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27 10:32:58Anthea

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

民國六十三年,由於建築法規定,六層以上的建築物須裝設消防設備,於是消防器材需求曝增,消防器材業蓬勃發展,三年後,台灣區消防器材公會應運而生。
台灣區消防器材公會前任理事長、現任監事會召集人簡崇志表示,消防器材大致可分三類,第一類是火警警報系統,亦即感應器,依感應物不同分「偵煙」、「偵溫」和「雷射」三種;第二類是自動滅火系統,依噴出物不同分「氣體」、「灑水」和「乾粉」三種;其他如消防箱、水帶、照明設備等。比較基本設備我業者早在二十年前就有製造的能力,但由於國內相關政策,如法規制定、檢驗標準,未能適時跟進,而致我消防器材業,經過數年,無論在技術上或產能上仍難有重大的突破。
簡召集人於訪談中,不斷感嘆錯失良機。他說,二十年前,建築法規定六層以上的建築物須裝設消防設備時,錯失一次,十年前,電子業盛極一時、無塵室需求大增時,又錯失一次。簡召集人認為,如果在此之前,我消防器材能建立好國家標準,並且有良善的檢驗單位的話,當前兩次因市場需求大增的機會來臨時,我消防器材產業就能趁此機會大展鴻圖,穩固根基,也不至到今天,受限於相關法規以美、日規為準,產品需遠送國外檢驗單位檢驗,業者在財力有限下,只能靠OEM接單方式生存,拱手將市場送予外國廠商。
為此,消防器材公會曾多次向主管機關反應,最近終於獲得了一點點的回響,行政院將成立中國民國安全設備與服務產業協會,開始重視安全設備產業的發展。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九十三年火警統計發現,九十二年全年發生的建築物火警中,導致死亡者共一百零五件,其中發生在一至五層的建築物達九十六件,比率高達91.4%;發生在六至十二層的建築物僅八件;十三至十九層的大樓僅一件。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距呢?這與我國建築法規定有很大的關係。
民國六十三年,我國建築法規定,六層以上的建築物才要裝設消防設備;民國七十八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調整,一般獨棟透天厝仍不必裝設消防設備,集合住宅達三戶以上才要;民國八十五年集合式住宅改以面積計算,每層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才要裝設自動警報設備等。換句話說,較低矮(一至五層)、較老舊、面積較小的建築物通常都在法令規範要求以外,依法不必裝設消防警報或灌救設備。為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政府實有必要重新檢視我相關法規對消防設備之要求。
除此,簡召集人代表公會建議政府建立性能法規,亦即針對各類場所所需之消防器材訂出一套基本需求,譬如只要規格與功能達到國外同等級之產品即可使用,至於國家標準的建立,需投入較多的時間,擬列為下一步的計畫。
如此之後,我消防器材業是否就能完全取代國外產品呢?簡召集人不違言,完全取代仍有其困難度,但至少在省下送國外檢驗的成本後,國內業者就能公平的與國外產品競爭,消防器材公會會持續關注我相關法規與檢驗標準的制定,為業者爭取一個有利的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