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9 10:20:48Aistesia
《普遍詮釋學》文法的詮釋面向20.
原文翻譯:
20.對於個別元素的整體首先是整體的[元素]用法,單一的組成部分在當中直接地出現。準則:在許多個別元素中以文法不能直接決定的[東西]必須藉由脈絡來決定。
因為這是基於整體下降到許多個別組成部分再下降到元素,反之亦然。確定[的部分]必須開始於整體-整體被當作是最多地相對於元素[的東西],因為[詮釋的]助益恰恰就被設想為存在於對立之中。
註:
20-1.史萊馬赫在此區分了文法當中的三個層級:脈絡、個別組成部分、元素。但是大致上來說還是遵從部分與整體之間的關係,這樣的區分也只是為了說明這個關係而出發的。
20-2.詮釋只存在於對立當中,因為獲得一致就不需要詮釋,只有在他人或在自己當中發現了屬於陌生的東西,詮釋才得以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