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02 19:50:09小女巫

「我」不見了&#

「我」不見了!
在21世紀的第一天,
被糊塗的自己丟在淡水捷運外的破機車上。
白白為車主開了新年的好采頭、
卻為自己惹了一身的壞兆頭。

向戶政事務所掛失我自己,
他們說:不能。
因為一個人不能隨便取消另一個人,
除非能證明我是「我」。

而為了證明我是「我」
我必須先拿「我」的證件證明「我」不見了
才可以取消「我」,重新申請一張新的「我」
但是…….
失去所有證明的我,
拿什麼來證明我是「我」呢?

於是我打電話給遠方的家人,
希望他們願意證明我和他們分在同一組。
我的身分確實就是「我」。
但,他們又說::「任何人」都不能證明「我」的身份。
除非我握有「那個證明」,回到最初證明「我」的地方,
才能證明我是「我」,才能取消「我」,再重新申請一個「我」。
但已離鄉背井多年的我,又如何在第一時間回到最初的地方呢?
所以我只好請家人把「那個證明」寄到台北給我,
找到一個願意的人,在資料上讓我借住一下,
於是,我才換了新的「最初的地方」,
拿著「那個證明」、在新的「最初的地方」重新取消「我」,
再重新申請一個「我」!

這個邏輯到底怎麼推算的?
竟然得千方百計證明我是「我」﹔
而另外一個拿到「我」的人,
卻可以輕鬆地拿著「我」去申請手機、信用卡
卻不會有人懷疑!

難道是世界的規則變了?
必須拿著鞋的尺寸
才能買鞋穿?
而任何擁有我的尺寸的人
可以無限制地買下「我的尺寸」?

台灣實在太沒人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