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0 11:55:55小鳳

自衛權、私隱權與校園槍擊的反思

圖片來源:http://hughesonthenet.blogs.com/photos/uncategorized/self_defense_gun_2.gif


文/林玉鳳

一個政府應該管多少東西?社會上的個人擁有的權利究竟應該是多大?這些,原來都不是容易回答的問題。

  不過,最近美國發生的校園槍擊案,也許可以是一個很好的討論案例,因為,除去種族與移民社會的層級這些我們在亞洲會特別關注的議題,案件和案件引發的爭論背後,原來還有一層個人權利與政府責任的角力在其中。


假如學生身上都有槍,兇手會被擊斃

  “如果買槍不那麼容易,校園槍擊就可以避免。”這是很多中文報章評論所說的,也是少數美國報章評論所說的。不過,在美國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擊案發生後公佈的一個民意調查說的卻是,近七成的受訪者不認同槍械管制可以防止大規模槍擊事件的說法,因為,“這只是個別事件,慘劇的根源是韓裔學生患有精神病”。

  讀到這樣的民調結果,我們就不用為下面這些隨時讓我們吃驚的論調奇怪:“假如那些被害的學生身上都有槍,那樣的慘案恐怕就不會發生,因為兇手會被當場擊斃。”

  是的,當我們在地球的這一邊幾乎一致認定,人民輕易可以買到槍械是美國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擊案的一個重要導因的時候,美國的民調卻顯示,很多當地人都不是這樣想的。“美國槍支擁有者協會” (The Gun Owners of American)的負責人更提出,“學生擁有槍支,校園才會更安全”,並且提出幾乎與國際輿論完全相反的建議:立即終止《槍械免入校園區域法》,讓學生可以帶槍上學(摘自4月25日《環球時報》)。而且,不少評論已經指出,即將發生了這樣的慘案,但想美國國會通過任何法案限制居民擁有武器都不容易,因為美國槍支擁有者協會在國會有強大的游說能力,因為支持限制槍械的人常常不能當選議員,因為,從美國立國開始,持有槍械就被視為是人權的一個部分。

攜帶武器是一種人權,因為政府不能保證我們的安全

  178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的聯邦憲法的十條修正案(10 Amendments),這十條修正案就是包括確保人民具有“信仰、言論和出版自由”的著名的“人權法案”。“人權法案”當中的第二條修正案規定,憲法“保證公民具有攜帶武器的權利”(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bear arms)(《美國政府簡介》,今日世界出版社)。當我們所在的社會,習慣了“持有和藏有攻擊性武器”均可以是刑事罪行的時候,習慣了武器交由警察或曰軍隊擁有的時候,大概很難明白為什麼在美國這樣看上去繁榮富殊又和平的地方,大家需要像戰爭年代一樣,擁有自己的武器?

內地報人丁剛在《環球時報》上刊登的“學會與恐懼感很強的美國相處”,就綜合了美國學者的分析,提出了很有見地的分析:

“當別人擁有槍支的時候,能夠給美國人帶來安全感的就唯有‘恐怖的平衡’:沒有人相信政府能夠保證我們的安全,如果你有打擊我的武器,那麼我也要有能夠打擊你的武器。況且,在美國人看來,禁槍最終禁的是好人擁有槍械,而壞人總是會搞到槍支的。200多年前,殖民開拓的美國人是這樣想的;200多年後,已經進入現代法製社會的美國人依然是這樣想的。當年前總統里根遭遇襲擊後就說過這樣的話:如果禁槍的話,‘一旦壞人侵犯好人,好人就會缺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極重要手段———槍支。’這就是為什麼有不少人面對弗吉尼亞校園槍擊案,會提出‘讓學生帶槍上學’的理由。”

原來,將“帶槍”視為一種人權,是因為美國人有被“壞人”襲擊的原始恐懼,有不相信政府可以保證個人安全的深層恐懼。也就是說,因為擔心“一旦壞人侵犯好人”,因為不相信政府的保證個人安全的能力,美國公民將攜帶武器的權利從軍人和警隊等等維護安全的國家機關中分去一部分,由個人來擁有。


私隱權Vs預防犯罪Vs歧視

  除了槍械管制問題以外,一個在事後被趙承熙的同學和老師不斷重複的問題是:“如果教師或同學及早引導趙承熙回歸正途,讓他接受心理治療,是否能夠避免悲劇的發生?”

正如事後被不斷被引述的報導一樣,趙承熙被同學和教師形容為“沉默、鬱鬱寡歡和抗拒別人表示友善的獨行客”,“他充滿暴力的作業和具威脅性的態度引起了好幾名教授的關注”。可是,那個發現趙承熙“作品令人不安”的教師可以做的,只是“向校方表達了對趙承熙的關注,嘗試安排他接受輔導”,她既不可以聯絡趙承熙的家人跟進趙的情況,也不能夠強迫趙接受輔導,更不能隨便向他人提及趙的情況。因為美國的大學校園強調每個人的獨立自主與自由自律,相信大學生能夠自律與自制,大學有尊重學生個人權利和個人隱私的傳統,在未經學生同意以前,教師或校方都不可以將學生在學校的成績以及其他學習情況告知家長。

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因為播出槍擊疑凶趙承熙自拍片段而引起反對波瀾的美國全國廣播公司(National Broadcasting Company,NBC),就曾經在新聞專題節目中探討過大學保障學生私隱權的做法。節目中提及,如果事前趙承熙的情況為家人知悉,由家人協助其接受心理輔導,事情可否避免。可是,每次提出這樣的假設,都有反對的論調,而反對的原因還是這一個:學生的私隱權應該得到保護。有些言論更進一步指明,不單是學生的私隱權需要保護,就是對精神病患者的私隱也要有足夠的保護,如果動輒將精神異常者的情況向外公佈以求“預防犯罪”,很可能會否構成另一種歧視。

永遠的個別事件

於是,所有有關如何預防同類槍擊案的討論,最後都回到了討論的原點,就是“悲劇是否可以預防”。像文首提及的民調所說明的一樣:多數受訪者認為,慘劇只是個別事件,問題的根源是那韓裔學生患有精神病,而精神病人的失常行為是不可以預防的。

  因為,如果不將之視為個別事件,美國人就要面對自己“攜帶武器”的自衛權利以及私隱權等等人權被重新界定的可能,需要大家將一部分的權利交出由政府管理的可能。這對已經習慣了兩百多年現有人權定義的人來說,又談可容易呢?


原載2007年4月30日《澳門日報》“純屬角度”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