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發展於破壞
林玉鳳
「會堅定不移的發展下去!」要在路環疊石塘山腳田畔街地段建高樓的發展商這樣一說,世界忽然變得價值混亂了。曾幾何時,被質疑所經營的項目有可能破壞環境的人,最多只會說自己會確保在發展的同時,儘量保護環境,而且幾乎都會態度謙恭,請求公眾和環保人士的理解,希望大家認同發展也是必要的,跟環保有同等的份量。可是,像田畔街地段的發展商那樣,被問到項目會否破壞環境時,居然先說:「破壞到處都有,又不只我一個」──先承認自己在破壞環境,繼而說「會堅定不移的發展下去!」──這樣的說詞,等於表明自己在寓發展於破壞。
難得的是,一個坦蕩蕩表明自己是寓發展於破壞的發展商,項目還未批出,就獲得工務局局長跑出來為其辯護,說根據「路環八十」──即現行的在1992年頒布的文物保護法令(第 83/92/M 號法令)規定,海拔八十米以上的路環山體才被列為保護區,在保護區範圍內的綠化區才需要諮詢文化局的意見,而這次在田畔街地段的發展項目,因為所在土地低於海拔八十米,所以不在法令保的範圍內。
可是,政府不是早已說明那是個一百米高樓的項目嗎?一百米不是高於八十米嗎?如果在海拔八十米以下建造的項目,不管最終的高度,只要起點是低於八十米就可以免除保護的限制,那是不是在疊石塘這個海拔只有一百七十一米的山上,找塊在海拔七十九米的土地,仍然可以建一百米的高樓,樓宇建成了,樓頂在一百七十九米,比疊石塘山的頂峰還要高仍然算是合法?仍然算是符合路環山體保護區的規定?唉,有這樣的官方解讀,怪不得發展商在承認自己以破壞的方式「發展」時仍能理直氣壯不可一世。
文:原載2013年3月25日《力報》
上一篇:都是由「打地地」開始的
下一篇:資本天堂,辛酸地獄
台灣硬起來! 抵制菲律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