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7 09:45:58a885yoyo

雇主請注意!資遣未通報 下月起開罰3萬!(一)

a885勞動法律網/沈叔樺

新 很多資遣性質的勞資糾紛,多發生在勞工能力或態度很不好履勸不聽,勞雇之間積怨已久,當突然發生口角時,老闆在一氣之下勒令斥責勞工:明天不用再來了!根本沒想到還要給資遣費問題。

也有對於3個月以內的新進員工認為不適任的,由於試用期將屆滿以為不是正式員工,沒有所謂資遣費的問題,所以直接告知試用未合格不續聘!

也有合法資遣也合法給付資遣費,更應勞工要求開給請領失業給付專用格式的『離職證明書』。以上這些狀況不僅是資遣費問題,雇主還有一項很重要的義務:主動通報資遣!

在過去都是發生資遺爭議、或開出『離職證明書』之後,才獲至勞工局來函要求提出書面回覆未通報原因,否則將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大多在企業一頭霧水、虛心請教並願意改善提出書面報告後,勞工局也大多會給予一次改善的機會得以免罰。

但是,各位雇主要小心喔,2006-04-13聯合報台北記者許麗珍,有相關報導內容如下:
  勞資爭議案日益增加,其中又以資遣費、積欠工資、終止勞動契約等占多數,然而多數雇主卻未即時做資遣通報,勞工局擬嚴格要求雇主,主動通報資遣員工數、原因與輔導就業等情況,最快5月起,對違法業者依就業服務法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

  勞工局表示,該局處理勞資爭議時發現,雇主幾乎很少依法主動資遣通報,往往是勞工前來申訴或事態嚴重時,資遺爭議才爆發出來,但有的公司早已人去樓空,或是提供資料七零八落,影響勞資爭議調解,因此最近正發函各企業,要求雇主進行資遣通報,違者開罰。

  依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是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天內為之。

續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