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4 00:43:41友昱自救會

悲!!友昱現任高層隨意開除員工

檢舉 悲!!友昱現任高層隨意開除員工 分類:引用文章2007/10/23 23:45
發佈單位:勞委會勞資關係處 發佈日期:2004-12-09

*那些情況下,雇主可以資遣勞工但應預告並發給資遣費?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評論:

友昱現任高層你們小心了!今天你們竟然在無事先預告狀態下,隨意開除六名公司員工,已明顯違反主管機關勞委會之規定,為你們這些人的不正不義又記上一筆!

你們狡辯的理由,本會都幫你想好了!違反我用藍字體標示出來的第4或第5條是嗎?

錯了!請你們仔細看清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其實並不包括員工務必將股東會委託書交給公司這一項,更不可能是因配合主管機關(OTC)調查,提供正確資料與說明事實算是洩漏營業祕密吧?!

反而不配合主管機關調查者才是應該受罰,錯的是你們,不是這些弱勢可憐的員工!!

你們隨意開除員工,本自救會的立場就是認為你們在傷害公司,傷害所有員工與資方的信任關係,也是傷害所有投資人對你們的信任關係,更傷害了所有股東們的權益!

醒醒吧!別讓憤怒或羞愧喪失了自己的理智,犯錯並不可恥,可恥的是不知什麼是可恥!

靜下心來!讓我們一起來思考:什麼是對友昱真正有利的,而不是自己的利益,可以嗎?

真正為自己留點後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