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2 11:37:17老師

鑑定與安置-回歸

回歸

學生在資源班接受輔導,輔導時間至少為一學期,若學習成效良好達到回歸標準,在學期末召開回歸會議回歸學生。

‧回歸會議建議召開時間:每年一月及六月。

‧回歸會議參與人員: 
校長、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特教組長、資料組長、輔導組長、級任老師、資源班老師等資源班推行小組成員及個案家長。學者專家及市府長官。

‧回歸建議標準: 
1.低 成 就學生--學校國語科與數學科必須連續兩次定期考查成績達百分之50以上。
2.學習障礙學生--學校國語科與數學科必須連續兩次定期考查成績達百分之16或班上最後五名以上。
3.行為適應問題學生--需經原班老師認可,以能適應班上團體學習行為。

以上三者之回歸後需經學期中一個月之觀察期,確定適應良好,方確認回歸。

※強迫回歸--無特殊理由缺課在資源班開課後一個月內達二分之一以上,或與家長連續三次溝通,仍未到班上課者,可請輔導室專案輔導

標準化成就測驗方面:
標準化成就測驗分數達負一個標準差以上。

IEP的學習目標方面:長短目標達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