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0 02:20:52極地牧羊童

受刑人的選舉權

今天上陳明堂老師的刑事訴訟法案例解析時,由於距離下課所剩時間不多,陳老師就不繼續上案例,而讓大家提問題。有同學問了羈押的問題,還有一個同學問了送達的問題。

看著時間還有一些些,我也想來問個問題,就把幫學弟妹課輔時被問的問題拿來問陳老師。先交代這問題來龍去脈好了。這得從這週三下午開始講起。

那天課輔的主題是選舉,講了那幾個選舉原則(普通、直接、平等、無記名、自由)、修憲後採行的單一選區兩票制對第七屆立委選舉的影響、聯立制與並立制的不同、選區劃分法定原則與票票等值原則……提到選舉的消極要件時,學弟問我受刑人怎麼投票。當時我只能回答,理論上的確可以投票,實際上怎樣還得查查…。學弟問我這問題前,我只知道現在褫奪公權的內容已經只有被選舉權以及服公職權,可以從刑法36條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4條看到。

回到刑訴案解。於是我就問了陳老師這問題。

令我意外的,陳老師對這問題也很有意見@@!他說,的確理論上是可以投票,但是監獄都以技術面等問題而不落實,所以受刑人變成事實上沒有選舉權。這點他甚至覺得應該釋憲,可惜一直沒人提。老師還說,區域的選舉也許真的很難辦,但全國性的投票的落實應該是沒問題才對。

當時聽了老師這樣說,還蠻有一種衝動:犯罪然後去坐牢,要求要投票。然後一定不能投,再來提釋憲!

好像法律唸多了,常常有這種「實務上沒遇到沒關係,我來製造」的衝動…這也算是種「大膽假設 小心求證」吧…

之前還有老師開玩笑說想開車撞凱道上”自然溢出”的人群,然後主張有用路權,違法的是那些未經許可在凱道上集會的人XD

對了,陳明堂老師現在是法務部的首席參事,是檢察官出身。東吳法律畢業,文化法律碩士。陳老師的碩論指導教授是城仲模老師,所以算起來是師伯呢:P

http://www.scu.edu.tw/lex/a3-2-2000-13.htm 這裡是陳明堂老師接受東吳學生訪問的內容
極地牧羊童 2008-05-14 09:12:02

抱歉這麼晚才回應。

你提出的解釋方法蠻有嘗試可能性的:)

shawn 2008-04-23 12:51:01

唉,錯字:「行法」應該是「刑法」
我無意幫格主灌水阿~~

shawn 2008-04-23 12:48:46

不好意思,無意間看到這篇,想提點看法。
我們在討論受刑人的選舉權的時候,是不是應該先探討行法第37條第5項的規定來出發,先確認法律上服徒刑的人是否有選舉權?
(一個解釋可能性:立法者已經認定服徒刑中的人不能行使公權,所以才規定褫奪公權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我想這樣討論會比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