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富徵稅
對財富徵稅
文/林玉鳳
“物業稅是對財富徵稅。既然是對財富徵稅,就不應該因應物業是否空置或基於何種原因空置而決定是否徵稅。”
這是法國在2014年初通過物業稅修正法案時的解釋,是法國國會長期討論的一個結果:物業稅的本質是什麼?既然我們會對一個長期空置的物業徵收空置稅,鼓勵擁有物業的人將物業放回市場流通,懲罰囤積物業以圖致富的人,為何又要豁免一個空置的物業繳交物業稅?
不管你是否同意一個長期空置不被利用的物業是否需要繳交物業稅,引用法國討論這個問題的觀點,是因為法國其實也是個實行房屋累進稅的地方。從2010年起,法國政府將一個人名下的物業分成自住和非自住兩類,除了自住的那一間,其他同一個人名下擁有的房產在法律上全部視作空置,空置一年要徵收樓價10%的稅款,空置兩年是12.5%,三年是15%,這是有實行空置稅的國家當中被視為最有效的定義空置樓宇的方式。針對大地產商的囤積行為,有些國家還將樓宇安上窗框、地板與天花板以後視為樓宇落成,防止發展商拖慢工程以囤積居奇。
其實,除了法國,整個歐洲還有其他國家在實行不同類型的空置稅,最典型的方法是規定一間樓宇單位空置若干年後,像英國一些地方通常是兩年,屋主日後要繳交比一般單位高達一倍的地方政府稅。“荷蘭政府對付空置房的手法更辣,若有房屋長期空置,容許其他市民入住,瑞典政府更有權徵用空置單位廉價租予無樓家庭。”
引用這些國家的做法,像之前討論租金管制一樣,重點是即使在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國家,為了打擊囤積空置單位推高價樓的行為,為了增加樓宇單位的流通以增加供應平抑樓價與租金,政府其實有很多工具可以使用,空置稅也是其中一種。那不僅是對財富徵稅,也是對囤積徵稅。
(買不起樓的年代 · 十)
文:原載2015年12月17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
圖:http://e-images.juwaistatic.com/2013/06/246211332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