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09 23:36:21平鎮社會大學

我聽"家庭暴力防治法"心得(志工:鍾秀鳳)

親密的愛人不要傷害我 ─ 論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 期: 95年04月20日
主 講 人: 邱文中檢察官
師資簡介: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主題大綱:
一、 何謂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心態的行為,既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沒有經濟、學歷、身分階級之分,完全是個人情緒、EQ的高低、憤怒的管理不佳所造成。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誕生,來自於鄧如雯案件,因為她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陰影下,最後受不了而造成謀殺親夫事件,也催生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過程。
三、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乃在促使政府各單位(司法、警政、醫療、教育)與民間服務團體能相互協調合作,建立全國性之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使家庭暴力問題得到根本之解決,以確保家庭之安全與和諧。
四、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
1. 將家庭暴力行為犯罪化,定義明確化。
2. 擴大了保護的對象。
3. 賦予政府部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積極權能
4. 使被害人能安居於住所
5. 整合政府相關部門的合作機制
6. 完整的通報、宣導與教育之防治網絡與流程
7. 採總合性立法,補充現行法令不足

五、 保護令的內容

禁制令:禁止為暴力行為、騷擾行為之限制令。
遷出令:命遷出住居所,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時,可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遠離令:命加害人不靠近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特定出入場所。
決定令:動產暫時暫有權、暫時監護權、會面權 。
給付令:給付租金、扶養費、律師費等 。
防治令:命加害人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 。
其 他:同法條第二項規定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三項規定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游黃貝 2013-02-12 20:19:15

我老婆對我施加家庭暴力(偷走丈夫值150萬元錢財)卻誣告我對其家暴.101/11/11進收容中心,11/12早自收容中心逃跑.101/12/24.家庭法庭駁回暫時保護令之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勇股 03-4621500分機3209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餘股03-3370737分機163緊急尋找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出庭應訊
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離家出走行方不明至102年2月12日已經94天,報警尋找47天仍然音訊全無.
( 102年2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勇股 03-4621500分機3209要寄傳喚通知書聯絡張有蘭出庭離婚調解。
( 102年2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餘股03-3370737分機163要寄傳票聯絡張有蘭出庭人口販運被害人。
張有蘭(居留證HB20142196)的丈夫敬啟

hhhhhhh 2012-01-14 16: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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