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賄選】
主講人/屏東地檢署檢察官─ 陳玠儒。
一、為何要查緝(檢舉)賄選?
●行賄是最良善的犯罪
●沒有脅迫、沒有暴力
●當下看不見犯罪的實害
●主動將金錢與利益雙手奉上
★這樣的大善人,為何要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來處罰?賄選是犯罪是一種「危險犯」!因為:以金錢來換取權力(賄選);再以權力來換取金錢(貪腐)。查察、防制賄選就是要截堵貪腐!
●現金買票●贈送禮品●招待旅遊●免費餐會●幽靈人口●變形現金買票
犯罪不外「人」、「事」、「時」、「地」、「物」:
●什麼人?(姓名、住址)
●什麼事?(如何行賄)
●什麼時間?
●什麼地點?
●什麼物品?(就是以多少金錢、物資行賄)
★檢舉賄選要訣:
●越具體的描述,越有助於賄選的查察!
●天下武功,唯快不破!
●盡量保留鈔票或物品上的指紋
●準備小型錄音機、照相機、錄影機秘密路下或拍下買票當時的對話及影像
●具體提供買票當時的其他人證
●想辦法探出行賄者買票的路線、通訊方式、聯絡方式、集會地點或資金往來
●候選人、主導行賄者與樁腳間用什麼方式來互通消息
●行賄者利用什麼名目、關係行賄(例如同鄉會、宗親會等)
●樁腳的網絡:買票過程中經過幾手,以及如何散發財務
●資金流向:資金來源、發放時機、地點、方式
●查獲得票數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但書之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立法 院立法委員或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查獲前七款候選人或候聘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競選辦事處之負 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查獲前八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讓民主政治回歸應有的面向。
●杜絕賄選以求政治清明、建設篤實。
●破除「選舉無師傅,用錢買就有」的歪風。
●杜絕賄選,阻止有心人士取得權力,留予子孫更清明的政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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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喔。是一種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