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循環利息計算基礎不合理,至今未修正 金管會疏怠規範 遭監院糾正
信用卡循環利息計算基礎不合理,至今未修正 金管會疏怠規範 遭監院糾正
金融行庫不當超收信用卡循環利息,將消費者自入帳日至繳款截止 日期間已繳費部分,併同未繳餘額計算循環利息,監察院認為金管會 延滯處理,昨天通過糾正案。金管會7月27日已公告「信用卡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但預訂從10月27日起才生效。
雖然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在10月27日生效,但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 棟樑昨日指出,由於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涉及作業系統調整,目前 規劃所有金融機構在2011年4月27日就要開始施行。對於監察院的期 待與建議,林棟樑說,金管會虛心接受。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昨天通過監委錢林慧君提案,糾正金管會 。錢林慧君指出,依據金管會89年11月9日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 約範本」第1條第6項及第15條規定,信用卡計入循環信用計息本金之 帳款,為「未清償」或「剩餘未付款項」部分,但銀行業者仍然將消 費者已繳費部份,併同未繳餘額計算利息,逾越上述規範,也不符保 障消費者權益精神。
錢林慧君表示,對這種不合理現象,消保會早在民國95年就要求金 管會應修改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但金管會卻遲遲沒有處理。她說,金 管會延宕至99年2月才決議將「消費金額」改按「未繳餘額」計算循 環利息,7月27日公告,要到今年10月27日才生效,讓消費者權益長 期遭到發卡銀行不合理對待。監察院調查後,認為金管會未能積極履 行其法定職掌,實有疏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