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1 17:19:10LZ

老舊公寓電梯放寬設置



20131211

身為建築人居然看到新聞才知道,而且似乎修法有一段時間了,太慚愧了XD

話說法規的內容大概是:

五樓的老舊公寓可以增設電梯、免計入樓地板面積,政府還會補助你這樣。

BUT!

要全體住戶同意......

在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態裡...

我是一樓、我為什麼要用我的約定專用空地來蓋一個我完全用不到的電梯呢......?

難辦囉...XD

附上法條以供參考:

建築技術規則

第五十五條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本規則之規定。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三、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應使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二)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
  (三)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其水平距離在四公分以內。
  四、其他設備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
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外,其餘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為限,其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築二十五平方公尺。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

二、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
一者,得予補助:

(一)連棟透天或獨棟透天式建築物連續達五棟以上。
(二)非透天之三層樓以上建築物連續達二棟以上。
(三)非透天之三層樓以上建築物與相連之透天建築物各一棟以上。
(四)六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
(五)四、五層樓集合住宅僅增設昇降設備者,得以一棟為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