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0 11:41:20a885yoyo

殘廢認定別跑錯地方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勞保二字第○九二○○三○二八七號令

公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八項障害申請殘廢給付時,其殘廢診斷書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時,不在此限。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眼障害、耳障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障害、胸腹部臟器障害(機能障害)、脊柱畸形或運動障害、上肢機能障害、下肢機能障害或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障害申請殘廢給付時,其殘廢診斷書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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