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2 15:25:54貝秢

偽正義

  
  上週六日(3/10、11)參加了法扶基金會所舉辦,律師帶隊的志工營隊。說實話,雖然能夠感受到工作人員的用心安排和請來的各基金會執行長和執行秘書在述說議題時的認真和激動,但我還是不得不說,這次的營隊之於我,法律議題探討大失敗,但是道德意識的呼喚倒是徹底成功。

  這一天半的時間,總共討論了四個議題:

A.社會運動工作者之心路歷程:
 同志人權運動──台灣同志人權發展的阻礙
 性工作者除罪化──我和公娼的相遇
 性工作者除罪化為何不能再等了

B.特殊族群住居權議題
 台灣身心障礙者社會居住權益
 捍衛智能障礙者的居住全力
 Re-thinking of HIV
 合法排斥?這就是歧視!
 歧視合法?

C.環保公害議題
 台鹼安順廠的過去和未來

D.貢寮,您好嗎?

  當初看到基金會給我的議題討論單時,其實有些興奮。畢竟這四個議題都是社會上曾喧騰一時而至今仍未解決的問題,有機會聽該基金會的執行長和秘書們現身討論,這就是一種知識的成長。但一天的時間過去了,我開始感到失望。

  我知道同志也有人權,我知道性工作者的除罪化,有其必要性。但我聽了兩個小時後,我的感覺卻是:人本來就有基本人權,不是嗎?憲法第七條即明文表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個是基本中的基本,為何,我視以為最基本的東西,卻是他們所需要極力抗爭才能取得的寶物?

  同志也有人權,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同志的辛苦在於人們容易因為社會道德觀念的不同,且因同志性向的關係,就不斷地藉由侵犯同志的基本權利來作為對同志的與眾不同的懲罰。這點,的確是目前社會上的錯。但如果連同志內部的人,也要再去細話說你是先天同志,你是後天同志,你去做變性手術,你不敢作變性手術,然後在各自去鬥爭的話,那這些鬥爭的同志,又和社會上那些自以為清高而傾犯同志基本權的偽道德者,有何不同?

  性議題,是每個國家都會面臨的難題。我們政府選擇用廢除來當作消極逃避的方式,認為廢除公娼就和無色情畫上等號,卻不知,地下色情行業,遠比政府所控管的情況下,更為複雜。如果政府能有紀律的去管理這些色情行業,是不是某種程度上,達到了控制色情行業的目的?毀滅,不等於從此消失。公娼,有其工作權,只是她們選擇工作的方式和常人不同。而政府在處理違法色情行業時的態度,也有其問題。只處罰公娼,卻不處罰嫖客。如秘書長所言,性行為是兩個人所為,若買春這行為為非法的話,為何只處罰娼妓,卻不罰嫖客?

  但是,雖然我知道公娼確時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我還是無法理解,為何公娼除罪化已不能再等?理由何在?在一項議題要尋找支持前,也要先有理由說服他人支持,不是嗎?

  至於Re-thinking of HIV,提到了關愛之家的問題。愛滋病患者,的確也有其居住權。但關愛之家是不是本身也有問題?是不是只要我得了愛滋病,我就能進去關愛之家?進去的認定標準,幾乎可說無。三合一雞尾酒療法雖不能根治愛滋病,卻已能達到控制的目的。同時愛滋病患者又領有政府雖發給之控制藥物而不須付費。有些愛滋病患者,可說是靠關愛之家在供養。說實話,今天就算我的鄰居不是愛滋病患者,但只要他無所事事,整天就是在居家附近晃阿晃,外加又是身強力壯的男子,我也會擔心。更何況,他又是世紀黑死病的帶原者?

  愛滋病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有可能傳染沒錯,但我只想說,在關愛之家指責這個社會沒有道德同情時,請先反歸諸己,你們做好愛滋病患者的控管動作了嗎?在幾乎沒有任何審查標準即可入住的情況下,要如何讓周遭的鄰居相信你們,你們的病患對周遭鄰居是無害的?

  我不是反對愛滋病患者的人,我也尊重他們的人權,也並不排斥當他們的鄰居,我只是難以接受在他們沒有做好應盡的責任前,就先把一部分的責任推給這個社會。

  或許,可能是我誤會了關愛之家,畢竟我對關愛之家的制度不甚了解。但由前天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所發表之言論中,很抱歉,我只能得出這樣的結論。愛滋不可怕,但如果連愛滋病患本身,或協助病患的基金會連本身的職責都盡不好的話,我想他們應該先做好自己,再來討論社會對其是否公平。

  至於台鹼安順廠的議題,則是我這幾天來,心中最難以接受的部分。台灣光復後,政府接受了日本於1942年在台南安順所建立生產固鹼、鹽酸和液氯的工廠,並於接收後於民國四十年更名為台灣鹼業公司安順廠。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因經濟因素關係,和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公司)合併。由黃煥彰副教授所提供的資料顯示,政府(台灣鹼業公司)才是污染環境的始作傭者,但環保署卻以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為理由,認為後來接受的中石化公司要承擔之前政府所為一切關於污染環境的責任義務。

  這種感覺,就好像你明明知道殺人兇手是A,但只因為法律規定身為A之子的B要負責任,所以B就要負責任。這樣的規定,合理嗎?環保署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認定中石化要負責,而地方、高等、最高和行政法院也認為中石化的確是台灣鹼業公司的後公司,所以就承擔台灣鹼業公司的責任義務。這樣,合理嗎?

  黃副教授痛心的質問我們這些在座的法律人,法律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為何會有這樣的結論導出?全場一片靜默。
  
  於小組討論時,我忍不住說,這件案子的重點不在於賠償,而在於誰才該為這片污染負責。既然對於行為人的認定,人民和法律有衝突時,是不是先該打確認之訴,請法院先確認真正該負責的行為人為何呢?(我很清楚法律已經規定是要由中石化負責,但我還是認為有探討的空間)

  但我訝異的是,扣掉我之外的其中成員包含律師,居然回答我:「喔,妳剛剛沒有聽清楚黃副教授的話喔,環保署已經認定是中石化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規定。。。。」

  那一瞬間,我的想法是,為何你們要被這樣一個不公平的法律規定所束縛住?

  回歸於本,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什麼?解決紛爭、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的權益,我相信任何一個稍微懂得法律,或有一些法感的人,都曉得法律的真正目的為何。但今天法律已經傾害到人民的權益,甚至是和一般社會所謂的道德、正義已經嚴重背道而馳時,那這條法律,還有沒有遵循的必要?更甚地,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

  前提對,邏輯論證可能對。前提錯,結論一定錯。就算你論證過程對,但因前提都為錯誤了,怎能導出正確的結論?

  每一條法律都有其創設的原因和背景,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創設背景,是假設於一個完美的狀況,即後公司知曉前公司的一切權利義務。那,萬一後公司是真的不知道呢?這時又該怎麼辦?所謂的正義是什麼?如果政府和法律所堅持之正義是和社會價值觀念是嚴重相違背的,那這樣的正義,是否就是一個偽正義?

  大法官,除了釋憲之外,還負有解釋法律的義務。而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同時亦負有解釋法律的義務。為何各級法院從未想過,如果真要照著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那就真的會癲黑為白,指白為黑。難道沒有一個法官願意為那些台南安順那邊,因政府的污染而受苦的人們再去多想一些解決之道嗎?

  我難過的是,政府的無能。也難過的是,在場近一百人的法律人,扣掉我們這些還在法律領域中的無名小卒,那些已經在法律界擁有一席之地的前輩們,為何也跳脫不出那種法律框架?

  象牙塔的正義,不是正義。所謂的正義,是要放諸四海皆能適用的準則。

  其實這些天,我受到的衝擊很大,真的比我當初出發前所預估的深很多。

  先是感慨政府的黑箱作業、政府官員的貪婪、司法人員的懦弱和逃避,接著又是訝異當審、檢二方如此不成材時,控方雖喊著要為人民的權益而努力,卻還是不由自主的跟著審方、檢方和政府的遊戲規則走。法律,是政府制定,政府說,人民要守法,那何以政府卻能選擇性的遵循他想遵循的法律,而我們人民卻要容忍?

  這樣的遊戲規則,是政府單方所說,但奇怪的是,為何大家都同意?我是個反叛心很重的人,遊戲規則有誤,那就更改遊戲規則。我的想法很直接,有錯,就改。我沒有必要在一個前提錯誤的情況下,繼續進行我的邏輯論證。因為不管我的論證過程多完美,結論錯就是錯。

  我沒有偉大到說要喚醒全台灣人民的道德觀和擁有尊重他人權利的意識。但是,我只知道,我身為一個法律人,我無法在面對明知被害人的權益深受侵害時,只能搖頭告訴他們說:「這就是現實。」

  朋友說我是理想派,現實就是現實。他們也知道政府不對,但,這就是現實。沉默是最大的兇手,因為你縱容了那些不合法。如果每個人都抱持著,現實是不可撼動的,那麼,這個現實永遠不會改變。

  我知道還是很多人想要改革這個社會,但現實的不斷衝擊和碰壁,讓他們只能失望的離開台灣。

  會長說了一句話,我很認同。他說,台灣很奇怪,為何只有右派政治份子,無左派政治份子。左派雖然激進,但卻是真心為人民和社會的福祉著想。我們的政府不論怎麼換,劣根性都相同,這點真的很好玩也很可悲。

  說實話,我也不想留在這令人失望的台灣。不管藍綠都一樣,假民主正義之名,行偷雞摸狗之事,全部都是偽君子。但是,如果大家都走了,那些無法離開的人,怎麼辦?如果連我們這些台灣人都不願為自己所生存的國家努力,那,我們不也是虛偽的一群人,只是嘴巴上說要改革,但實際上卻是一個逃兵?

  我想,現在的我還是無法自營隊中所帶給我的震撼中清醒。我無法接受自己原來身處在一個,偽正義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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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的程式 2007-04-25 16:37:43

『說實話,我也不想留在這令人失望的台灣。』
別這麼說,台灣人為何老是妥於現實也是因為長久以來的教育方式。
遊戲規則錯就是應該要改,我也這麼認為,規則是給人訂的。
說實在,我個人是非常偏向左派的,但我沒有法律背景,只是死守心中的一些準則。
你能夠發現錯誤,甚至勇敢的指出錯誤,非常得優秀,台灣就該需要多一點這樣像你的人,堅持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