸才——一輩子,都是庸庸碌碌的人才。
譬如‥滿十八歲,才能考汽機車駕駛執照。
政府、大人們,以種種的理由,像是‥保護青少年人身安全等等,反對修法為‥年滿十六歲,即可考汽機車駕照。
這造成‥許多高中生,無照駕駛,一旦發生車禍,即使錯不在己,但因無駕照,在法律上,也就輸人一截——高中生想騎機車上下學、遊玩,乃是普遍想要的(然,想要也未必真的需要)。
政府或社會,對於兒少,其實,有諸多不合「人情義理」的法規(限制),也難怪有些「兒少」,會起而抗爭,要求‥
「要有良心的自由、要有性自由和情感自由、要有跟喜歡的人同居的自由、
要有拒當殺人犯的自由(拒絕服兵役)、要有學術的自由、
要有投票或不投票的自由、要有工作的自由。」而高喊著‥
「別再保護我啦!」
(參見‥十四歲大衛所撰《別再保護我啦》一文。Oona 翻譯、何春蕤校訂。)
護童團體(或個人)、父母大人,到底是想保護什麼?
保護兒童的「童貞」?還是保護兒童,免於「性虐待、性剝削」?
尤其是女孩子,必須加強保護——「處女」才更具價值!
古今中外,女兒養大了,往往是張王牌、是個籌碼‥
商人以經濟利益為考量,要女兒嫁給對自己公司有利的;
官員以政治利益做打算,要女兒嫁給對自己職位前途有利的‥政商名流之公子哥,乃至是有錢、有地位、有勢的老歲仔。
甚至‥也可用來,做為國與國之間的聯姻,以維護雙方的利益、和平關係。(如‥唐太宗的宗室女‥文成公主〔?~西元六八○〕,貞觀十四年,嫁吐蕃王棄宗弄贊,以為和番;文成公主,因信佛教,自中國鑄釋迦佛迎奉之,自是佛教始行於吐蕃〔即今之西藏〕。)
而窮人家,總也想要女兒,可以釣個「金龜婿」,好能改善家中,貧困的生活。
窮人家的男子,也想娶個有錢人的女兒,好能「少奮鬥十年」。
如是有價值的處女,怎可讓她「性自主」?萬一在成年途中,給「蹧蹋」了,豈不折損了其價值?
(女孩未滿十六歲,也只能說「不」,而不能說「要」,因為‥一旦她要了,就會害人犯法——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護童團體(或個人),總是刻意地忽略,或者忽視‥其所謂「兒童」的主體性、自主性。
然事實上‥判斷力、自主能力,人人各有不同;十五歲跟五歲,雖然都是「兒童」,然其判斷力、自主能力,也早就不能「一概而論」、不可「同日而語」了。
再者‥一個二十歲的智障者,其判斷力、自主能力,恐怕也不及,一個十歲的兒童吧?
護童團體或個人,絕口不敢提(或不敢相信、不敢接受、不敢承認)的就是‥
其所謂的「兒童」(即使未滿十六歲),也有性能力,故也會有情慾、性慾,故也須要性自主;在性遊戲,或者自慰,乃至是性行為中,也會覺得舒服、也會有快感、也會爽——當然‥是在非強暴姦淫之下。
阿文道‥
「所謂強姦者,強暴姦淫也!
性侵的傷害,往往是強暴的傷害,大於姦淫。(強暴傷其心、姦淫傷其身。)
˙若為兩情相悅的性愛,則是愉悅的。
而即使是夫妻之間,有行房之權利與義務;
然,若有一方不肯,而遭強暴得逞,也是很痛苦的。」
(強暴使受害者,產生心理恐懼,而可能造成終生傷害;
姦淫行為,若女方年少,性器不堪承受,就會造成性器損傷。
˙身體的傷,可以痊癒;心理創傷,則難撫平。
若成年女性,有性經驗者,遭受強姦,強暴使其驚恐,姦淫卻可能使其痛快;
也難怪有些被強姦的女性,反而會愛上強姦她的人。)
護童團體,是「不准」兒童有「性自主」的‥兒童不能說「要」;而只有說「不」的權利——只是‥即使說「不」,往往也抵抗不了,遭受侵害。
「兒童」即使是已進入青春期,也必須是「純真無邪、清心寡慾、不能主動」的——兒童必須「禁慾」,想要得到性的愉悅,至少得挨到滿十六歲以後。
當成年人與未成人,發生性關係,未成年人,永遠是「受害者」。
即使是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
女方父母,要告的話,男子往往也得遭到懲處——這實有違「兩性平等、平權」原則,實當‥要有罪,就兩人都有罪;要無罪,就兩人都無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始具有性自主能力。)
⊕法律逼人說謊
一九九六年,美國西雅圖,一名卅四的國小女教師〈瑪莉.凱伊.蕾托諾〉(Mary Kay Letourneau。一九六二年生),與她相差廿二歲的國小六年級男學生(只有十二歲)〈佛洛〉(Vili Fualaau)相戀,並發生性關係。
一九九七年初,瑪莉的丈夫,發現瑪莉寫給佛洛的情書;夫家親戚,憤而通知校方並報警。
瑪莉因而被捕,在法庭上,坦承與佛洛的畸戀。
法官以二級性侵害兒童的罪名,判處瑪莉,七年半徒刑,並禁止她接近佛洛。
在此期間,瑪莉懷了佛洛的孩子,一九九七年五月,在獄中生下了個女嬰。
在法庭上,由於律師及佛洛的母親說情,及同意以後,再也不和佛洛來往;
瑪莉被判處坐牢六個月,接受三年性侵害者治療。
一九九八年元月,瑪莉在保證不接近Fualaau,並願意接受心理治療的條件下,獲得假釋。
瑪莉假釋後兩周,卻被警察發現‥她和佛洛,在車內做愛,因而被判處七年半有期徒刑,再度入獄;瑪莉在獄中,又生下一個佛洛的孩子(女嬰)。
二○○四年八月四日,瑪莉服完七年半刑期,從華盛頓州監獄出獄。
廿一歲的佛洛,到法庭要求,撤銷他和瑪莉不能接觸的判定。
法庭允許了他的請求,Superior Court Judge Linda Lau在解除兩人不准會面的禁制令時表示‥「由於當年的男童,如今已經成年,具有自主能力,法院沒有理由,再對兩個當事人,出於自願的互動,給予限制;法官撤銷了禁制令,以後,他們兩人,可以『毫無限制地接觸』。」
瑪莉和佛洛,把這段轟動全美的不倫戀,寫成一本書‥《被禁的愛》(Un seul crime, l'amour) ,透過一篇篇主角自白,向社會大眾「真情告白」。
但這次出獄後,她還必須向性罪犯登記處登記,姓名可能公布在網上,背著「強暴犯」的烙印,過完一生。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四十三歲的瑪莉,和廿二歲的佛洛,在西雅圖郊區,伍丁維爾市(Woodinville)的哥倫比亞飯店(Columbia Winery),交換誓言,並完成結婚儀式。
佛洛接受媒體採訪時,說道‥「我不是一個受害者,我也不為自己作為父親而羞愧,我也不為自己和瑪莉相愛而羞愧。」
(參見《卅五歲的女老師,和十三歲男生的愛情故事》。)
看到瑪莉和佛洛,世人所謂的「不倫戀」,能夠「有情人終成眷屬」,證明‥即使是十三歲兒童的愛情,不但純真,一樣也可以成熟,而且是堅貞、持久的!
法律以及世人,是不是該給予更多的寬容,乃至是祝福,而非冷酷、無情、嚴苛地,加以批判、羞辱與懲罰呢?
這當中,還有這麼段插曲‥
男學生佛洛,迫於壓力,曾在法庭上,為強姦罪名成立而作證,並稱‥「我根本就不愛她,我會重新開始生活。」
女老師瑪莉,也懺悔說‥「我當初的行為,是不對的。」
但他們從始至終,在接受訪問時,都表示‥還愛著對方。
本來是一場‥沒有傷害、單純而熱烈的戀情,卻因為法律、道德、媒體、輿論、衛道人士、護童團體……的介入,而變成一件冰冷又殘酷事;使得當事人雙方,不得不做「違心之論」,而向大家說謊——說大家都想聽、愛聽的話。
(瑪莉的前夫,算是無辜啦!
但愛情,實在很難以對錯論之——
倘能清楚「人性」,當能「好聚好散」;
憤恨、痛苦,也只是因為自己的貪著不捨(不堪損失)——
所謂‥「君子有成人之美。」
愛她,就成全她、祝福她,看她快樂,自己也快樂,豈不成為人間美談呢?)
護童團體,不相信,也不能接受‥這種跨年代的戀情,有「真愛」的存在,而謂之為‥「戀童、變態」,加以撻伐與羞辱、妖魔化,不但沒能解決問題,反而造成,更多人、更多、更大的傷害與痛苦。
(護童團體,不相信,也不能接受‥十二、三歲的「兒童」,居然就能夠「性自主」,而不用「保護」了——竟敢「不聽話」地,抗拒、違背、脫離‥法律、父母、大人的「控管」,那真的是令法律、父母、大人們,太沒面子啦!
《維基百科.強姦.未成年人法規》‥
「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齡以下之人,發生性關係,
不管其是否自願,強姦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
法定年齡以下的男女,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作出正確判斷,
決定是否「同意」;
因此,即使其實際上,同意與別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
與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
⊕兒童當自強
阿文扯了這半天,到底想說什麼呢?還是「開門見山、直截了當」的說吧!
「那些打著『保護兒童』旗幟,而反對、敵對『戀童癖』的團體組織或個人,
最大的弊病,就是‥
把『心理行為』,與『犯罪行為』,給畫上等號。
˙戀童,乃屬於『心理行為』。
侵犯、傷害兒童,乃屬於『犯罪行為』。
@戀童,並不犯罪,也非違法。
但不論戀童、非戀童,只要侵犯、傷害兒童,就是犯法。
˙誰會侵犯、傷害兒童呢?
戀童癖者,可能會;但非戀童癖者,也可能會啊!
˙貪淫者,以猥褻、強姦,去侵犯、傷害兒童。
瞋恨者,以咒罵、毒打等,身心虐待,去侵犯、傷害兒童。
痴愚者,以種種邪見,去侵犯、傷害兒童,如‥邪教以兒童或處女為活祭品。
˙『保護兒童』者,將『心理行為』與『犯罪行為』,給混為一談——
不但兒童沒保護到,連加害者,也沒得到應有的懲罰,可謂‥兩邊落空。
(性侵犯者,聲稱有戀童癖,因為是精神、心理疾病,故而獲得減刑;
雖給予『強制治療』後,看似一切正常,但走出監獄,還是再犯——
因為‥罪犯其實非為『戀童癖』,而是有『犯罪癖——犯罪成癮』。
未『對症下藥』的結果,終究是‥白忙一場、徒勞無功。
˙譬如‥一次偷竊被抓,放出來後,沒多久,便又再度偷竊被捉……
總是成為慣竊,而進出牢獄,像是走自家廚房。
能偷竊成功、能不被抓到,變成竊賊的一種冒險、挑戰,與成就感的來源。)
˙壓制、控管,或者剝奪兒童的獨立性、主體性、自主性,乃至性自主,
並沒能真正的保護兒童,不遭受侵犯與傷害。
(若「法律」真有嚇阻、警惕之作用,那世界上,豈還會有人敢犯罪?
能自制、自律者,即使沒法律,也會乖乖的;
不能或不肯自制、自律者,法律再多,即使會殺頭的事,也會去幹。)
護童團體,為了保護兒童,可謂用心良苦,卻只是想把兒童,養在溫室裡呵護。
˙諺云‥『求人不求己、靠人不如靠己。』
法律、護童團體,總未能即使發揮效用,總來不及保護兒童,不受侵犯與傷害。
˙只有加強兒童的主體性、自主性,乃至是性自主的認知、判斷、責任能力;
讓兒童能有正確的認知、觀念;有能力判斷、選擇,乃至有能力,承擔責任——
這才能真的讓兒童,能『自我保護』。」
阿文在與朋友聊天時,總會不經意地,拿〈沈芯菱〉作例子‥
沈芯菱小姐,小時在艱苦的環境中長大,因經濟壓力,而四處遷徙;別的孩子,可以無憂無慮上學,她卻得和父母,早出晚歸的過攤販生活,有一餐沒一餐,時常幾顆饅頭配開水,就度過好幾天。
芯菱的母親,在其國小時,變賣玉飾、四處借款,給她買了第一部電腦;她也因此更加惜福,自我苦學電腦多年後,終於在國小五年級時,成立了個人網站工作室,承製數十個公司網站——而將所得酬勞,投入關懷貧困者中。
芯菱小學六年時,立志要架設全國首站‥集國中、國小全科目的免費教學平台,藉著無遠弗屆的網路,讓弱勢學子有一個免費的學習管道。在架設「安安網站」期間,她以優秀成續,考取私立明星學校,但還是選擇了公立國中就讀,為的就是‥節省差額學費,來供應安安支出。
芯菱雖歷經失學之苦,然‥
十二歲,打造安安免費學習網站。
十四歲,舉辦「陽光英語免費教學園地」,實地教導七十五名弱勢學子。
十五歲,創辦兩屆的「FORMOSA青少年創作展」,幫助一百多名弱勢青少年圓夢。
十六歲,為「一元柳丁」,發聲請命。
…………(參見‥沈芯菱的安安免費教學網>站長簡介。)
沈芯菱,十四歲時,就賺了一百萬;就從事公益活動……
沈芯菱,真的好「懂事」呀!
但觀一般十四歲的「兒童」,還懞懞懂懂,沉溺在電玩遊戲之中,不想好好唸書;不知道讀書,到底要幹嘛?不知道自己的未來,當何去何從;還在努力地,花父母的錢,用於補習……玩樂;還需要父母大人,「倍加呵護、照顧」呢!哪裡會想到‥自己也可以發揮力量,去幫助別人?
怎麼差那麼多?
沈芯菱,人謂之天才——但其實,她只是會想、肯學、善良、願意付出而已!
(愛迪生說‥「天才是百分之一的天分,再加上百分之九十九的努力。」)
「兒童」其實沒有護童團體、父母大人,所想像的,那麼幼稚、那麼沒用、那麼脆弱——
如果幼稚、如果沒用、如果脆弱,那是因為‥
大人一直不想讓他,變得聰明、變得有用、變得堅強……不想讓他「長大」——
兒童若能自立自主,就會不肯乖乖聽大人的話,會頂嘴、會判逆,那真是不可愛!
兒童若是幼稚、沒用、脆弱,那就當加強教育,使其聰明、有用、堅強才對呀!
教育,不是要教學生「懂事」的嗎?若教了十幾、十八年,還是「不懂事」,那真的會令人「保護得很辛苦」的!
倘若一個青少年,或滿十八歲,乃至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的人,還「不懂事」的為非作歹(如‥賭博、打架、搶劫),去侵犯、傷害別人,那真的是「教育失敗」!
可以說他沒學好,但也可以說‥是父母大人、師長們,沒教好!
因為‥父母、大人、師長們,保護過度、保護不當,使其從小就沒學到、沒學會‥
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讓他一直認為‥反正總會有人,替他擦屁股、善後。)
誰也沒能保護兒童一輩子,也很難及時保護兒童,免於遭受侵害——
是故‥當使兒童,能夠自立自強、自由自主、自重自愛——
兒童方才能學會‥保護自己。
讓兒童知道、教會學童,如何保護自己,遠比努力想保護兒童,還更重要的!
2012.04.09.一 12:31:15
⊕誰能救她?
兒童、少年、青少年,將遭侵害時,難道就只能無助地,求救、求饒嗎?
△請你不要傷害我!請你不要殺我! (好有禮貌的少女呀!還「請」呢!)
——電影《停屍間》擷圖。(01:19:21、01:19:27)
法律、護童團體、父母、大人們,誰能即時救援呢?
兒童、少年、青少年,也許體力不及,但若夠聰明、機智的話,「不能力敵,或可智勝」呀!
教育,當使兒童、少年、青少年,更有應變能力,去對付種種意外、橫逆的侵害。
推介一則影片,讓大家瞧瞧吧!
妹妹有練過——誰敢欺負我?
◇別以為小女孩好欺負!妹妹有練過!(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1JtPKiEhQVo&feature=related
~~~~~~~~~~~~~~~~~~~~~~~~~~~~~~
■【註解】
【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照民法規定,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則上,
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譬如‥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非是經過父母允許,
能自由使用零用錢,才可以任意的使用、購物,否則‥若想買比較昂貴的東西
,或是將東西,送給別人,都必須經過父母允許,才有法律上的效力。
【結婚】 男女正式結為夫妻。我國民法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雙方當事人,
須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約,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具法律效力。
以男年十八、女年十六,為最低年齡限制。
【梳弄】 舊時,妓女第一次接客的意思。從前,妓院裡的清倌(處女),
頭上只梳辮子;接客以後,就梳髻,叫作「梳弄」,又作「梳籠」。
~~~~~~~~~~~~~~~~~~~~~~~~~~~~~~
■【相關連結】
◇百度知道‥兒童入學年齡,是幾歲到幾歲?(2011.01.03 11:12)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2153714.html?fr=qrl&cid=16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律上的年齡.你幾歲很重要——少年法律專刊。
http://kld.judicial.gov.tw/?struID=82&cid=132&selectID=296
◇維基百科:最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強姦。
◇管仁健《一個雛妓被老鴇與流氓擄走後》。(2010.08.04 22:35:51)
http://mypaper.pchome.com.tw/kuan0416/post/1321277659
◇方寬烈《從詩詞分析郁達夫的愛情觀念》
http://www.booksloverhk.com/poetrecent49_yuk_3.htm
◇別再保護我啦!(大衛 撰(十四歲)/Oona 翻譯/何春蕤 校訂)
http://www.docin.com/p-55630509.html
◇沈芯菱的安安免費教學網‥
http://www.anan1.webnow.biz/main.htm
沈芯菱簡介:http://www.anan1.webnow.biz/whoisanan/temyinde.htm
◇卅五歲的女老師,和十三歲男生的愛情故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be9f1db0100o8hh.html
◇美國相差廿一歲師生戀,社會事件始末,整理探討。(2010.03.09)
http://www.wretch.cc/blog/ekworld/13909560
◇史上最年輕‥五歲女童,懷孕生子。(2009.04.30 18:06)
http://n.yam.com/yam/international/200904/20090430711705.html
◇新加坡九歲女童,懷孕生子,驚呆婦科醫生。(2007.03.02 )
http://big5.china.com.cn/city/txt/2007-03/02/content_7893526.htm
◇馬來西亞九歲華裔女孩,懷孕產子。(2010.06.23 10:38)
http://news.sohu.com/20100623/n273011943.shtml
◇吉林九歲女童,懷孕八個月產子,誰造的孽?(2011.01.12)
http://ido.3mt.com.cn/Article/201101/show2104549c32p1.html
◇十歲女孩生小孩,震撼哥倫比亞!(2012.04.07。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7/today-t3.htm
上一篇:◎旅客和阿文的留言與回應一之三
下一篇:◎旅客和阿文的留言與回應一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