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6 12:00:24無名

有選舉就有罷免?

立法院休會的第一週,跟想像中的不太一樣,雖然沒有院會跟委員會,事情還是不少,各式各樣的陳情案件,或電話洽詢、或邀行政單位研討、或做正式會議紀錄;盤整委員的政見,或提案修法、或列質詢議題、或召開協調會,列管追蹤,逐步推動。

但跟會期相比,還是輕鬆許多,有了較為完整的下班時間與週休二日。猶如泡茶湯的齊天大聖,多了休息充電的時間,不用加班準備質詢稿與參考資料,可以靜心的閱讀(輸入)寫作(輸出),原計畫六月起一天寫一篇文章,連續一百天,長短不拘,前晚因三小時的飯局中斷。

昨天中午,同事甲點餐漏了幾樣,想起「謹防忙中錯」,想起自己的忙中錯:更新委員行事曆多拉了兩天,會勘新聞稿把「鹿港」寫成「沙鹿」,會議記錄把辦公室主任欽漢寫成以前縣府的同事欽進(看來我很想念欽進大哥),總質詢投影片的停「九」停車場寫成停「久」(謎之音:啊是要停多久?)。

下午五點左右,同事乙的朋友來訪,他們到外面的會議室討論,印象中,這位先生每週五來一次,這次是第三次了。第一次他們談到八點,第二次八點多,這一次快九點。很是佩服同事乙,可以馬拉松式的討論,要是我,可能就呵欠連連眼神渙散,不時偷瞄手錶察看手機。腦海跳出同事乙說過的一句話:「每個立院資深助理都有他的生存之道」,那我的生存之道是什麼呢?

今天是六月六日星期六,「666罷韓案」投票日,是台灣第一次對直轄市市長級政治人物的罷免案。想起先師江澄祥談過選舉權與罷免權的矛盾,筆記如下:

矛盾關係:前提、變數相同,結論相反。

有選舉權就有罷免權?罷免權是否定選民自己,違反代議政體的理論。

罷免相對於選舉是矛盾的,選舉的前提是資料公開。矛盾的理由之一是否定選民的判斷;理由之二是固定任期,不能選民心意變了就改選,改選有社會成本。除非是「單一選區絕對多數決制」才能罷免,台灣的總統、縣市長、立委是相對多數決,因此不適用罷免。

舉例來說,在多人競選的情況下,只要取得相對多數的選票即可當選,假設甲、乙、丙等多人競選,甲拿到四成選票,乙拿到三成選票,丙拿到兩成選票,其他候選人拿一成選票。但在罷免甲時,卻是只針對甲進行同意與否的投票,當初不支持甲的選民合計有六成,這對甲公平嗎?而在「單一選區絕對多數決」下,取得過半選票的人才能當選,假設甲取得五成一的選票當選,若要罷免通過,就必須原本支持甲的人轉為不支持才有可能。

理論如此,但實際的政治運作是另一回事。個人尊重高雄市民的公民權利,但現行的罷免制度在理論上真的可以成立嗎?如果需要實例幫助思考,除了這次的「罷韓案」,可以再看看「2015年立委蔡正元罷免案」、「2017年立委黃國昌罷免案」。然後,再靜心想想。

【圖:靜心大聖泡茶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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