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新報報不養父母親,不得繼承遺產
悠閒的早上,女郎一個人在mos享用火腿蛋三明治和咖啡一杯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現代社會時而出現不孝子女在父母生前揮霍成性、或離家出走,不顧父母死活,未盡扶養責任,等到父母過世,發現留有鉅額財產,才冒出來爭遺產,引發倫常爭議。對此,法務部在民法增設「掃地出門條款」,最近獲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通過,未來立法後,不孝子女將無法繼承遺產。 草案增訂 掃地出門條款 上述規定堪稱民法施行近八十年來重大變革,草案文字經過三年研修,由前大法官戴東雄主持的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法務部認為新法對傳統孝道和社會風氣將有正面影響,目前正彙整各界意見,預計最快年底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對此,學界和律師界幾乎都支持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學博士許惠峰表示,民法雖在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順父母」,但只具宣示性質,上述草案可將傳統孝道落實在社會生活中;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呂偉誠認為,草案立法意旨良善,未來執行要件應力求周延,以減少訴訟糾紛。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條文將侮辱、虐待、殺害、詐欺父母及被繼承人,或偽造、隱匿遺囑等情形時,父母或被繼承人有權取消遺產繼承權,但對於未盡孝道、置父母生計於不顧的子孫,則未明文規定可將他們「掃地出門」,顯見立法不周延。 不孝子女 將喪失繼承權 此外,目前條文連侮辱父母都可做為取消遺產的事由,但比侮衊雙親更嚴重百倍的棄養父母,卻未能列入繼承權喪失事由,此部分也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市九十年間發生一起遺產糾紛,一名蘇女士四十年前被收養,養母認為她數十年來對娘家不聞不問,未盡子女奉養責任,因此養母在養父過世後,主張養女蘇女士沒有繼承權。未來草案若順利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即可直接援引新法,判決未盡孝道子女無繼承權。 此外,若有嚴重故意傷害父母等情節遭法院判決確定,也構成無繼承權的要件。 明文規定 兼顧倫常公義 法務部提醒,若要證明有繼承人不扶養雙親的情形,其他有權繼承遺產者,須提出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以證明父母確實不願提供遺產,然後由法院做實質審查。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曾提及不扶養父母無法繼承遺產,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司法造法」效力仍比不上法律明文規定,對不孝子孫的拘束力和警示作用也遠比法律明文差很多。 女郎我看到這則新聞是舉雙手贊成的
呵呵! 愜意吧!
翻閱著今天的自由時報,眼光被一則新聞吸引
所以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嚕!
本文取自2008/10/06自由時報電子報
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
因為實在是有太多的子女長大後,都忘記自己年邁的老父母
說真的...這真的是很殘忍的事情(以同理心來想想老父母的心情和無奈)
之前新聞常常出現 獨居老人病死家中無人知曉 或是 某某老人遭子女棄養
更誇張的新聞甚至有 不照顧父母,卻要爭搶遺產
雖然說....這都是別人的事情或是有可能新聞播報誇大
但是女郎我是相信會有這種難以想像的狀況發生的
因為現在的人心及人性,不得不說真的是沒有以前純樸及人情化了
所以,女郎覺得"不養父母親,不得繼承遺產"這ㄍ條文是必須的(已經走到用錢買孝心的地步)
以前很多覺得"不會發生"的事情
很多"怎麼可能"的事情
這幾年都會在報章雜誌上出現
是該說世界變了,還是女郎我跟不上時代的腳步
不自覺會深感感嘆...
朋友們
加油!! 不要失去了最初的那個純真的心,即使世界越來愈是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