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大陸台胞個人境外所得從寬計稅,高資產者仍要留意 @房地產買賣/0912-913923高仕陳總
大陸財政部及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34號公告),照34公告規定,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起點,從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2018年(含)之前已經居住的年度一律「歸零」。亦即在2024年(含)之前,所有在大陸無住所的個人在大陸境內居住年限都不滿六年,該個人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稅優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此前連續年限「歸零」,重新計算。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提醒,34號公告雖然讓在大陸工作的台灣人境外所得免稅條件進一步放寬,但對於該稅收寬免並非自行享受,仍需依規定完成備案程式,因此後續需持續關注備案時點、方式及需要提供的資料等具體要求。
段士良也提醒,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若在大陸有住所,則境內、外所得均需在大陸課稅,無須再看居留天數,自然也沒有六年的寬限期,這裡的住所不是指狹義的在大陸有房產,而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在大陸有習慣性居住的個人。這部分的判斷較為抽象,但就是因為不夠具體,給予稅局更大的解釋空間,考量大陸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目的及稽徵的成本效益,一般台幹被認定有住所的風險不高,但經常性居住在大陸的高資產台商老闆或高所得勞務提供者(如藝人)則風險相對高,不能因為新規定出台較為寬鬆就誤認為沒有風險。
來源:時報資訊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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