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04 08:14:41astrid

請辭記

續昨天的故事,我今天只好硬著頭皮再去找老闆談話。

我一進去,她仍是依自己昨天的錯誤邏輯 (她以為 Rafa 跟我是因為事前不知道 Rafa 的工作簽證快過期了,所以我今年被迫要離開公司,跟隨 Rafa 回西班牙) 問我話,我看看樣子,覺得沒必要跟她解釋那麼多 (怕她傷心),所以就將錯就錯,沒跟她明說 Rafa 跟我原本就不打算要在美國久留,這跟簽證完全無關。然後,我跟她說,Rafa 跟我討論的結果是要明年一月去西班牙。

結果,她把我教訓了一頓!

她說:「你都三十歲了,不是十三歲而已,要為自己的生命負責,積極掌握生命啊!」我的頭上下起傾篷大雨,不知要回答什麼才好。她接著說:「你們在結婚之前,難道都沒討論過婚後要住哪嗎?」我說:「有。」她馬上插嘴問:「有,那既然你們都不是美國人,又要住在美國,是不是要有有效的簽證啊,你們為什麼沒想到呢?」我皺著眉頭,沒回答。她就這樣一直下去,唸了大概十分鐘。我就只好順 (她的) 水推 (她的) 舟,跟她說我學到教訓了,因為她還在相信她想要相信的事實。

她從一開始就深深地認為,Rafa 跟我是兩個迷糊蟲,因為沒弄清楚簽證期限,被迫放棄在美國美好的生活,我還因此失去明年她要提昇我的機會,搬去語言不通的西班牙。唉,我也就不粉碎她的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