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09 11:13:18Aistesia
《普遍詮釋學》文法的詮釋面向31.
原文翻譯:
31.根據聲音的要素和文法的要素之間的關係這樣一種程度上,整體的觀念影響了一個要素的決定性。
語言作為音調的整體性是一種聲音的系統。聲音的要素在每一個用法當中也具有效力,[聲音的要素]作為這種有效性和那種意義的有效性具有不同的基礎,它們彼此間互相衝突。
聲音的[要素]在語言中具有它的效力部分是來自直接依賴於情感,部分則是藉由將它自己銘刻在記憶當中。因此談話者越是想要傳達情感,或是被迫使轉為記憶,他就越將會是進入這樣一種情形:將文法的精確性作為犧牲而奉獻給聲音的力量。因此,類型必須決定,如果聲音成為顯著的,在哪裡這樣一種偏差是可以被設想的以及在哪裡沒有[這樣的偏差]。
對於平常的一方,在那裏聲音變得顯著的類型便是演講,在那裏聲音被化約為背景的類型則是數學公式。在更為鼓舞的教學演講當中,音樂的[元素]必定只是演奏,而且必定不會有損文法的精確性。
註:
31-1.史萊馬赫在這一小節裡區分了聲音的要素和文法的要素,這兩者之間具有一種消長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