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指控畫家剽竊抄襲
百年以前的藝術家作畫,有時需親臨現場,例如畫家莫內還因此闢建一池塘,放上日式灣橋,來作為繪圖的藍本。時至今日;網路與數位攝影發達之故,當代藝術家在創作時,不需遠赴親臨之勞,只要上網點找,就有參考不完的照片與題材,也因為如此,衍生了許多類似抄襲的問題。
今天在臉書上,看到一篇轉分享的文,文中內容大致是攝影師認為這位畫家參考他所拍照片,而畫出了一件作品,攝影師進而指控畫家剽竊與侵權。http://farm7.static.flickr.com/6182/6120561217_a7c5a26b05_o.jpg
阿鋼因為好奇點入觀看,在看完控訴的全文後,發現其中衝突的狀況,也正好反應當代藝術與數位時代的盜圖與版權問題。我個人有些想法與看法,所以也在臉書中回應了分享文,想當然被該攝影師質疑了。其實我與他們兩位素不相識,寫文只是希望能幫助大家思考數位攝影的特質。
身為設計或藝術工作者,不管被人說是剽竊抄襲者,或自己作品被剽竊抄襲,心中當然不好受!只是氣憤之後,冷靜才能理性正確論事,要論是非對錯前,若沒有參考任何文獻、法條的依據下,只是人云亦云的情緒發言,那「真實」將會被淹蓋在「憤怒」之下。
我想該攝影師主觀認為照片被剽竊了!在我們談此案例之前,應該先釐清何謂剽竊!
根據維基百科;「剽竊也指抄襲,是對於原著未經或基本未經修改的抄錄,這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是一些時候是否構成抄襲比較難以界定,例如模仿一個故事的情節是否屬抄襲就有很大爭議,一些人認為故事情節屬於思想範圍,而「抄襲思想」並不是犯罪的行為,因為法律只保護思想的表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就像前一陣子某大補帖網站,將阿鋼部落格中的文與圖,完完全全一字不漏的複製到他的部落格中,這就是剽竊。
該攝影師主張他所拍過的照片,別人不可以再照著畫!連跨媒材的圖形、影像,都要納入其主張的攝影創作所有權中,想當然也涵蓋了相同類型的媒材-攝影。
試問該攝影師的主張若真成立了,那代表從此其他攝影師們,不可以再拍類似的題材或影像了?那將來藝術家、攝影師們,可以拍的、創作的圖形及影像,不就會越來越少了!甚至動不動就會被告?這樣是正確的藝術發展嗎?
這也讓我想起多年前的一個案例,鳥類攝影大師控告插畫家侵權一案,最後攝影大師敗訴!情形跟那則控訴分享文相當類似,多年前的我尚無法認知其中差異,只是當成課中的一個提醒,今天特別在部落格中提出與大家分享與思考。
我們從這幾篇相關法院判例與報導,「畫太像 插畫家被攝影家控侵權」、「著作權相關(鳥事一籮筐〉」,
再試問如果有攝影人或畫家,早就在該攝影師拍攝此張照片之前,就曾拍過、畫過類似的姿態與構圖,那前人可否主張該攝影師有剽竊抄襲之嫌嗎?
可是阿鋼認為就算「有攝影人或畫家早就在攝影師拍攝此張之前,就曾拍過、畫過類似的姿態與構圖」,也不能說該攝影師此作品是抄襲,因為模特兒、衣物、燈光等元素與姿態、構圖都類似,卻是經過這位攝影師自己思考後,完成拍攝的作品,算是「再現」的一種表現。
所以同理可證,這位畫家雖說是參考了該攝影師所拍照片,可是從所PO的畫作與照片對照中,其實看到兩者藝術類型是不一樣的,先不論一是攝影一是繪畫,在繪畫的技巧、調色、塊狀筆觸,均是畫家運用其經驗與想法,一筆一筆完成,也算是跨媒材「再現」的一種表現。
這情況亦與「畫太像 插畫家被攝影家控侵權」類似,若從這無罪判例來看此例,結果應該是一樣的!該攝影師的主張是不可能被法院及藝術界接受的,不過;在生硬法理之下,情字可以溫柔補償,我覺得該畫家可在創作文獻之中,載明參考出處,以表對該攝影師的感激之情。
此案例也說明了數位攝影蓬勃發展的當今,攝影玩家們常力求技術表現之精進,卻忘了多閱讀攝影與藝術的相關文章,長期發展下來,不均衡的數位攝影型態,恐非台灣數位攝影未來之福!
在此也希望攝影與各種藝術類型都能均衡發展,別再有揚己貶他的門戶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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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拍的東西 給人家畫去了 我不覺得那幅畫全然是他的作品
如果我畫的東西 是別人拍的 我不覺得那幅畫有生命和意義 肖像畫例外
我們也只能先管好自己 把真正有意義的作品公諸於世
我相當認同
不過
攝影者對畫者提出抄襲、原作權的控訴
這是牽扯法律上的問題
此例一成
將造成藝術界的浩劫 2011-12-14 16:01:43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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