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二房東定型化契約 6月上路@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為推動包租代管業務,保障房東與租客權益,內政部近日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6月1日起實施。未來包租業與租客簽訂契約若違反相關規定,除契約無效外,將面臨消保法最高30萬元罰鍰。
內政部地政司長王靚琇指出,2018年6月開始實施包租代管,房東可以把房子交由專業經營者,再轉租給次承租人,這次公告包租代管定型契約記載事項,是和消保法有關的規定,包租業需遵守。
在押金上,定型契約可由租賃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在修繕問題上,租賃住宅設備損壞時,由包租業者負責修繕,可歸咎承租人責任者不在此限;包租業者未於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可自行修繕,可要求業者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租賃期間明訂不得少於30日。
費用支出上,包租業及承租人可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包租業者須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部分,包括出示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租賃期保持合於居住狀態,應執行日常修繕維護並紀錄,出租人有修繕必要行為時,應通知承租人配合辦理。包租業者或房客任一方逕行終止租約者,可賠償租金,最高不超過1個月。
王靚琇表示,包租業者當專業二房東,與房客簽署的契約叫做轉租約。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故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之負擔及稅費轉嫁等。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30萬元罰鍰,以保障租屋者權益。
內政部指出,包租、轉租2項契約將於2019年6月1日實施,未來可提供租賃雙方更公平的交易機制,以建構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租屋的居住環境。
工商時報 彭媁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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