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原則
文/林玉鳳
在執法人員的權力、行事程序以及判案的司法程序以外,新聞史上另一個保障言論自由的概念是誹謗案當中的事實性原則。
美國立國以前,也就是當地還被稱為英國美洲殖民地的時期,發生了一宗對後世保障言論自由影響深遠的案件──曾格爾(John Peter Zenger)案。
1733年,英國委任的美洲新任殖民地總督哥士比(William Cosby)上任,哥士比抵達紐約履新以後,與當地的議員就自己的薪酬爭吵,又將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撤換,改由親英國皇室的當地保皇黨人出任首席法官一職。曾格爾辦的《紐約周報》(New York Weekly Journal) 為此刊出文章,諷刺總督哥士比的行徑。當時,英國本土實行的煽動誹謗罪和總逮捕狀等相關規定在美洲同樣適用,1734年11月,《紐約周報》的評論被總督以發放誹謗、惡意中傷、虛假和煽動非難總督言論為由,被控以煽動誹謗罪(Seditions Libel),曾格爾被總督自行逮捕監禁。
其後,當地的著名律師漢密爾頓(Andrew Hamilton)出庭為曾格爾辯護,他在陳詞的時候說:“權力有如大河,必須保持適當始完美而有益。否則泛濫兩岸必成巨災。所以我們需要各盡義務,支持自由,以對抗不法權力的泛濫。”意指新聞自由可以對濫權的官員有所監察,像《紐約周報》監察哥士比一樣。不過,他對後世影響最大是這一句話:“文字本身必須具有誹謗性質,是虛偽不實、損壞名譽和煽動人心的,否則即屬無罪。”這裡的虛偽不實,其後被美洲以至英國本土的法庭引為案例,確立了“事實根據”(Truth)可以成為抗辯煽動誹謗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被控以煽動誹謗罪的具體言論是有事實根據的,煽動誹謗罪便不成立。他的辯護,令當時的陪審團判決曾格爾無罪,也影響了英國本土,以及其後的法國等等國家。
後來,不少地方因應媒體的特性,在事實性原則以外加入“善意”原則作為抗辯理由,意指如果媒體的言論是出於善良意願的──像促進社會發展,即使其披露的資訊不符事實的全部或部分,只要其不符事實被證實不是惡意揑造的,也可以成為抗辯理由。現行香港和澳門在有關誹謗罪的規定當中,其實也有納入這兩個原則。
(自由的構成.之三)
原載2008年10月30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