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4 01:27:22苦行者
午後雜記-為法曹們釋明
今聯x報又再度報導"恐龍法官"再現,實又令人婉惜!
社會對司法不公的刻版印象,早已深烙於心,今媒體為了版面又加大重擊,似已入萬劫不復之境地。人民有知的權利,但並沒有概括承受的義務,事實與真相,撲朔迷離,似路人觀野台戲。
司法制度固然有問題,問題何在,能深究問題者(學者除外)實不多矣,多數者仍是"外觀主義"以刑事案件而言,職權主義(大陸法系)的濫觴,在1967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才真正"台制"。當時的時空背景下多少仍帶有"威權"的背景存在,人民於程序上的角色,仍處於相對的弱勢。
直至2003年的大修正後,名義上雖自稱"改良式當事人主義"惟從體系而言,就正當程序的要求上,法院在仍嚴謹真實發現、追求真相多少還是有職權主義的存在,對當事人而言,甚為保障。今日要陳述的不是因本身是習法之人,看不慣外界的批評,而是批評之人,有同理心嗎?
身為第四權的憲法守護者,在台灣的人民,從來不清本身的自我"憲法的主觀權",會主張的通通都是媒體的"亂報權",台灣整體的法意識之提升,才有鬼!
#該媒體報導之案件請參照100年度侵重訴緝字第1號判決,司法院另有新聞稿回應。
#第四權係指,雖中華民憲法採五權分立,惟仍以立法、行政、司法,為主要軸心
該三權所實行的政策及行政行為,基於法治國、民主國原則下,主權在民
本該受人民之監督,今媒體的通訊力量強大,進而憲法學者提出第四權
為人民監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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